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朋友在烧烤店被打,小伙仗义相助,被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刑事拘留,霖澳律师帮其辩护,最终检察院不批捕,公安机关依法释放
案情概要
2024年4月16日,周福与好友张三等人一同在烧烤店喝酒聊天,中途同在烧烤店的两对男女发生矛盾,其中一女生因认识张三,遂与周福等人坐到一起,谁料,其中一男生情绪过激,直接用啤酒瓶砸向该女生,而这举动间接误伤了张三朋友,张三见朋友受伤即刻反击,而此时已喝醉的周福见张三被打,为维护朋友,也加入其中,事态迅速升级,直至有人报警,周福意识到情况不妙,才先行离开现场。
事后,周福单纯以为自己仅是见义勇为,可接到警方通知时,他才知晓事情并非这么简单,情急之下赶忙委托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郑聪律师担任其辩护人。郑律师受托后,即刻陪同周福去到公安机关自首,当日,公安机关认为周福有涉嫌寻衅滋事行为,将其刑事拘留,并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
对此,郑律师即刻梳理取保意见提交至公安机关,其中主要提及以下几点:1、周福客观上并未实施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其仅是在对方随意殴打他人,引起公共秩序混乱后,才因维护朋友参与其中,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阻止对方的违法犯罪行为,不应认定为寻衅滋事;2、此次行为的发生,并非周福主动挑起,其仅是身处当时环境为维护朋友不受伤害的无奈之举,没有寻衅滋事的动机,主观上没有恶意;3、周福法律意识淡薄,以为在当时紧迫的情况下适度反击是合法行为,从而发生后续事宜,其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到案后,主动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且也已取得受害人谅解。
综上,周福的行为不符合我国刑法所要求的寻衅滋事犯罪的构成要件,也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行为特征,不应将周福的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请求贵局对周福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
同时,郑律师与检察院多番沟通,最后,检察院未予批准逮捕,而公安机关也以证据不足,将周福依法释放。
办案心得
郑聪律师:“本案的核心在于如何界定当事人行为的性质。首先,当事人虽然参与了冲突,但其初衷是为了保护受到无辜伤害的朋友,这是一种基于紧急情境下的自然反应,而非蓄意破坏社会秩序。其次,当事人系被动卷入,事后已积极悔改,且获得受害人谅解。基于此,我多次与检察院沟通,最终检察院也是采纳了我的法律意见,决定不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也以证据不足,将当事人依法释放。此案例再次警示我们,遇事切不可冲动,如果涉嫌刑事犯罪,尽早委托律师争取最大合法权益。”
案件承办人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刑事部部长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所获荣誉:2022年度优秀律师、2022-2023年度金牛区优秀青年律师、2023年度最具知名度律师、2023年度优秀合伙人、2023年度最具影响力律师、2023年度合同纠纷品类十佳案例、2023年度刑事案件品类十佳案例
同行评价:郑聪律师从业至今,直接或参与办理案件上百件。他做事认真严谨,重视细节,具有严密的法律思维能力和良好的沟通能力,追求精益求精、尽善尽美的工作境界。受人之托,忠人之事,郑律师专注用专业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敢于追求法律的公正,善于运用适当的方法争取公平。
(注: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