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行贿提取公积金触犯刑法,霖澳何川律师怎样为当事人获得了从轻处罚?
【今日话题】
黄某因需要交纳房租,在彭州公积金管理处提取公积金时意外发现了其中的“商机”,通过多次行贿为19人违规提取公积金81.99万元,法律意识淡薄的他根本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触犯了法律,触犯刑法的他终究受到了法律的审判。霖澳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何川认为,当事人黄某确实触犯了刑法,但因犯罪情节较轻应获从轻处罚。
【案情回顾】
提示:案情内容中所涉及人员均为化名。
2015年4月,在四川省彭州市工作的黄某因需要交纳房租,到了彭州市公积金管理处提取公积金,但是由于材料不齐全,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彭州管理处工作人员胡某便没有为其办理。在这种情况下,黄某趁着胡某上厕所的空档,悄悄拉拢胡某,许诺他若可以帮他提取出公积金,他将以提取金额的8%作为回扣比例来作为“劳务费”,胡某犹豫后,随即表示同意。
发现了这样一个“商机”后,黄某便开始与胡某一同打造这样一个“产业链”。在2015年4月至10月期间,黄某通过这种渠道“拉客户”、变造购房合同、伪造银行流水等方式制作了虚假公积金提取材料,并通过胡某为19名不符合条件的人违规提取公积金81.99万元。在办理这19笔违规提取公积金业务中,黄某共收取了7万余元“手续费”。而作为报酬,黄某通过银行转账、现金等多种方式向胡某多次行贿共人民币6.5万元。直到案情败露,两人被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其中黄某被检方控诉为行贿罪。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何川为被告黄某的辩护律师。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检察院与黄某代理律师何川律师进行了现场辩护,他们各自的主张是什么呢?而法院又是怎么认定的呢?
检方控诉:
被告人黄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何川律师辩护意见:
当事人黄某认同行贿事实,但因情节较轻、涉案金额不大、主动供认罪行,因此请求法院对被告黄某从轻处罚。
|
律师举证:
1、黄某主动退缴了之前违规获得的7万元。
2、黄某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并且到案后主动供认自己所犯罪行。
3、被告人黄某行贿金额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且为初犯。
法院认定:
1、被告黄某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存在行贿事实。
2、2017年10月27日,被告人黄某主动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7万元。
3、被告人黄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行贿罪。
法院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行贿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黄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对被告人黄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七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律师提醒】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的规定,行贿罪(crime of offering bribes),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含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的行为。
2、2012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外公布。解释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对行贿罪的处罚有以下情形:
(1)对一般行贿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关于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法律未作具体规定。
【霖澳点评】
虽然此次事件中,律师帮助当事人减轻了处罚,但是霖澳律师事务所郑重提醒广大群众:绝对不可为了“利益”而触犯法律。人情社会,有些事情可能通过“关系”更容易解决,但也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以其道取之,不处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