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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乙方承包甲方业务并支付5万保证金,后因双方产生分歧乙方拒绝进场且要求甲方双倍退款,霖澳天府律师受托应诉成功为甲方减损

发布时间:2024/05/30 10:50:50   Click:

案情概要


张三机缘巧合下得到甲地的装修业务,但由于张三个人没有资质,因此他找到了自己的好友李四商量,与李四达成合作,以此顺利拿下这个装修业务共同赚取利润,李四可以从中抽成,随后,张三与李四签订了委托协议。2022年8月,张三以李四公司的名义与A装修公司签约,约定由A公司完成甲地装修业务,由A公司在签约当日先支付10万保证金的一半,即5万元,随后A公司也如约将这笔钱打入了张三的账户。然而签订合同后A公司发现甲地的装修业务量与事先约定的存在较大差异,为此A公司与张三多次协商沟通,但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于是A公司拒绝进场施工并起诉了张三,让张三返还双倍保证金10万元。张三见买卖不成还要背上官司,于是立马委托了四川霖澳(天府)律师事务所的徐虹律师助其应诉。徐律师接受委托后也迅速向张三了解了案情,同时根据对方的诉求制定了完整的诉讼策略,全力为张三维权实现减损。


庭审现场


A公司陈述

原告与被告于2022年8月11日签订劳务合同,约定原告交缴纳10万元保证金,被告需要完成甲地的装修施工,乙方按被告要求先支付5万元作为定金到对方指定委托人即张三的账户中,待原告进场样板间装修完毕后支付剩余5万元,合计10万元作为保证金。合同中约定双方在合同签订生效7日内,材料到场安排原告进场,如因被告原因进不了场则退还保证金。但时至今日相隔8个月之久,因被告原因不仅未能让原告顺利进场,且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故扣押,拒不退还保证金。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 七条之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原告诉请贵院判令被告返还双倍定金,并按银行一年期拆借利息年利率的4倍支付延期返还的资金占用利息。综上,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向贵院起诉、恳请贵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徐虹律师
1、张三并非本案适格主体,案涉《劳务合同》的签订主体是原告和李四公司,张三并非本案审理的合同关系的主体,不是适格被告。李四公司虽已注销,但张三也并非该公司的经营者,原告支付给李四公司的5万元只是张三作为委托人代为收取,并不能代表张三是合同关系当事人。
2、案涉5万元的性质根据合同约定系保证金,而非原告主张的定金,原告主张双倍返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案涉《劳务合同》第2页第八点明确载明“乙方(本案原告)应交甲方(李四公司)人民币壹拾万元保证金,在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当日支付人民币伍万元……甲乙双方在合同签订生效后7日内,材料到场安排乙方进场装样板间,如因甲方原因进不了场退还保证金五万。保护双方权益,完工退场一年后无保质范围的质量问题退还保证金壹拾万元。”因此,本案中原告已支付的5万元性质为保证金而非定金。
3、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计算标准畸高。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的诉求具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予以采纳。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由张三退还A公司5万元保证金且驳回A公司其他所有诉求。最终,徐律师成功为张三减损,维护了张三的合法权益。


办案心得


徐虹律师:“本案的当事人与合作公司因双方存在分歧而导致合作无法进行,对方公司以当事人违约要求将当事人告上了法庭,要求当事人双倍退还先前支付的5万元保证金以及利息。本案中双方的合同约定十分明确,退还保证金再所难免,但案涉合同中仅出现了一次“定金”,其他地方的表述均为“保证金”,故对方要求双倍返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此外,其主张利息的诉求也没有任何法律支撑,因此我们在应诉时全力针对这两点进行了驳斥,最终为当事人实现减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后想提醒大家,生意场上,诚信至上,合作条款一定要形成明确的书面内容,特别注意“订金”和“定金”区别,一个文字的差别最后可能导致结果的大相径庭,按约履行,如遇纠纷,及早运用法律武器解决,从而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件承办人


徐虹
四川霖澳(天府)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纠纷、刑事辩护

所获荣誉:2023年度律所新锐

同行评价:徐虹律师是一名专业可靠的律师,具有扎实的专业法律功底,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始终把客户的利益放在首位,注重细节,认真倾听客户的需求和关切,为客户提供最佳解决方案,为客户争取最大合法权益。


(注:文中人名、公司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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