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两个公司混同用工,当事人被其中一个公司拖欠工资,霖澳律师揭露公司克扣工资的行为,帮其拿回工资并让持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概要
2014年3月1日,朱琴入职A公司担任出纳兼行政,月薪7000元。2021年11月1日,朱琴与A公司签署《员工薪酬调整通知》,工作模式随之调整:上午在A公司工作,下午则前往A公司持股的B公司上班,工资结构亦相应改变,由A、B公司各支付一半。然而,B公司仅发放了部分工资及项目补贴。
2023年7月1日,朱琴与A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签署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正式结束了双方劳动关系。可B公司在朱琴离职后,仍有部分工资及补贴没有发放。因此,朱琴为拿回被拖欠的工资及补贴,随即来到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咨询并委托董维重律师担任其代理人,协助维权。
董律师了解情况后,通过仔细梳理案件及深入调查,分析到,朱琴与A公司已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且A公司也给出了离职补偿,事情已成定局,无法更改,但A、B公司因存在混同用工,且B公司未发放足额工资,明显已违反劳动法规定。
基于此,董律师协助朱琴搜集证据,将A、B公司一同作为被申请人,提起仲裁。过程中,A公司称其与朱琴的劳动关系已协商解除,并且在朱琴离职时,其已结清朱琴在职期间工资,并按约向朱琴支付了经济补偿金,故其不应再承担向朱琴支付工资的义务。而B公司则不予答辩。
对此,董律师再次主张B公司未足额发放的工资,以及通过公司审批程序的补贴,并且,因B公司与A公司混同用工,所以A公司对B公司欠付工资承担连带责任。最后,仲裁委经审理查明,采纳了董律师的法律意见,支持了朱琴全部仲裁请求。
案件结果
仲裁委裁决:B公司在裁决生效后,需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向朱琴支付工资29200元及补贴9600元,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办案心得
董维重律师:“本案的关键在于识别和证明A、B公司因混同用工以致B公司拖欠员工工资的违法行为。通过详尽地证据收集,我们成功揭示了B公司克扣工资的行为,同时让A、B公司为混同用工,承担连带责任,当事人成功维权。借此提醒各位老板,当企业通过设立关联公司或子公司来分散运营成本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动法规。同时,对于劳动者而言,面对不公平待遇或违法用工行为,及时寻求专业人士介入,并保留相关证据,以便更好维护自身权益。此外,如若要变更劳动合同,一定要以书面方式,形成文字,以免发生纠纷后,没有证据。”
案件承办人
董维重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 劳动部副部长
擅长领域:劳动争议、合同纠纷
同行评价:董维重律师,专业过硬、思维严谨、工作认真、待人诚恳、踏实负责。自执业以来,他凭借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实践经验,已成功办理多起案件,尤其在劳动争议领域,他极为擅长处理各类复杂的劳动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解除、薪酬福利争议、工伤赔偿等,力求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也因此,董律师获得了众多当事人一致好评。
(注:文中人名、公司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