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人损】已婚男女出轨,男方未按约离婚,女方跳楼轻生当场死亡,女方家属起诉索赔近90万,霖澳天府分所律师介入,法院判决无需赔偿
案情概要
周辰与孟娇分别是两个家庭的支柱,有着各自幸福的家庭,可日常生活的琐碎,早已让他们不甘于各自平淡的婚姻。2021年3月,机缘巧合下两人偶然相识,发现彼此都在寻找久违的那份热情和理解,所以尽管两人都知晓对方已婚,仍无法抵挡两人互生爱意,坚决在一起的决心。同年8月两人正式确认恋爱关系并开启了私下同居生活,同居期间,两人感情急剧升温,为能光明正大在一起,两人商议各自离婚。同年10月11日,孟娇与其丈夫张三办理了离婚,可周辰却没能离婚——其以为能很好平衡两边关系。可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2022年7月,即两人同居快一年的时候,周辰未离婚的事实终究还是被孟娇发现,由此,两人不断争吵,过程中孟娇甚至不惜以服药自杀相要挟从而迫使周辰离婚。周辰见孟娇如此举动,深知孟娇对他感情颇深,但他亦放不下家庭,只得耐心劝说安抚孟娇。
不久后,周辰妻子李青也发现端倪,知晓了孟娇的存在,周辰开始承受两边夹击——两人都在不断催促周辰与对方断绝关系,可周辰两边都不想伤害,李青便直接与孟娇展开骂战。2022年12月17日,周辰回到与孟娇同居的出租房,孟娇情绪异常激动,周辰试图安抚孟娇,可无论如何劝导,孟娇的情绪都无法平复。次日,孟娇突然跳楼轻生,周辰迅速拨打120及110,可为时已晚,孟娇当场死亡。孟娇家属得知此事后,一致认为孟娇的死,周辰难辞其咎(起因在于孟娇去世时,仅有周辰与孟娇两人在出租房内,且因周辰此前存在欺骗行为,孟娇才会情绪不稳定,做出轻生举动),理应做出赔偿。周辰见状,当即表示孟娇跳楼轻生,系其个人选择,其并未进行诱导或强迫,不应承担赔偿。双方就此展开激烈冲突,互不退让。不久后,孟娇家属一纸诉状将周辰诉至法院,周辰收到法院传票,果断委托四川霖澳(天府)律师事务所杨杰律师担任其代理人,出庭应诉。
孟娇家属诉求
请求判令周辰赔偿孟娇家属各项损失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误工费)共计1461733.5元的60%,即877040.10元。
庭审现场
孟娇家属
孟娇高楼坠亡,事发时仅有周辰与其在出租房内,两人当天还发生过激烈争吵,且此前周辰与孟娇恋爱时,曾声称其已离婚,但事发后,我们才知晓,周辰并未离婚,而据孟娇同事所述,孟娇生前就已发现了周辰未离婚事实,且还知晓周辰曾有将孟娇弄死的想法。综上,我们认为孟娇坠楼身亡与周辰的欺骗行为密不可分,二者存在因果关系,周辰应对此承担主要责任。
杨杰律师
当事人对孟娇的死表示很惋惜,该结果也是大家不愿发生的,但孟娇家属就此要求当事人进行赔偿,并无事实依据。首先,孟娇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成年人,应当清楚跳出窗户可能导致的人身危险性,对自己的行为及后果应当有明确的判断,对跳楼的后果有清楚的认知,更应对其自身安全负有注意义务。当事人与孟娇系自愿确立恋爱关系,然孟娇因恋爱琐事采取极端方式系其自身原因,本案亦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实施有诱导孟娇或其他致孟娇死亡的行为,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对损害结果有过错。其次,案发之前,当事人虽与孟娇发生过言语冲突,但证据未见当事人对孟娇情绪存在言语刺激加害或恶化的行为,且通过原告提交的录音来看,当事人一直在积极耐心劝导孟娇,并未对其实施过刺激行为。由此可见,当事人基于双方情感道德上的义务,积极控制孟娇的情绪,避免事情进一步恶化,做出了积极应对态度。再有,尽管案发时,当事人与孟娇深处同一空间,但此时双方都处于比较安静的状态,对于孟娇突然跳楼的行为是当事人无法预料的事情,而在孟娇跳楼后,当事人积极履行了救助义务,当即拨打了120及110求助电话,且在办理孟娇丧事时,当事人也是积极配合处理并在公安机关的见证下支付孟娇家属2万元补偿用于办理丧葬事宜。最后,根据公安机关相关笔录,案发时,两人所处出租房旁邻居均未听到有吵闹或打闹声音,根据在案卷宗,孟娇情绪恶化的更多原因来自于与当事人妻子李青之间的对骂行为,而非当事人,然李青作为当事人妻子,与孟娇对骂也属人之常情。综上,当事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死者孟娇与被告周辰在各自有配偶的情况下确立恋爱关系,有违公序良俗,但这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同时,被告周辰并不具有与孟娇死亡之损害后果间存在法律上因果关系的过错行为。虽说死者跳楼前曾与被告发生争吵,但原告亦未举证证明被告存在刺激、教唆死者孟娇跳楼的行为。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代理人所述有理有据,本院予以采纳,即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原告诉请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结果
孟娇家属诉求全部被驳回。
案件后续
孟娇家属不服,坚决认为孟娇坠楼身亡和当事人周辰的过错行为之间具有密不可分的因果关系,应承担主要责任,并上诉至二审法院。周辰见状,再次委托杨杰律师协助处理,后续因想尽快解决此事,周辰出于人道主义主动提出愿意支付6万元作为补偿,由此,杨律师多番从中调和,双方终达成调解。
办案心得
杨杰律师:“本案涉及情感纠葛和法律问题比较棘手,面对悲剧每个人心中无不充满了痛苦,我作为当事人代理人,深感责任重大。首先,我必须明确指出,本案的核心不在于判断谁对谁错,而是在于如何在法律框架下,为当事人争取到公平的对待。尽管女方的离世让人心痛,但法律责任的认定不能仅仅基于情感的冲动,而是必须依据事实和法律。为此,在整个办案过程中,我始终坚持严谨的法律分析和深入的事实调查,包括双方关系状况、事件发生经过以及女方当时的心理状态等,因为我深知,只有全面、准确地把握案情,才能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庭审时,我坚决驳回了对方不实的指控,并强调了女方轻生行为系其个人决定,与当事人并无直接责任。最终,法院采纳我方意见,判决当事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办案律师
杨杰
四川霖澳(天府)律师事务所
主任、高级合伙人、重大疑难案件部部长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企业法律顾问
所获荣誉:2022年度优秀律师、2022年度最具知名度律师、人民满意律师
同行评价:杨律师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理念,办案雷厉风行,秉持律师基本职业道德,始终坚持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杨律师作为一名党员律师,办案时更加严格要求自己,性格亲和友善,工作认真仔细,敢于仗义执言、不畏强权,在信守诚信、务实、公平、正义的同时,做一个带有温度的律师,办案水平获得了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
注:案件中人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