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纠纷】包工头工程款遭拖欠近10年,维权诉讼时效惹争议,霖澳绵阳分所律师强势助力,力证当事人并未过诉讼时效,成功维权
案情概要
A公司在B公司承接某项目工程,后将该项目部分工程进行分包,其中廖军就承接了部分分包工程。过程中,A公司与B公司因工程款问题产生法律纠纷,而廖军直至工程施工完毕,也未收到全额工程款。经廖军多次催收,A公司于2013年向廖军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廖军工程款4万元,此款项为该班组的合理利润,该班组自愿在A公司与总承包方B公司之间诉讼终结后支付,欠条落款处加盖了A公司的公章。但截至2022年,A公司仍未向廖军支付任何工程款项,廖军索要无果后,委托四川霖澳(绵阳)律师事务所邓洁律师担任其代理人,代为处理相关事宜。
邓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与廖军展开沟通联系,详细询问案件事实经过,认为该案最大争议焦点为诉讼时效问题——A公司出具的《欠条》明确载明在A公司与总承包方B公司之间诉讼终结后A公司才会为廖军支付剩余工程款,那么如何来认定该诉讼终结的时间呢?距欠条签订之日已近十年,当事人从未向A公司主张过债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对此,邓律师分析,廖军并非A公司与总承包方B公司诉讼案件的当事人,无法及时了解到案情办理情况,而A公司作为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同时又是债务人,有义务在案件终结后向廖军告知案件情况;其次,廖军基于信任,对A公司在欠条中所作出的承诺有合理的期待,但A公司不仅没有按照承诺向廖军支付所欠工程款,还利用廖军对A公司的信赖,未如实告知其案件审理情况,存在恶意拖欠工程款之情形;同时该案诉讼时效应当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算,故该案并未过诉讼时效。由此,邓律师梳理相关法律意见及证据,协助廖军诉至法院。庭审中,A公司称其与B公司的案件生效至今已有8年,廖军诉请已严重超过诉讼时效,应予驳回,但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后,并未支持,而是采纳了邓律师的代理意见。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A公司向廖军支付所欠剩余工程款。后A公司上诉,邓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再次向二审法院表明有关诉讼时效的建议,二审法院同样采纳了邓律师的答辩意见,判决驳回A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心得
邓洁律师:“在本案中,其实当事人并不抱有太大的希望,只是抱着试试的态度委托了我。我在了解到整个案件的经过后仔细审阅相关证据发现,即使欠条签订时间已过了近十年且当事人期间从未主张过债权,但并不表示一定过了诉讼时效,本案特殊在于欠条约定的付款时间是A、B两公司之间的诉讼结束之后,我们无法要求当事人能够时时刻刻都精准及时地获取A公司与承包方之间诉讼案件的审理情况,A公司的不及时告知直接导致了廖军主张自身权利的不及时,责任应当归于A公司而不是我方当事人,A公司应当向廖军支付剩余未付工程款,最终案件结果是一、二审我们都胜诉了,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案也从侧面表明,法律是一个有一定专业门槛的领域,普通大众如不擅长或是一知半解,都建议委托专业人士来处理相关事宜,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来做,更能最大程度维护自身权益。”
办案律师
四川霖澳(绵阳)律师事务所
注:案件中人名、公司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