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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小伙上班一年半没签劳动合同还被公司无理由辞退,霖澳律师受托助其仲裁成功、一审胜诉,最终为小伙争取到近10万赔偿

发布时间:2024/04/25 14:47:33   Click:

案情概要


2022年1月10日,小帅到A公司入职,从事流水线包装工作,但入职之初A公司并没有与小帅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小帅也询问过领导并要求签署劳动合同,但公司方却一拖再拖,一直没有与小帅签合同。直到2023年8月3日,A公司突然通过微信向小帅表示以后不用来上班了,要求小帅进行工作交接并办理离职手续。小帅对于公司的操作十分疑惑也极其愤怒,冷静之后小帅意识到A公司的所有行为已然触犯了法律,便立即找到了四川霖澳(绵阳)律师事务所的刘艾洁律师助自己维权。

刘律师接受委托后向小帅了解了基本案情,分析到,因为A公司通过微信向小帅所表述的意思比较含糊,并没有明确表明是要开除小帅,因此刘律师先是协助小帅向A公司发送了一份通知函,告知A公司的违法行为以及要求解除与A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以此避免A公司事后狡辩。随后,小帅在刘律师的协助下申请了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A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要求A公司支付小帅各项赔偿。

庭上,刘律师提交了小帅工作相关的聊天记录、小帅的银行流水等证据材料,同时申请由A公司向小帅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赔偿以及2个月的经济赔偿。随后在与A公司沟通的过程中,小帅有意以5万元调解,但A公司表示不同意。最终,仲裁庭做出裁决,确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并且完全采纳了刘律师的代理意见,裁定A公司支付小帅经济补偿9396元、双倍工资51678元、未休带薪年假工资864元、加班费34560元以及工资432元,所有赔偿共计96930元。然而A公司却表示不服,就11个月的双倍工资赔偿提起了上诉,认为仲裁委支持让A公司支付小帅2022年2月10日至2023年1月10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不符合法律规定。然而A公司之前的所作所为已经让自己的违法事实板上钉钉,最终A公司彻底败诉。


办案心得


刘艾洁律师:“本案的当事人从仲裁之初就找到了我们,我们先是协助他发送了通知函,为后续的维权打好基础。另外,这次案件中涉及到了一个争议,由于劳动关系及劳动合同的继续性特点,劳动法上各类赔偿金的计算多与期限密切相关,如何计算仲裁时效期间会直接影响当事人双方的利益。以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为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实践当中,有的劳动者在1年以后才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二倍工资,这时对于二倍工资的计算就会产生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调解仲裁法规定了仲裁时效为1年,其双倍工资赔偿期间应该是自劳动者申请仲裁之日起,向前追溯12个月(若建立劳动关系不满1年,则扣除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所称的‘超过的1个月’),超过部分不予支持。其理由是,若超过1个月用人单位仍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该事实是显而易见的,应当认为此时劳动者处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认知状态,仲裁时效自动开始。另一种意见认为仲裁时效1年应从劳动者与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算,劳动者在此期间内提出的二倍工资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其双倍工资的计算期间应是整个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其理由在于,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往往不会因为没有订立劳动合同而提起仲裁或诉讼,其权利处于一种被抑制的状态。出于对劳动者权益的全面保护,劳动者的诉请应当得到全面支持。因此,在仲裁以及后续应诉中,我们都以后一种意见为小帅主张了最高11个月的双倍工资赔偿,仲裁委和法院均支持了我们,成功为当事人拿到近10万的赔偿,获得了一个不错的结果。”




案件承办人


刘艾洁
四川霖澳(绵阳)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事、工伤人损
所获荣誉:2023年度优秀律师

同行评价:刘律师执业至今,办案宗旨为替当事人办实事,不放过任何一个有利于当事人的案件细节。在办案过程中,刘律师尤其注重和当事人、法官等案件参与人沟通,始终将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信念放在第一位。刘律师的敬业精神,赢得了当事人及同行的尊重。


(注:文中人名、公司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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