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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公司为规避劳动关系责任与员工签订劳务合同,违法辞退当事人,霖澳律师全力相助,助其成功认定劳动关系,拿回应得赔偿

发布时间:2023/11/28 16:56:17   Click:

案情概要 


2018年薛舒入职A公司,任职厨师长,在职期间一直尽职尽责,直到2023年1月薛舒才与A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但仅仅过了5个月时间,薛舒突然被公司辞退——公司未给理由、也不支付经济补偿,对此薛舒内心很是不甘,但又想到公司给自己签订的是《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不知能否提起劳动仲裁,于是当即来到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咨询,擅长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姜沙律师接待了她。经过一番详细地沟通了解,姜律师分析到,A公司无正当理由辞退薛舒,也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可向A公司索要经济赔偿,但前提得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然根据目前薛舒的情况——上班没有考勤,上下班也没有固定时间(只需每天提供午饭和晚饭给公司),且A公司还与其签订了《劳务合同》——双方之间更符合劳务关系,而并非劳动关系,因此要想证实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很难,薛舒听后不愿放弃,果断委托姜律师担任其代理人,协助处理此事。

姜律师受托后,迅速展开调查,全力搜集证据,过程中姜律师发现薛舒不仅有A公司制作的工作证,且还有A公司出具的工作证明,即意味着这将是证明薛舒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最有力的证据。之后,姜律师又梳理了薛舒的工资流水、申报个税记录及劳务合同等证据,整理相关法律意见,协助薛舒向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庭审时,仲裁委提出调解,A公司见形势不利当即表示愿意调解,而薛舒虽知晓继续仲裁胜算很大,但考虑到男友还在A公司上班,若双方关系闹得太僵,恐会影响男友之后的工作发展,于是主动做出让步,同意调解。姜律师作为薛舒代理律师,见薛舒自愿选择调解,也只能尊重其意愿并在调解的范围内为其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当事人如愿拿到部分赔偿款。


办案心得


姜沙律师:“不少企业为了承担较少责任、减少企业开支而在符合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这样真的能使企业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吗?答案是否定的。就本案而言,A公司以为与当事人签订了劳务合同,以此辞退当事人,便能规避劳动关系责任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我们在刚接受当事人委托时,也确实发现当事人的情况要想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是有难度的,但认定劳动关系并不仅是看合同的名称,还要看双方之间实际的权利义务关系,之后我们经过全力搜集证据,局势出现扭转,并在仲裁过程中,成功促成调解,最终A公司并没能规避责任,而是依然需要支付当事人赔偿款。”


霖小律有话说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如何区分呢?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主体一方的劳动者须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本人,另一方用人单位须是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劳动关系双方具有从属性,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保护与调整。而劳务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通过提供劳务来获得对价的一种普通民事合同关系,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一方应为自然人,用工主体一方可为单位,也可为自然人。劳务关系双方不存在从属关系,而是相互独立的平等主体。


办案律师


姜沙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

劳动争议部部长

擅长领域:劳动争议,合同纠纷

同行评价:姜沙律师,自执业以来,专注于劳动纠纷及合同纠纷领域,尤其擅长办理个人及企业因劳动争议引发的经济纠纷诉讼案件。此外,姜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不仅专业、严谨,还能很好地将理论与执业经验有效结合,及时、高效地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姜律师秉持“只做精品”的理念,精心打磨每一个案件,为当事人提供有温度的法律服务,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注:案件中人名、公司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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