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合同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要求,却不愿解除合同及退费,霖澳律师介入,主张当事人享有任意解除权,成功解除合同并退费
案情概要
小伙魏翔系某KTV老板,为招揽生意决定招聘艺人长期在店内进行表演,遂在朋友介绍下找到A公司(中介公司),双方于2023年3月7日签订了《艺人选聘特惠协议书》,约定:魏翔自愿成为A公司VIP客户(免费享受3个月服务期),并缴纳服务费30000元(包含艺人培训费、选秀场地费、服务费、艺人推荐居间费等),服务期间,由A公司免费提供线上或线下模式供魏翔一次或多次共选取聘用10名艺人,服务期限内魏翔选够规定人数(10人),视为A公司完成合同义务,另特别备注,魏翔需于艺人每日上班前预先支付艺人劳务费。合同签订后,魏翔当即按约支付了3万元服务费,而A公司效率也是相当快,立马就于线上向魏翔发送了艺人资料,魏翔多番挑选后,终选定9名艺人于次日到场参加线下面试,并向A公司预先支付艺人劳务费14309元。可次日仅到场7人,并且7人面试全部不符合要求,为此魏翔要求A公司重新找人,奈何A公司之后多次提供的艺人均不符合要求,魏翔迫不得已只得向A公司提出终止合作,并要求A公司退回服务费及艺人劳务费,谁料A公司并不同意,并称其已按约履行了义务,服务费断不会退还,至于艺人劳务费,其仅是代为艺人收取,早已将款项支付给艺人,故其亦不会退还,至此双方陷入僵局,魏翔为尽快处理此事,当即委托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杨杰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诉至法院。
杨杰律师接受委托,迅速与魏翔进行了详细地沟通,进而专业分析到,魏翔与A公司签订的《艺人选聘特惠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系合法有效。根据协议书内容来看,双方系中介合同纠纷,争议的焦点也主要在于协议是否能解除及A公司是否应退费。从双方履行情况来看,尽管A公司多次提供的服务并不能达到魏翔的要求,但A公司确实提供了服务(提供艺人供魏翔挑选),加上双方合同仅履行不足半月,因此魏翔要想在该种情形下解除合同并退费难度较大,但依然有维护合法权益、减少损失的空间,杨杰律师迎难而上,为开庭做足准备。庭审中,杨杰律师提出,魏翔与A公司系中介合同纠纷,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六条“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使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及第九百三十三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的规定,魏翔享有任意解除权,故魏翔主张解除合同有理有据。其次,对于退还费用问题,虽说A公司提供了服务,但服务并未达到要求,故A公司理应退还服务费。对于预付的艺人工资,A公司虽称其是代为艺人收取,但并未提供证据进行佐证,且魏翔此前选定的艺人仅是被通知去面试,并未实际工作,故A公司理应退还该款项。最后法院综合采纳杨律师法律意见,支持了魏翔部分诉求。
案件结果
1、魏翔与A公司于2023年3月7日签订的《艺人选聘特惠协议书》于2023年6月3日解除;
2、A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魏翔退还服务费18000元及预付工资14309元。
法律文书
办案心得
杨杰律师:“本案情形下,当事人要想解除合同并退费,有难度。其一、双方履行合同时间过短,仅半月有余,尚还在履行过程中;其二、对方确实履行了合同义务,因此我们接受委托后,为能帮当事人解除合同,主要从对方提供服务不符合要求出发,接着我们查找到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该种情形,当事人享有任意解除权,那么解除合同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至于退费问题,尽管A公司极力主张其不应退费,但我们抓住其未提供实证进行佐证的关键,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法律意见,当事人成功拿回超1/2服务费以及全部艺人劳务费。”
办案律师
四川霖澳(天府)律师事务所
注:案件中人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