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当事人按约履行合同,却遭合作商起诉称违约,要求解除合同退费并赔偿,霖澳律师全力应诉获法院支持,对方全部诉求被驳回
案情概要
A公司平时业务系为供应商提供多渠道销售途径售卖产品,从而收取供应商一定服务费用,再从销售额收取部分佣金。某天A公司拓展业务过程中,看中了B公司的产品(青稞、糌粑、蕨麻),遂联系B公司洽谈合作事宜,之后双方顺利于2022年6月28日签订了《服务协议》,约定A公司为B公司提供线上推广及线下渠道建设相关的销售渠道拓展服务,服务费为39800元,交易总额为300万元,交易佣金为3%,服务期限为2年,自2022年6月28日至2024年6月27日止,一方要解除合同需得对方同意,除协议约定外,A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应退还B公司已付服务费用,若B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则已支付费用不再退还。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约先是根据B公司提供的图片等信息制作有关店铺的搭建、名称、logo制作、产品价格等,接着在某平台发布了软文推广,同时在某短视频平台制作了推广宣传视频。同年8月13日,A公司将搭建好的线上店铺的链接及商家后台账号与密码发给了B公司,另外A公司还为其制作了宣传展架、宣传册等并安排了工作人员到线下推广B公司产品。
尽管A公司如此努力宣传,可8个月时间过去,B公司因没有收到订单,故对A公司所做努力一票否决,坚决认为没有订单是A公司的责任——A公司收取服务费后怠于履行合同义务,未能提供《服务协议》中约定的推广事项,已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故要求A公司解除合同并退还服务费。A公司见状,深感冤屈,当即表示不同意,并表示合同约定期限还有一年多时间,还有转圜的余地,可B公司压根不听,甚至威胁到,若A公司不答应其要求,那么将会起诉至法院,由法院判决,A公司亦不答应,果不其然A公司不久后收到法院传票,为能妥善处理此事,A公司委托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田力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
B公司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B公司与A公司的《服务协议》;
2、判令A公司返还B公司支付的服务费398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1009.94元(利息按照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6月28日起暂计算至2023年3月7日,利息要求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3、判令A公司赔偿B公司损失35394元(差旅费5394元,房屋租金20000元,人员工资10000元);
4、判令A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庭审现场
我司基于对A公司的信任,与其签订了《服务协议》,并按约缴纳了服务费39800元,之后更是为保障订单需求,不仅租赁了生产加工场地,还聘请了工人加班加点准备产品,故我司已积极履行了合同义务,可反观A公司,却在收费后以种种理由一直怠于履行合同义务,以致我司久久未能接到订单,故A公司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侵犯了我司的合法权益,并对我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综上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田力律师
1、A公司在《服务协议》签订后一直在为B公司提供各种拓展销售渠道的服务,其履行了自身合同义务,并未违约。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服务协议》,A公司的合同义务是为B公司拓展线上、线下的销售渠道,以达到双赢的目的。而A公司在合同约定后,也确实积极与B公司沟通,努力地为B公司产品做了宣传推广,其中就包括线上店铺的搭建、名称、logo制作、产品价格;线下制定了宣传展架、还安排了工作人员到人流量大的超市、社区等进行走访宣传、定点宣传、产品推广等。所以说,A公司严格按照合同履行了自身义务,且服务也是持续性的,线上商城搭建好后,需要一直维护,A公司也需要向平台及开发者缴纳相应的管理费用,而线下的宣传,A公司也持续在做,与其他公司的合作订单也持续性的产生,故以上均可以说明A公司并未违约。再有,A公司的合同义务只是宣传、拓展销售渠道,并非保证销量。
2、《服务协议》约定的服务时间自2022年6月28日至2024年6月27日,现服务期限并未届满,A公司为B公司提供的是长期的推广服务,持续履行自身的义务,A公司并无违约行为,故B公司没有解除合同的法定理由。其次,A公司提供的是推广平台,无法保证产品销量,产品的售出量因消费者需求而定,且协议中也没有约定固定时间段内需达到一定的销量。最后,B公司提到的房屋租金、人员工资、交通费等费用与A公司无关。综上,A公司积极履行义务,并不存在违约行为,A公司此后愿与B公司再对销售渠道进行协商,拓展销路,实现共赢,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涉《服务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为2022年6月28日至2024年6月27日,现履行期限尚未届满,且双方在合同中也并未约定某项义务或A公司提供的某项服务须在何时完成,故双方不满足约定解除条件。而对于A公司是否违约的问题,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A公司并不存在违约行为。对于合同目的而言,B公司不能仅以其盈利目的落空为由主张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如前所述,B公司主张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条件不能成就,且案涉《服务协议》的履行期限距离届满还有一年时间,意味着双方合同特别是A公司履行其自身义务还存在时间和空间,故综合以上因素,本院对于B公司主张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诉请不予支持。至于B公司要求的其他损失,B公司可另行主张权利。
案件结果
驳回原告B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文书
办案心得
田力律师:“本案涉及合同解除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协商一致后提前解除合同,也可以在约定解除是由或法定解除是由出现时单方面解除合同。然本案当事人尽管并未有违约行为且也并未存在约定解除是由及法定解除是由,可B公司却因短时间看不到盈利便捏造当事人未按约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以此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当事人退还服务费及赔偿损失。好在当事人及时委托律师介入,我们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调查,搜集证据,庭审时对方虽喋喋不休,但法律讲究的是证据,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意见,当事人得以正名。”
办案律师
田力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刑事部主办律师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知识产权纠纷、合同纠纷
所获荣誉:2022年度“先进个人”
评价:田力律师自执业来,一直以“用心、尽心、细心”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为宗旨,专业专注办案,目前就刑事辩护领域已参与办理多起当事人取保候审或不起诉案例,另外,田律师在知识产权纠纷及合同纠纷领域,也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纵然是复杂疑难案件,他也会凭借过硬的专业能力为当事人成功维权,田律师专业、勤勉、高效、真诚的服务,得到了当事人的高度信任和赞誉。
注:案件中人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