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女子非法出租银行卡,涉案金额近600万,证据确凿,经霖澳律师有效辩护,成功更改罪名,同时争取到缓刑
案情概要
王媛与陈英系好友,某日两人闲聊时,陈英称其找到一份兼职,即将银行卡出租给他人使用,便可轻松获利,并表示银行卡平时不用也是闲置,倒不如出租给别人赚点生活费。王媛听后心动不已,尽管知晓他人很可能利用银行卡账户实施犯罪,但面对利益诱惑,王媛心想朋友没事,自己应该也会没事,遂抱着侥幸心理加入了朋友兼职队伍,将自己的2张银行卡账户出租给他人使用。果不其然,王媛因此获得了7600.32元的“轻松收益”,但很快,王媛等人这般刀尖舔蜜的违法行为被警方察觉,迅速被抓获归案。经查,王媛及好友提供的银行卡被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用于转移被害人被骗资金近600万元,对此,公安机关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王媛展开侦查,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王媛知晓事态严重,连忙委托四川霖澳(天府)律师事务所邵玉款律师担任其辩护人。邵律师接受委托,迅速接见王媛沟通了解案情,而根据王媛陈述的犯罪事实,邵律师认为,王媛的犯罪行为,更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构成。于是,邵律师迅速整理法律意见提交至公安机关。
邵玉款律师法律意见
1、嫌疑人王媛的犯罪行为——“租售卡”行为,更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行为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7条规定: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实施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行为:(一)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二)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根据嫌疑人王媛的陈述,其实施的行为是将自己的银行卡及手机卡交给他人“跑分”,完全符合三部门办理电信网络诈骗若干问题的意见,可以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嫌疑人王媛只能认识到“跑分”组织者可能实施犯罪,属于概括性明知,不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明知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于犯罪构成中的“明知”“不要求行为人对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犯罪经过、犯罪性质和罪名、危害后果明确地知道,只要具有概括性的认知即可。知道他人可能实施犯罪,采取与我无关的放任态度,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认定为明知。”,属于法律上的概括性明知。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明知”要求“明确知道是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属于明确性明知。而嫌疑人王媛,只能认识到“跑分”组织者可能实施犯罪,而不确定是否确实为犯罪所得,不符合明确性明知的标准,应当被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综上,嫌疑人王媛在本案中的涉案行为,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而是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建议贵局变更罪名进行侦查。
案件结果
公安机关采纳了邵玉款律师法律意见,并将案件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邵玉款律师不仅多次与受害人进行沟通,协助王媛进行退赔并取得受害人谅解,还在量刑方面与检察院进行了深入沟通,其提出的缓刑建议得到了检察院采纳。最终,王媛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办案心得
邵玉款律师:“该案揭示了出租银行卡行为的巨大风险和潜在危害,当事人因心存侥幸行不法之事,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不仅需上缴非法获利资金,退还受害人被骗资金,且还需面临法律制裁。虽说在我们的帮助下,成功争取到缓刑,但也给大家敲响了警钟——切勿因贪小利而触犯法律底线,任何试图通过非法途径获取利益的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严惩。总而言之,大家生活中还需自觉增强法律意识,坚守法律底线。”
办案律师
四川霖澳(天府)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复杂经济及合同纠纷、商事争议解决(诉讼及仲裁)、公司法律顾问、离婚及财产分割
所获荣誉:2022年度十佳案例、2022年度团队贡献奖
同行评价:邵律师执业经验丰富,通过实际工作,掌握具体工作流程,理论知识扎实,熟悉民事诉讼程序,具有较好的沟通能力与逻辑思维能力。热衷于法律工作,能 够适应并胜任高强度,大压力下的工作,办事既注重原则又讲求灵活细节,成功为当事人办理了一批经典案件,获得当事人的信赖。
注:案件中人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