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小伙被公司强行调岗、恶意扣发工资并降薪10%,自主申请劳动仲裁却失败,霖澳律师受托助其二次维权,最终胜诉拿到补偿
案情概要
2020年6月3日,邬霜泉入职一物业公司,在A小区从事商业综合维修工作,且被安排在A小区住宿。2023年1月,该物业公司与A小区合同到期,因此邬霜泉被调职到B小区继续从事相同工作。2023年3月,邬霜泉得知物业公司换了新的片区总监,且要求B小区的工作人员从3人减为2人,没过多久,领导就找到了邬霜泉告知他需要再一次调岗。2023年4月,邬霜泉突然收到了降薪处罚单,内容为邬霜泉4月多次迟到,打卡不严格,违反公司制度,因此扣除380元且降薪总工资10%,邬霜泉面对公司毫无预兆的处罚当即表示拒绝。5月12日,邬霜泉被调岗到C小区工作。6月5日,邬霜泉发现自己的5月工资被扣了870元,非常愤怒。6月9日,邬霜泉以物业公司未按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原因向公司发出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当日,物业公司对于邬霜泉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一事表示确认,但对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予认可,并要求邬霜泉返岗工作。6月20日,物业公司以邬霜泉于2023年6月9日至2023年6月20日连续无故旷工为由通过了邬霜泉的离职审批。
邬霜泉认为在此次事件中,物业公司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6月15日,邬霜泉就已向当地的仲裁委申请了劳动仲裁,9月11日,仲裁委作出裁决,认为物业公司的确有完整清晰的公司规章制度,且认为邬霜泉也的确存在违反规定的情形,就此,邬霜泉的第一次维权宣告失败。然而邬霜泉不甘心,决定起诉物业公司,然而临近开庭,邬霜泉也没有十足的把握,于是在距离开庭还有1周的时候,找到了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的姜沙律师介入应诉,为其维权。
庭审现场
物业公司辩称
1、对于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解除无异议,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为2023年6月20日,邬霜泉无故旷工构成严重违纪,公司基于邬霜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解除劳动合同。
2、因邬霜泉多次虚假考勤以及存在多次迟到早退情形,严重扰乱公司管理秩序,也违反了基本的诚信原则和规章制度。针对邬霜泉的多次迟到、早退情形,公司依据相关考勤制度对邬霜泉作出降薪处罚,有合法依据。在2023年5月10日调岗面谈时,邬霜泉同意调岗同时签收变更工资决定。没有对自4月开始变更工资决定提出异议。此后,2023年6月2日发放2023年5月工资,邬霜泉没有提出异议。
3、截止2023年6月9日,邬霜泉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邬霜泉与公司已按照劳动报酬变更后约定,连续1个月领取调整后的劳动报酬,虽然双方没有就邬霜泉劳动报酬变更签订书面合同,但应当视为双方已就邬霜泉劳动报酬变更达成一致。邬霜泉以公司没有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没有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其经济补偿金主张应当予以驳回。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的规定,邬霜泉要求公司支付2020年至2021年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仲裁请求,已超过仲裁处理时效,应当予以驳回。
姜沙律师
1、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时间为2023年6月9日,物业公司单方对邬霜泉进行扣发工资、降薪,邬霜泉于2023年6月9日向物业公司提出被迫离职,并送达至物业公司处,因劳动关系系形成权,故自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2、首先,邬霜泉无虚假打卡情形,物业公司对邬霜泉扣发工资、降薪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降薪通知书及仲裁庭审笔录可知,物业公司对邬霜泉扣发工资以及降薪系物业公司单方认为邬霜泉于2023年3月至2023年4月期间存在虚假打卡情形,但邬霜泉认为自己并无虚假打卡行为。其次,邬霜泉无虚假打卡的故意,邬霜泉入职物业公司时,一直在A小区进行打卡,物业公司也并未对邬霜泉做出警示或处罚,邬霜泉作为劳动者,在打卡并未出现异常的情况下有理由相信该打卡行为有效且合理,且其他员工具有与邬霜泉相同的行为和情形,物业公司也未对其他员工进行相关处罚,可见其相关文件并未规范进行。
3、邬霜泉在物业公司处工作过程中,向物业公司依约提供了劳动,不能因打卡存在瑕疵而认定邬霜泉虚假考勤。且邬霜泉打卡系物业公司未关闭原打卡权限且未及时监督管理导致,并非邬霜泉原因,物业公司以邬霜泉虚假打卡为由扣发工资、降薪依据不足,其应补足相应的工资差额。
4、邬霜泉在扣发工资后又对邬霜泉降薪系重复处罚,不具有必要性。物业公司在2023年4月与邬霜泉就考勤问题谈话后邬霜泉及时表达了对降薪处理的异议,故物业公司仅对邬霜泉作出了扣发2023年4月绩效的处理,未对邬霜泉降薪。后物业公司却又单方作出降薪通知书,在2023年6月发放2023年5月工资时对邬霜泉降薪,该行为系重复处罚。且在物业公司实施降薪行为后,邬霜泉于2023年6月9日及时提出了异议,要求物业公司补足工资并提出被迫离职。因此,物业公司应补足工资并就未足额发放工资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案件结果
1、被告物业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邬霜泉工资870元;
2、被告物业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邬霜泉经济补偿金14,210元。
法律文书
办案心得
姜沙律师:“本案的当事人是自主发起劳动仲裁失败之后自己再次起诉,在距离开庭一周时委托的我们。我们接手之后先是对其仲裁失败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再进行实地调查取证,找到了对方公司的漏洞,并在庭审中举示证据并有效说理,获得法院的支持,最终为当事人挽回了扣发工资并拿到应得补偿。虽然本案的当事人第一次仲裁维权失败了,但在面对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他能够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这是非常值得学习的,当然,作为律师的我们,面对当事人的委托,也一定会竭尽全力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的权益。”
案件承办人
姜沙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劳动争议部部长
擅长领域:劳动争议、合同纠纷
所获荣誉:2023年度最具影响力律师、2023年度团队贡献奖,2023年度劳动争议品类十佳案例
同行评价:姜沙律师,自执业以来,专注于劳动纠纷及合同纠纷领域,尤其擅长办理个人及企业因劳动争议引发的经济纠纷诉讼案件。此外,姜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不仅专业、严谨,还能很好地将理论与执业经验有效结合,及时、高效地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姜律师秉持“只做精品”的理念,精心打磨每一个案件,为当事人提供有温度的法律服务,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