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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人损】工人六级工伤因公司“作妖”索赔艰难,霖澳天府律师受托协助,历经多个程序,以二次鉴定五级的结果,为当事人拿到53万赔偿

发布时间:2024/07/15 17:44:29   Click:

案情概要


2019年9月,A公司接手了一个分包项目,其中包括了隧道防水工程。2021年2月,A公司将该板块的工程分包给了B公司,双方并未签订合同,B公司的阿伟对项目全权负责。

2021年12月,阿伟找到了张三让其加入项目防水工作,双方也未签订合同,仅是口头约定张三每日工资300元。

2022年1月6日,因高压管道泄漏,张三被有毒的聚氨酯防水涂料灼伤了右手,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张三受伤之后,阿伟多次向张三支付医药费和生活费。

然而光靠阿伟的接济根本不是长久之计,张三也意识到自己这种情况属于工伤,于是咨询到了四川霖澳(天府)律师事务所,律所的吴传丽律师接待了张三。在交谈中,吴律师展现出的专业性与亲切感让张三决定委托吴律师为自己维权。

吴律师了解到,A公司将项目分包给B公司,双方没有签订合同,且整个项目的实际施工负责人为阿伟。现在能够证明的是,A公司是将项目分包给了根本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阿伟,严格意义上等同于违法分包,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由A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除此之外,张三告诉吴律师,自己在2021年4月与A公司就另一个项目签订过《农民工劳动合同书》,恰巧的是该项目负责人也是阿伟。

有了这些线索,吴律师立马整理了相关资料,协助张三提起了仲裁,请求确认张三与A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最终,仲裁委根据吴律师提供的证据事实,确认了A公司与张三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判决下来之后,A公司却表示不服,坚持认为是B公司的阿伟招揽的张三,应该由B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于是提起了诉讼。

面对A公司的抵赖,吴律师冷静应诉,因为A公司存在分包过错的事实已经是板上钉钉。

果不其然,虽然法院最终以张三是由B公司的阿伟招到工地干活并管理为由,无法确定A公司与张三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正如吴律师分析那样,A公司属于分包的过错方,因此,即使张三与A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A公司也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用工主体责任单位确定之后,吴律师立即提交证据材料为张三申请了工伤认定,确认为工伤后紧接着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为六级工伤。

对此结果,A公司又质疑张三的工伤等级太高,要求重新鉴定。然而由于张三的伤情十分不稳定,后续还有加重之势,在这种情况下,张三重新鉴定的结果为工伤五级。

眼看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A公司也无话可说了,最终仲裁赔偿阶段,A公司也与张三达成了调解协议,A公司分期支付给张三53万余元赔偿。

张三以为事情到这里可以高枕无忧了,结果A公司在后期付款时还在垂死挣扎,一直推延支付赔偿金。于是吴律师再次协助张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才为张三拿回了53万全部赔偿金。


办案心得


吴传丽律师:“本起案件在一开始确定用工主体责任单位上花费了一些时间,两个分包公司都在互相推诿,又加之当事人也的确没有和他们双方签订合同,因此在确认劳动关系的问题上的确存在一些困难,但最终通过我们的全力争取,以分包公司涉及违法分包的情况确认了用工主体责任。工伤鉴定阶段,对方又开始使绊子,结果终究是自作聪明,当事人反倒以此确认了更高的工伤等级,获得了更高的赔偿。”


案件承办人


吴传丽
四川霖澳(天府)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工伤部主办律师

擅长领域:工伤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所获荣誉:2022年度律所新锐、2023年度团队贡献奖

同行评价:吴传丽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擅长处理工伤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债权债务及合同纠纷各类案件。自执业以来,在办案过程中,坚持以当事人为中心,积极与当事人沟通,最大限度的挽回或减轻当事人的损失。同时吴传丽律师一直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职业理念,以专业、周到的服务赢得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注:文中人名、公司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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