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纠纷】工程完结,发包方迟迟不付尾款,当事人起诉维权,对方竟直接否认双方已结算事实,霖澳律师强势反击,成功帮其拿回尾款及利息
案情概要
2021年2月27日,冯雪与发包方A公司签订了《铝合金门窗安装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其中约定:由A公司委派张三作为现场负责人,负责工程管理、指导和监督,对于工程款,按月进度支付,支付比例为.....冯雪完成所有合同约定工作并经A公司和业主方验收合格,支付至总造价的80%,交付手续后支付至工程总造价的95%,造价的5%作为保修金,待2年保修期满后支付完毕。
合同签订后,冯雪组织施工人员入场施工。2022年12月25日,冯雪与张三签订《安装结算单》,其中注明,项目工程款合计806539.84元,质保金为31931.79元,质保期起算日为2022年6月,到期日为2024年6月,末尾项目副总处载明:扣除吊车使用费16250元,李四;项目经理处有张三签名。
之后,A公司支付了大部分工程款495000元,但自此之后,未继续支付剩余款项,对此,冯雪多番进行催讨,但均被A公司找理由拖延。鉴于A公司不按合同履行约定付款义务,冯雪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并委托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王远律师担任其代理人,协助维权。
王律师接受委托,了解情况后,分析到,冯雪无承接建设工程劳务施工资质,与A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无效,但现工程已完工,且无证据证明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故冯雪有权参照上述合同主张工程款。于是,王律师迅速协助冯雪搜集证据,起诉至法院。
庭审时,王律师积极举证并强调,A公司的副总李四及现场负责人张三与冯雪签订了《安装结算单》,且A公司也已支付一半以上的工程款,由此可以看出,双方已完成项目结算,A公司应当按照上述结算单向冯雪支付剩余未支付的工程款263385.05元及利息。
然而,A公司却辩称,李四不是该项目副总,至于张三,公司仅仅授予张三现场管理的职权,并未授予张三有权就案涉工程量、工程价款、工程结算等相关内容代表公司与冯雪办理结算,因此,即使张三在《安装结算单》上签名,既不能代表公司,也不属于公司职务行为,其签字行为不能在双方之间产生工程结算的法律效果。其次,公司虽已支付一半以上工程款,但并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已办理了工程结算,更不能证明工程款的付款条件已成就。
对此,王律师强势反击,当即提出,冯雪在完成施工后,向A公司递交了《安装结算单》,并经该项目副总李四及A公司项目负责人张三签字确认,故案涉《安装结算单》真实有效。其次,张三作为A公司指派的公司现场负责人,其在结算单上签字的行为系职务行为,故其行为后果应由A公司承担。再有,A公司称并未办理结算,但并不能解释为何向冯雪支付大部分工程款,故可以认定双方已完成项目结算,A公司实际是按照与冯雪之间的结算单支付的工程款。最后,案涉小区现已有业主入住,足以说明小区已施工完毕并已实际交付。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采纳了王远律师法律意见,判决A公司于生效判决之日起5日内支付冯雪工程款263358.05元及利息(利息自2023年3月3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以263358.0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案件后续
A公司不服,随即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查明事实,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心得
案件承办人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副部长
擅长领域:婚姻家事、合同纠纷
所获荣誉:2022年度团队贡献奖、2023年度优秀律师、2023年度最具知名度律师、2023年度婚姻家事品类十佳案例
评价:王律师善于理论实践结合,始终坚持不断进取,平时注重扎实学习,对抚养权纠纷、婚内债务分割、婚内财产分割、婚前财产纠纷、婚姻彩礼等案件类型有充分的研究,参与办理了多起复杂案件,帮助当事人脱离婚姻痛苦,并争取多分割婚姻财产。另外,王律师对于合同纠纷案件,也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曾帮当事人挽回了大量经济损失,真正做到了为当事人排忧解难。
(注:文中人名、公司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