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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人损】农民工上班受伤无人管,霖澳律师专业协助,通过仲裁及诉讼成功让分包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当事人如愿获赔近26万

发布时间:2024/04/25 14:51:51   Click:

案情概要


农民工罗文,为了生计背井离乡,从广安远赴山东从事木工工作。然而,工地的风险系数极高,某天他上班时不慎因脚手架垮塌从高处坠落,造成多处骨折,被紧急送医救治。事后,罗文认为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职责而受伤,应属工伤,但包工头张三及A公司(项目公司)对此却是态度冷漠,置之不理,鉴于该情况,罗文当即委托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谭淑律师担任其代理人,为自己争取合法权益。谭律师受托后,迅速展开调查,过程中了解到案涉项目木工工程系A公司分包给张三,未购买保险,之后张三雇佣了罗文进行施工,期间,罗文工资由A公司统一发放,对此,谭律师指出,A公司将案涉项目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张三,系违法分包,依据法律规定,A公司应对张三雇佣工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于是,结合上述证据,谭律师协助罗文提起仲裁,旨在确认A公司存在违法分包,需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仲裁过程中,A公司极力辩称罗文并非其招用的员工,其支付的工资仅是代张三发放,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但仲裁委基于事实,最终认定A公司需对罗文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在此基础上,谭律师继续协助罗文成功申请工伤认定及完成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显示为9级伤残。

接着,谭律师再次协助罗文提起仲裁,要求A公司对罗文的工伤损失进行赔偿,并指出,此前仲裁委已认定A公司应对罗文在案涉项目施工过程中受伤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而A公司又未曾为案涉项目购买保险,故依法应由A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相关费用。最终仲裁委裁决A公司一次性向罗文支付工伤赔偿共计238078.68元(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4116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46431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9596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2744元、护理费3751.68元、伙食补助费1440元)。然而,谭律师注意到,仲裁裁决工伤赔偿并未采用山东省计算标准,并且对罗文住院期间所产生的护理费、医疗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及住宿费均认定错误,因此,她协助罗文向法院提起诉讼。与此同时,对裁决结果不满的A公司也欲提起诉讼。

庭审时,谭律师积极举证,而A公司仍辩称罗文并非其雇佣的员工,真正雇佣罗文的是张三,因此罗文所受伤害应向张三主张权利。然经法院审理查明,A公司主张并未获法院支持,相反谭律师的法律意见获法院采纳,最终法院判决A公司一次性向罗文支付工伤赔偿共计259183.78元(其中停工留薪期工资42744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4116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49483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482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42.8元、护理费6960元、医疗费8909.98元、交通费7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00元)。然A公司仍不服,立马上诉至二审法院,但二审法院经过审理,亦未支持其诉求,最终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至此,历经仲裁与两审诉讼,罗文在谭淑律师的专业帮助下,成功捍卫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获得应有的工伤赔偿。


办案心得


谭淑律师:“本案当事人发生工伤,遭到包工头及项目公司的冷漠对待,维权十分不易,从仲裁开始一直到两审结束,共计花费1年多时间,好在维权时间虽长,但结果是好的,最终当事人在我们的协助下,成功让项目公司承担了用工主体责任,获工伤赔偿近26万元。从此案可以看出,发生工伤还需尽早委托律师介入,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件承办人


谭淑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工伤部主办律师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婚姻家事、工伤人损

所获荣誉:2022年度“团队贡献奖”、2023年度优秀律师、2023年度合同纠纷品类十佳案例

评价:谭淑律师执业以来,一直秉持诚信务实、精益求精的办案宗旨,尽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迄今为止已经办理众多各类案件,其中尤其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事、工伤人损等领域,此外,她经验丰富、功底扎实、思辨敏捷、代理案件数量众多,办案过程中,始终把当事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的合法权益。


(注:文中人名、公司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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