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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人损】房主违规凿洞装楼梯,让当事人叫上工人开洞,工人跌落去世,一审认定当事人担责50%,霖澳律师协助上诉,减责至27.5%

发布时间:2023/12/26 16:13:27   Click:

案情概要


杨威系某小区顶楼(6楼)业主,因房屋长期漏水,遂想在楼顶开个洞,再修建楼梯上楼并在楼顶搭建花园,由此联系从事建筑业务的熟人刘杰修建,但因刘杰报价过高,杨威并未将修建楼梯的项目交于刘杰,而仅是让刘杰帮其找人给楼顶开洞并清理残渣。之后,刘杰找了经常帮其干活的宋豪,然后宋豪又叫了工人张三、李四、王五几人一起开工,成功开洞,谁料王五在将残渣从洞口吊下楼时,不慎摔下,经抢救无效死亡。王五家属认为王五的死应由杨威、刘杰及宋豪一同承担,但宋豪认为其仅是刘杰雇佣的工人,应由刘杰及杨威负责,可杨威及刘杰均不愿担责,由此王五家属一纸诉状将三人均起诉至法院,宋豪因准备不足,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宋豪与杨威成立承揽合同关系,与死者王五成立雇佣关系,需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偿死者王五损失517762.23元),而杨威因选任过错,需承担15%的赔偿责任(赔偿死者王五损失155328.67元),死者王五自担35%的损失,至于刘杰,仅是介绍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对此,宋豪不服欲上诉,当即来到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咨询,王英律师接待了他。经过一番详细地沟通后,王律师分析到,根据案件情况来看,宋豪要想上诉通过二审改判,很难,只能全力争取,宋豪不想放过任何一丝机会,果断委托王英律师担任其代理人,上诉至二审法院。之后,杨威也提起上诉。


宋豪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杨威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对杨威的诉讼请求或减轻杨威的责任。


庭审情况


杨威上诉理由

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无论我将工程承包给刘杰还是宋豪,承揽关系依旧成立,我作为定作人,往往是对承揽人了解后产生信任而决定,因此,承揽人必须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劳力完成工作并承担工作中的相应风险责任。承揽人的工作具有独立性,与定作人之间不存在监督、管理关系。其次,我与死者王五不存在雇佣关系,不是适格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最后,无论是刘杰还是宋豪,均系长期从事工程施工工作,对楼板搭拆事宜均能够完全胜任,本次意外发生完全是承揽人在施工过程中管理疏忽以及死者王五工作时对自身安全的疏忽导致的,我方即便存在过错,15%的责任也过重。


刘杰辩称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首先,我仅是出于好意帮助杨威推荐,案涉工程实际由宋豪承揽——宋豪有挖机、货车、电锤等设备,具备独立承揽案涉工程的能力,我在整个过程中,没有收取任何费用,也没有任何获利。其次,承揽过程中的工人也全由宋豪雇佣,与我无关。最后,我在介绍过程中无主观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王英律师

1、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宋豪与杨威成立承揽合同关系,与死者王五成立雇佣关系是事实认定错误和法律适用错误。首先,根据宋豪与刘杰的微信聊天记录,宋豪一直在给刘杰干活,双方之间存在多笔劳务报酬支付往来,且从公安机关对刘杰及杨威的询问笔录中,可知,本案应是刘杰与杨威之间成立承揽合同关系,而宋豪仅是刘杰雇佣的工人。因此一审认定刘杰不承担赔偿责任,系完全错误,请二审法院予以纠正。其次,上诉人宋豪与张三、李四、王五等人是工友关系,几人均是为刘杰提供劳务,故与死者王五存在雇佣关系的应为刘杰。

2、一审判决对上诉人宋豪所应承担的责任比例认定过高,认定房主杨威承担责任比例过低,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房主杨威是定作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规定,“承揽人在完成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而相应的责任应从定作人的过错出发。首先,杨威并未严格审查承揽人资质,存在一定的指示和选任过错。其次。房主杨威定作的事务是打穿楼顶,为下一步修建楼梯做准备,但楼顶属于业主共有部分,杨威定作的事务是必然侵害他人合法财产权并危及他人人身权的事务,即房主杨威实施的是严重违法行为。最后,房主杨威在施工过程中,未提供安全保障措施,对事故发生存在较大的过错。综上,一审法院仅认定杨威承担15%的赔偿责任比例,明显不合理。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死者王五受人雇佣是客观事实,杨威将搭建楼梯前的拆除业务交由他人承揽,该事务中承揽人是死者王五的雇主。但至于雇主是刘杰还是宋豪,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一审法院认定宋豪是承揽人正确。对于责任承担,本院认为杨威与宋豪应承担连带责任,因两人难以区分责任大小,则应由两人平均承担连带责任,即55%的损失由杨威与宋豪平均承担。对于刘杰,因其明知杨威擅自拆除业主共有部分,可能危及建筑安全,还积极促成杨威与宋豪达成协议,其明显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本院确定刘杰承担10%的赔偿责任。至于死者王五,一审认定其自担35%的损失,并无不当。综上,宋豪的上诉主张部分成立,对符合法律规定部分,予以支持;杨威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


案件结果


王五死亡导致的物质损失合计1013986元(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其中35%的损失由王五自行承担,55%的损失557692.3元由杨威、宋豪平均各承担278864.15元,10%的损失101398.6元由刘杰承担。


法律文书




办案心得


王英律师:“本案当事人想通过二审改判,风险很大,我们作为其代理人,只能在尊重事实的前提下,尽量减轻委托人的责任,让房主杨威和刘杰一同承担责任。最终也未辜负当事人信任,成功帮当事人减损(赔偿责任从50%减少至27.5%)。本案维权难度很大,但当事人并未放弃,律师也全力以赴助当事人减损,由此也提醒大家,不要畏惧维权,不到最后一刻,谁也不知道结局会怎样,一开始就放弃必然不会有希望。”



办案律师


王英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

执行主任、高级合伙人、工伤部部长

执业经验10年

 擅长领域:人身侵权、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劳动争议

所获荣誉:2019年度金牛区优秀公益律师、2020年度金牛区优秀律师、“服务营商先锋”优秀共产党员称号、成都市律师行业“优秀党务工作者”、2022年度十佳优秀案例、2022年度优秀合伙人 

同行评价:王律师为人真诚善良、乐观向上,办案风格细致耐心,与当事人沟通融洽,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肯定。王律师不怕辛苦,勇于挑战,从业以来独立代理多起争议较大、理赔困难的案件,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特别是工伤、交通事故中的弱势方伤者的合法权益,也擅于通过调解的方式高效快速地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在未来的执业生涯中,王律师将投入持续的热情和努力,去完成当事人的委托,迎接更多的挑战!



注:案件中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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