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私家车为省钱有偿载客顺路同行,途中发生连环追尾,被认定全责,三家保险公司只想少赔,霖澳律师成功推翻原划责,助当事人减损70万
案情概要
2021年8月20日,严超与妻子赵静准备从老家回成都,为节省油钱与高速费,严超通过微信发布顺风车信息,以100元/人价格找到三个同行伙伴——张三、李四、王五。然在某段高速行驶时,严超先是与杨磊驾驶车辆发生追尾,接着又被郑阳驾驶的重型货车碰撞,并被推行数米,最终造成严超、赵静、张三、李四、王五、杨磊不同程度受伤,三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后,几人均被送往医院治疗,而交通部门也根据事故情况出具了《事故认定书》,认定两起碰撞,第一起事故严超承担全责,第二起事故郑阳承担全责。经查,杨磊所驾驶车辆的车主系其妻刘跃,在A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而郑阳驾驶的货车则是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B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至于严超驾驶的车辆,车主系赵静,在C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对于责任划分,严超与赵静均有异议,但因两人均身受重伤,特委托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郝月律师担任其代理人,协助处理此事。郝律师受托后,迅速展开调查,过程中郝律师找到两个关键信息,其一、事发时,杨磊应该是要进匝道,但其并未提前进入右车道,而是临近匝道才进入右车道,并且其变道时并未打转向灯,以致严超反应不及,两车发生追尾;其二、事发后,交警部门让驾驶员下车接受酒精测验检查时,杨磊并未下车,而是由车主刘跃充当驾驶员接受检查,之后更是谎称杨磊需前往医院就医将其带回家中,待警方发现端倪才不得不返回事故现场,故结合上述信息,郝律师大胆提出,杨磊此次事故存在过错,并非无责。于是,郝律师先是协助严超及赵静分别做了伤残鉴定,结论分别为十级伤残及一级伤残。接着,协助严超及赵静分别将杨磊、刘跃、郑阳、及A、B、C保险公司一同诉至法院,要求杨磊、刘跃、郑阳赔偿严超、赵静各项费用共计1867366.28元,A、B、C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而后,杨磊、张三、李四、王五也相继将严超、赵静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庭审时,杨磊、刘跃辩称其所驾车辆经交管部门认定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无责,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郑阳辩称严超将非运营车辆作为运营车辆使用存在过错,理应担责;至于保险公司,A公司辩称其愿意在杨磊无责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B公司辩称其愿意承担的责任比例为50%;C公司辩称严超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其仅愿意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的损失不予赔偿。对此,郝律师提出:1、严超追尾杨磊车辆,系杨磊违规变道所致,应由杨磊承担第一起事故全部责任,并非无责。理由有两点,其一、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车辆向右变更车道,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但杨磊在高速公路行进过程中变更车道并未提前打转向灯,以致变道后致使严超制动不及时,两车发生追尾;其二、杨磊及其妻子刘跃在事故发生后存在多处反常行为,如刘跃在明知驾驶员为杨磊的情况下代替其接受酒精测试,并在之后谎称需要就医,但其并未去往医院而是返回家中。不管杨磊、刘跃的行为是否出于故意或恶意,均已违背了诚信原则。2、C公司作为严超车辆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承保公司,应在保险限额范围内代严超承担事故赔偿责任。严超搭乘张三、李四、王五等人,完全是处于分担油费及过路费的目的,是临时的搭载行为,不属于营运性质,是一种共享分摊出行成本的共享绿色出行行为,且根据《网约车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顺风车不属于网约车,不属于营运性质,因此严超的行为并未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其行为并未使其驾驶的机动车危险程度增加,更不会存在使被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况,再有C公司也未尽到明确的提示义务。3、郑阳虽系第二起事故全责,但仍应承担第一起事故全部责任。通过行车记录仪能清楚看见,第二次追尾事故的撞击力度远远大于第一次,属巨大碰撞,导致严超车辆直接报废、车上人员受伤严重。综上,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最终,法院经审理查明,采纳了郝律师法律意见,认定第一起事故严超与杨磊承担同等责任,第二次事故郑阳承担全责。对于赔偿范围,经统计本次事故共计损失3135207.97元,因杨磊的损害难以确定责任大小,法院认定由第一次事故和第二次事故责任方分摊比例,即第一次事故责任方50%、第二次事故责任方50%,因第一起事故由严超与杨磊承担同等责任,故杨磊和严超在第一起事故的50%比例中各承担25%,即郑阳承担50%、严超承担25%、杨磊承担25%。而对于严超、赵静、张三、李四、王五等人的损害,因能确定责任大小,故由第一次事故承担30%,第二次事故承担70%。又因第一次事故由杨磊与严超承担同等责任,故二人在第一起事故的30%比例中各承担15%,即郑阳承担70%、杨磊承担15%、严超承担15%。因三车辆均投保,则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结果
1、杨磊、郑阳、A保险公司、B保险公司、C保险公司赔偿严超共计123615.9元;
2、杨磊、郑阳、A保险公司、B保险公司、C保险公司赔偿赵静共计1743750.38元;
3、严超赔偿杨磊633.38元、张三3622.11元、李四13770.52元、王五82819.5元。
案件后续
A保险公司原本仅需在无责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因法院重新划分事故责任,认定杨磊与严超同责,故而A保险公司赔偿责任有所加重,因此A保险公司在法院判决后,当即提起上诉,但在郝律师的据理力争下,二审法院驳回了其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判。
办案心得
郝月律师:“本案属于高速多车相撞、多人受伤、案情复杂的交通事故案。事故发生后,两当事人身受重伤,担任驾驶员的严超更在《事故认定书》中被认定为第一起事故的全责。我们受托后,迅速展开深入调查,发现前车司机在驾驶过程中存在的违规变道以及事故发生后的不诚信行为,而这些关键信息对于扭转原事故责任认定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同时,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当事人改变车辆使用性质的说法,我们依据《网约车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顺风车不属于营运性质,从而有力地反驳了保险公司的抗辩,并成功主张了C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此外,虽然后车司机在第二起事故中被认定全责,但其对第一起事故的影响不容忽视。通过对行车记录仪资料的详尽分析,揭示了第二起撞击的严重程度加剧了首起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这也为法庭合理分配两起事故间的责任比例提供了有力证据。最终,法院采纳了我们的法律意见,重新划定了各方的责任范围,确保了受害方当事人以及其他乘客得到公正合理的赔偿,当事人也因此获赔超180万,支出的赔偿减少70多万。”
案件承办人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工伤人损、劳动争议、交通事故
所获荣誉:2022年度团队贡献奖、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2023年度优秀管理人、2023年度优秀律师
同行评价:郝律师有丰富的公检法系统工作经历,曾先后于法院立案庭、民庭、法制办工作,熟悉案件立案、审理、结案等各办案环节。郝律师性格率真、特立独行,工作认真负责、刻苦钻研,追求高效率,高质量。拥有较为丰富的劳动争议和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解决经验,擅长谈判和调解,可以准确快速及时处理案件,凭借其扎实的法学知识、良好的法律素养受到委托人的一致好评。她坚信“法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立志成为一名有血有肉的法律人。
注:案件中人名、公司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