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小伙伪造行驶证出售租赁车辆,反被买主套路,不仅退款赔偿,还面临涉嫌诈骗罪入狱风险,霖澳律师帮其辩护,成功争取到不起诉
案情概要
俗话说“人要脸,树要皮”,足见“面子”的重要性。2021年,李华为了出行有面子,不惜以每天500元的价格从A租赁公司租了一辆奔驰轿车。然而太过招摇被有心人惦记,2022年7月,前领导张三在得知李华开奔驰后,便几次三番联系李华表达其购车意愿,起初李华深知其车辆系租赁而来,遂果断拒绝,但随着张三不断诱惑,加上李华自己也因疫情收入大幅减少,恐难以支撑高昂的租车费用,于是李华决定冒险将车辆私下卖出,日后有钱再赎回。很快,双方就买卖车辆达成一致,约定李华将奔驰车以315000元价格出售给张三,张三自收到车辆后向李华支付定金158000元,剩余款项自车辆完成过户后再行支付。2022年7月25日,李华应张三要求将车辆托运至指定地点,并在网上购买了虚假行驶证以掩盖车辆的真实来源,而张三自8月收到车辆后,也按约陆续向李华支付了购车定金共计158000元。2022年10月30日,张三将车辆开回成都过户,双方为此正式签订了《二手汽车交易合同》。可就在李华以为相安无事时,2022年12月,张三找到李华,声称在办理车辆过户时得知李华并非车主,指控李华涉嫌诈骗,以此要求退还购车款并赔偿损失,并表示若李华不退款则会报警处理。眼见事情暴露,李华无奈只得答应张三请求,退还98000元购车款,并向其出具11万元借条,至于车辆则归还给了A租赁公司(张三使用车辆4个月的时间里,租车费用共计60000元,全系李华支付)。
然而,张三仍不满足,于2023年3月,以相同理由迫使李华再次出具130000元借条,不堪重负的李华虽极不情愿,但也只能忍气吞声。事后,张三不断催促李华还款,并在李华无法偿还的情况下,直接报警,李华也因此被警方以涉嫌诈骗罪刑事拘留。之后,李华家属赶忙委托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汪余财律师担任李华辩护人,而汪律师受托后,也是迅速会见了李华,并在了解案情后,指出李华将租赁的车辆出售给张三,系交付车辆瑕疵,应属于民事欺诈行为而非构成欺诈罪。侦查阶段,汪律师帮李华做无罪辩护,同时,协助李华家属联系张三协商退赔事宜,可张三却否认李华退还98000元事实,坚持称李华仅退还了63000元,为查明真相,汪律师申请侦查机关调取了张三银行流水,在实证面前,张三这才承认李华退还98000元事实。事后,在汪律师的努力下,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并签订了和解协议,李华家属也按约向其先行退还了20000元,但谁料,张三事后又反悔,而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也将案件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鉴于该情况,汪律师迅速梳理取保意见提交至检察院,并成功帮其取保。接着,汪律师再次联系到张三,与其多番沟通,最终双方成功达成和解,再次签订和解协议,约定李华家属代李华向张三退还本金及支付赔偿款,张三则对李华行为予以谅解,并出具《谅解书》。之后,汪律师梳理如下辩护意见提交至检察院,并积极与其沟通。
汪余财律师辩护意见
1、李华系在张三多番电话要求购车的情况下,临时起意网购伪造的行驶证将车出卖给张三,且在此期间,李华仍按约支付车辆租金,此外,当张三要求退车后,其不仅退还了张三98000元购车款,还额外出具了11万元的借条,由此可见,本案李华将租来的汽车出售给张三的行为,系交付车辆瑕疵,属于民事欺诈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无刑事追责的必要性。
2、本案中张三具有严重过错。其一、本案案涉车辆正常二手市场价应当在50万元左右,而张三明知李华不可能在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具备购买奔驰车的经济实力,却仍表示出购车意愿,且是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涉案车辆,此外,从本案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借条》、GPS定位器被拆除等事实推断,不排除张三自始至终早已明确知晓案涉车主并非李华,其目的就是想免费使用该车辆,并以此要挟李华赔偿其损失。其二、按照《机动车登记办法》相关规定,张三应在购车后30日内向车辆登记管理机构申请过户登记,但张三却迟迟不申请变更登记,导致长时间持续产生购车款的支付,其过错程度大。
3、即使李华构成诈骗罪,其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其家属也已代为退还了被害人全部购车款,此外,李华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对方也表示不再追究李华的刑事责任,故对其不起诉更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综上,本案犯罪嫌疑人李华用虚假的车辆行驶证将车卖给张三的行为属于民事欺诈,应当以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本案,同时为了本案能够得到妥善处理,恳请贵院本着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对犯罪嫌疑人李华作出不起诉意见,,彰显司法的公平、公正,以上意见,诚望贵院予以采纳!
案件结果
检察院采纳了汪余财律师的法律意见,最终决定对李华不起诉。
办案心得
汪余财律师:“本案当事人因一念之差做出了错误的决策,私自售卖租赁车辆,这一行为确实构成了欺诈,但在刑法层面并未达到诈骗罪的程度。因此我们受托后,通过深入挖掘案件细节,发现对方很可能早已知晓当事人并非案涉车辆真正车主,其购车目的是为了免费用车的同时还能以此要挟当事人赔偿,为此我们全力帮其做无罪辩护,积极沟通协调,最终,获得被害人谅解,而检察机关也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本案当事人私自售卖出租车辆的行为虽系源于生活压力的错误决策,但这样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民事欺诈,就此给我们敲响警钟,无论面对何种困境,我们都不能为了短暂的利益而跨越法律的边界。”
案件承办人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
同行评价:汪余财律师,拥有5年司法系统工作及民商事诉讼代理经验,2014年7月至今专注于刑事辩护,在其10年刑辩从业期间,积累了丰富的刑事案件办理经验,代理刑事案件300余件,其中多件二审改判案件。大量经办案件获得了死刑改判、不予起诉、不批准逮捕、缓刑、轻判、变更罪名、取保候审等良好结果。
(注: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