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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人损】农民工上班途中不幸车祸,分包公司不愿多赔,每步工伤程序都进行阻挠—起诉、上诉,霖澳律师一路协助,当事人最终成功获赔

发布时间:2023/09/27 17:40:18   Click:

案情概要


工人受伤,公司不愿按工伤赔偿,霖澳律师协助仲裁获胜并确认公司违法分包事实

赵瑞受聘于包工头张三在其承包的某项目工地上从事水电安装。2019年12月2日,赵瑞骑行电动自行车上班,被李四驾驶的小型轿车碰撞,身受重伤,在其治疗期间张三帮其垫付了医疗费,交通警察部门根据事故现场,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轿车驾驶员李四承担事故全责,赵瑞无责。出院后,赵瑞先找到项目分包商A公司协商赔偿,A公司表示赔偿可以,但最多赔偿3万元,赵瑞认为自己是工伤,赔偿金不应这么少,不能接受,双方互不退让,协商以失败告终。之后,赵瑞又多次找到A公司协商,可A公司态度依旧强硬,丝毫没有商量的余地,赵瑞见状果断委托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谭淑律师担任其代理人,出面处理此事。谭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调查,得知A公司存在违法分包事实,于是分析到,对于违法分包情形来说只有在工作的时候受伤才会被认定工伤,但是赵瑞是上下班途中受伤,故要想成功认定工伤有难度,但可全力一试。为此,谭律师梳理证据率先向仲裁委提出申请,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并让A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结果也很如意,最终仲裁委裁决确认赵瑞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及A公司违法分包的事实。


公司起诉否认存在劳动关系,继而阻挠工伤认定,失败后起诉、上诉,我方均获胜

然就在谭律师协助赵瑞申请工伤认定时,A公司却因对仲裁结果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致工伤认定被迫中止,且法院判决赵瑞与A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判决结束,人社局恢复赵瑞的工伤认定,过程中,A公司向人社局提交了2019年5月20日的《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拟证明工程已于2019年5月20日通过验收,赵瑞12月2日受伤当天工程不处于开工状态,也即赵瑞当时并非是去项目工地上班,故赵瑞受伤与A公司无关。对此谭律师提出反驳,认为A公司违法将工程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张三,而赵瑞系张三聘用的工人,现赵瑞因工受伤,则在该情形下,赵瑞所受伤害是否属于工伤,不应以赵瑞与A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为前提。再有,A公司此前将项目的全部主体结构钢筋及二次结构钢筋、措施钢变更钢筋、电梯井安全防护钢筋分包给张三,现A公司仅以该工程的主体结构通过验收为由,就想证明该工程于2019年5月20日之后停工,明显与事实不符。最终,赵瑞在谭律师的协助下成功认定了工伤,A公司见状当即表示不服,立马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赵瑞的工伤认定决定无效。然法院全面审查后,认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故驳回了A公司全部诉讼请求。谁料A公司随即上诉至二审法院,不出所料,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对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工伤仲裁赔偿阶段,公司再起诉、上诉,霖澳律师百折不挠,助当事人圆满获赔

之后,谭律师协助赵瑞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十级,接着,又向仲裁委提起工伤赔偿申请,要求A公司向赵瑞支付工伤赔偿共计128276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鉴定检查费),然仲裁委最终裁决A公司仅需向赵瑞支付工伤赔偿87360.4元,对此,谭律师为维护赵瑞合法权益,提议起诉至法院,而A公司却率先起诉至法院,提出赵瑞不是A公司员工,故赵瑞发生事故与A公司无关,A公司不应承担其保险赔偿责任。经过谭律师的再次举证以及积极争取,最终经法院审核认定,采纳了谭律师法律意见,判决A公司向赵瑞依法支付工伤赔偿123893元,驳回A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本以为事情到此该完结了,奈何A公司故技重施,再次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查明,亦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结果


A公司向赵瑞支付工伤赔偿123893元。



法律文书






办案心得


谭淑律师:“本案当事人系工地工人,在上下班途中不慎发生交通事故,身受重伤,本想着公司能进行工伤赔付,怎料公司却以当事人系包工头聘用,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赔偿,为此不断起诉、上诉,以致当事人整个工伤流程每个程序都走到了二审,公司此举看似合情合理,实则是通过这种方式拖延时间。该案中,虽说公司通过起诉推翻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结果,但本案重点并不在于劳动关系存在与否,而是在于用工主体责任,公司违法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现包工头聘用的工人因工受伤,公司就理应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我们接受委托后,也是始终抓住这个核心点,成功助当事人认定工伤并一次次胜诉,最终顺利拿回工伤赔偿超12万元。”


霖小律有话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也就是说,在违法分包/转包情形下,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不需要以与受伤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劳动行政部门应依法做出工伤认定。



办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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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淑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工伤部主办律师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婚姻家事、工伤人损

所获荣誉:2022年度“团队贡献奖”

评价:谭淑律师执业以来,一直秉持诚信务实、精益求精的办案宗旨,尽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迄今为止已经办理众多各类案件,其中尤其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事、工伤人损等领域,此外,她经验丰富、功底扎实、思辨敏捷、代理案件数量众多,办案过程中,始终把当事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的合法权益。



注:案件中人名、公司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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