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小伙参与“洗钱”行动被抓,霖澳天府分所律师受其家人所托为其辩护,成功为小伙争取到取保候审以及不予批捕的良好结果
案情概要
张三去年失业在家,一直都没有固定收入,某天张三在和朋友李四聚餐闲聊时,李四向张三表示有来钱的“门路”,只需要帮忙取取钱就能拿到报酬,张三一听就觉得不对劲,心想这不就是“洗钱”吗?
然而张三虽然觉得有风险,但在李四的一再怂恿下,张三还是决定试一试。没隔几天,李四就通知张三来活了,这次张三的主要任务就是在银行附近望风,以保证同伙能够顺利取钱。
这次张三一行人侥幸逃脱,这也让原本心有顾虑的张三逐渐大胆起来,很快便参与了第二次行动,李四向张三承诺,这次任务完成,张三就可以拿到酬劳。然而这次就没有上次那么幸运了,行动结束后,警察来到张三家中将其抓捕归案,李四也一并落网。
张三的父亲得知张三被捕的消息后立马委托了四川霖澳(天府)律师事务所的杨杰律师为张三辩护,杨律师接受委托后即刻前往派出所会见张三,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并陪同张三的父亲前往派出所进行了退赃。
不久后,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张三,此时杨律师也及时向检察院提交了不予批捕法律意见。
杨杰律师辩护意见
1、犯罪嫌疑人张三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获利较小,应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从犯,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2、犯罪嫌疑人张三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陈述了案情,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犯罪嫌疑人张三的主观恶性较小,犯罪嫌疑人张三被人利用去实施了相关行为,并且在本案中只是在银行附近望风,具体取现金额都是他人与李四对接,对犯罪嫌疑人张三不予批捕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
3、犯罪嫌疑人张三对公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本人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张三认罪悔罪态度好,本人也无再犯罪的可能性,这段时间的羁押已经让他感受到了法律的威慑性以及严肃性。
4、犯罪嫌疑人张三愿意积极遵守取保候审期间的各项规定,遵纪守法,随传随到,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以及检察院的各项工作。
5、犯罪嫌疑人张三案发后积极悔过,其态度十分诚恳,在羁押期间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错误,他属于可挽救、可教育的人。
犯罪嫌疑人张三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7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6条、第67条、第68条的各项规定,犯罪嫌疑人张三符合取保候审的相关条件,张三的家属愿意以人保或财保的方式为犯罪嫌疑人张三提供担保。
综上,犯罪嫌疑人张三虽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其具有初犯、偶犯、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小等犯罪情节轻微符合不予批捕的条件。
案件结果
杨律师的法律意见被检察院采纳,杨律师成功为张三争取到取保候审以及不予批捕的结果。
办案心得
杨杰律师:“本案的当事人心存侥幸,前后两次参与‘洗钱’行动,不仅收益为零,还差点锒铛入狱。在我代理的很多‘洗钱’刑案中,当事人都想要试图钻法律的空子,希望能够赚快钱,但往往最后都是被捕了才追悔莫及。因此,我在这里也想提醒那些想发不义之财的人,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切勿拿自己的人生豪赌一场不被法律允许的行动,时刻谨记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案件承办人
四川霖澳(天府)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