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当事人为还巨额债务通过金融外包公司贷款百万,合同承诺0服务费却被无故划扣8.5万,霖澳律师介入,成功为其追回全款
案情概要
女老板为还巨额债务,与金融外包公司签订融资委托协议获得贷款
黄连苦,没钱更苦,王珍深有体会。2020年她因做生意失败负债累累,平日里关系要好的朋友、亲戚这个时候都对她避之不及,她只有靠自己想办法还债。由于个人资质不符,王珍无法正常通过银行办理贷款来还债,为此,她只能委托中介公司帮其寻找能办理贷款的金融公司。不久,中介公司便帮王珍找到一家金融外包公司,王珍似是抓住救命稻草一般,当即与其签订了《融资委托协议》,双方就委托金融外包公司全权代办融资贷款事宜达成一致,并特别注明:金融外包公司按王珍实际融资金额的0%(大写:零)收取服务费。事后,陈瑶以金融外包公司员工名义找到王珍,表示由她帮王珍办理贷款,王珍对此也没有多想。之后,陈瑶表示王珍贷款数额过高,需通过第三方收款的方式,为其办理贷款,即贷款办理成功后,其中22万元会以个人贷款转入杨超(王珍儿子)账户,剩余78万元则需标注为借款,最终要以金融外包公司提供的《采购合同》中指定的收款方进行贷款的提现。王珍对此也表示理解。
100万贷款几经周转艰难到账却还是差12万,金融公司划扣拒不退还
后续在陈瑶协助下,贷款顺利进行,杨超与某银行签订了《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授信金额100万,杨超账户收到22万元款项,剩余78万则是先转给第三人周欢账户,再由周欢转至公司(陈瑶代收),最后再由周亮(周欢亲戚)转款至王珍。之后,王珍陆续收到周亮转款7万、50万、10万元,合计67万,但事后陈瑶找借口让王珍给其转了1万元,即最终王珍到手共计88万元。眼见还有12万元无踪迹,王珍认为是金融外包公司划扣了,便找到公司要求其退还12万元款项,但都被无情拒绝,王珍对此火冒三丈,多次催要,公司只向其退还了35000元,仍有85000拒不退还。
咨询专业律师以期拿回被划扣资金,了解到维权风险大仍愿意一试
为此,王珍来到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咨询,擅长办理合同纠纷案的牟怡律师接待了她。经过与王珍一番沟通,牟律师分析到,尽管王珍与金融外包公司签订的合同没有约定服务费,现金融外包公司无故划扣金额,确属违规,但维权仍有难度,风险很大——整个办理贷款过程是陈瑶一个人在办理,收款也系其个人收款,目前就王珍所能提供的证据来看,陈瑶身份是不清楚的或者是不能判断的,若金融外包公司辩称陈瑶不是其公司员工,则维权将会更难。王珍听后,不禁责怪自己为能尽快贷款,全然没注意细节,导致维权举步维艰,但如今尽管风险很大,也愿意一试,遂当即委托牟怡律师担任其代理人,协助处理此事。
霖澳律师明确收款人身份,顺利助当事人提起仲裁
牟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王珍与金融外包公司所签订的《融资委托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认为想要顺利申请仲裁,首先需要明确全程为王珍办理贷款的陈瑶的身份确属金融外包公司。于是,牟律师找到陈瑶,向其说明若不能提供所属公司,则陈瑶作为收款人,剩余款项的退还责任将全部由其承担,陈瑶听后明白事情严重性,遂主动提供社保缴纳记录,记录显示为陈瑶购买社保的就是金融外包公司,即陈瑶作为该公司的员工为王珍办理贷款系职务行为,《融资委托协议》签订之后产生的法律责任由金融外包公司承担。后续,牟律师成功以金融外包公司为被申请人,向仲裁委提起仲裁。
仲裁请求
1、金融外包公司向王珍返还85000元及利息(以8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的标准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清为止,暂计算至2022年6月3日为4348.23元);
2、本案仲裁费用由金融外包公司承担。
庭审现场
金融外包公司
我司认为王珍要求我司向其返还85000元,无事实依据。首先,陈瑶为王珍办理贷款系个人收款,且期间并非系我司员工。我司虽承认收取了王珍85000,但该费用是我司协助案外人中介公司收取,对此我司可提供王珍与中介公司所签订的《服务协议书》,故我司不应对其返还85000元。综上,请求仲裁委驳回王珍仲裁请求。
牟怡律师
1、金融外包公司辩称陈瑶并非其公司员工,纯属谎言。我方已找到证据(陈瑶缴纳社保证明),证实陈瑶本身就系金融外包公司员工,且社保缴纳期间正为《融资委托协议》约定的金融外包公司为当事人提供融资服务期间,故金融外包公司辩称陈瑶并非其公司员工,不属实。
2、对于金融外包公司辩称85000元系协助案外人中介公司收取,我方不予认可。我方当事人虽承认与中介公司签订了《服务协议书》,但中介公司并不是本案当事人,与本案无关。其次,我方对金融外包公司认为当事人应向案外人中介公司支付85000元居间服务费不认可,也不认可金融外包公司系代案外人中介公司收取服务费,且金融外包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告知当事人其收取的费用系代收。故依据《仲裁规则》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反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反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对事实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故因金融外包公司无法提供证据,不能取信。
3、当事人与金融外包公司签订《融资委托协议》时,系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即该协议合法有效,因此该协议对当事人与金融外包公司均具有约束力。根据《融资委托协议》相关约定,金融外包公司不收取服务费,故无论当事人融资成功是由金融外包公司促成还是案外人促成,金融外包公司收取当事人85000元均没有合同依据。依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即金融外包公司无权收取85000,应将其返还给当事人。综上,请求仲裁委依法仲裁!
仲裁委意见
针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本委认为申请人所述有理有据,本委予以采信,而对于被申请人反驳意见,因其并未提供真凭实据加以证实,故本委不予采纳。
案件结果
1、被申请人金融外包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王珍返还8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8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清为止)。
2、本案仲裁费由被申请人金融外包公司承担。
法律文书
办案心得
牟怡律师:“本案主要是因贷款引发的纠纷,当事人贷款百万无故被金融外包公司划扣12万,后续虽返还当事人35000元,但仍有85000元拒不退还。我们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发现整个贷款过程是由陈瑶一人办理,且收款也系其个人收款,若是陈瑶不予承认是金融外包公司员工,而我们又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所属公司,则维权风险很大。而后,金融外包公司果真辩称陈瑶并非其公司员工,且划扣的85000元也仅是代中介公司收取,不予退还。好在我们以陈瑶为突破口,找到能证实陈瑶系金融外包公司员工的证明,继而进一步证实陈瑶所为皆是公司所安排,其收款也系转入公司账户,应由公司对其返还85000元。而对于代中介公司收取服务费反驳意见,也因没有证据遭仲裁委驳回,最后,我们助当事人成功拿回全部余款。
如今贷款途径很多,但如果必须要通过委托中介公司办理银行贷款业务,则需谨慎,同时在签订合同以及履行合同过程中,注意付款、交款的手续问题(开具收据),尽量通过公司账户进行。如果是相关个人办理业务则应核实个人的身份以及相应授权,尤其是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公司参与的情形。大家可以本案为戒,尽量不通过本案方式办理贷款,套路多,稍有不慎可能钱就‘丢’了,自己当了冤大头。”
办案律师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公司法务、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所获荣誉:2021年度金牛区优秀律师、2022年度团队贡献奖、环境权益维护志愿律师
同行评价:牟怡律师超过7年的法律执业生涯,处理过中石油与邮政集团公司等大量诉讼与非诉讼纠纷,代理超过300件案件,服务近100家企业,始终秉持当事人的利益高于一切,为当事人的目标奋斗到底!
注:案件中人名、公司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