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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小伙被领导欺骗代签协议,事后领导拿钱“隐身”,小伙平白背负20万欠款,霖澳(天府)律师临危受命力破僵局,成功助其维权

发布时间:2024/08/27 15:41:08   Click:

案情概要


张三就职于某国企,2021年,张三被指派为公司企业顾问李四的司机。在此期间,李四与王二达成合作意向,约定双方进行工程项目合作,李四为王二联系业务并承担项目投标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王二先支付20万元给李四。

然而,等到合同签订之际,李四找到了张三,让张三专门开设一张新的银行卡,拿到张三银行卡具体信息后,李四将信息提供给王二,要求王二将合作费用转账到该卡中。

张三以为只需要自己代收一下费用,没想到李四竟要求张三在与王二之间的《合作框架协议》上签字,起初张三也担忧签字后可能承担法律后果,并不愿意在协议上代李四签字以及代其收取20万元。

李四见张三如此犹豫不决,便利用领导身份各种哄骗张三,并保证不会由张三承担任何责任,碍于李四的领导地位,张三无奈妥协,同意了李四的要求。然而就是这一念之差,打破了张三平静的生活...

2021年1月21日,张三与王二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协议约定:甲方预支付乙方20万元,如果三个月内未签订项目合同,乙方须无条件退还甲方预付的20万元。双方约定框架协议试行一年。

协议签订后,李四要求张三将20万元转到自己指定的账户,张三也就此照办。张三本以为事情到这里就结束了,后续的沟通事宜也应该是由李四与王二沟通处理。

谁知收到钱之后,李四并未按照与王二的约定为王二提供项目,王二一遍遍找李四履行协议无果后,最终只能找到张三,声称协议是与张三签订的,要求张三帮其找到李四退钱,否则就要张三还钱。

但张三只是一个代签字的小员工,20万压根没进他的口袋。张三也开始频繁联系李四,而李四却不再露面,只是一次次在电话中告知张三不要搭理王二,他会进行解决。王二拿不到钱,对张三进行了长达两年的骚扰,张三苦不堪言。

事情迟迟解决不了,王二也不会罢休,终于王二在2024年一张诉状将李四、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张三归还20万元并承担资金占用损失,并且向法院申请保全张三的银行账户。

张三因此也十分烦心,银行卡被冻结,严重影响了正常生活,他十分后悔当初同意代李四签字并收钱,但是面对诉讼,也没有直接证据可以证明该协议是王二与李四让自己代签。

在开庭前一天张三才下定决心,紧急委托了四川霖澳(天府)律师事务所的何玲律师和赵娜律师处理,何律师和赵律师顶住压力临危受命,即刻着手准备。

赵律师、何律师了解情况后分析认为,案件还是有胜诉的机会,从张三手中的所有证据来看,其中几通录音中有关键信息,可以证明张三与李四之间为委托代理关系,尽管张三现有证据都不是直接证据,但是只要在庭审中将证据梳理为证据链条,达到证明张三与李四之间为委托代理关系的高度盖然性,仍有机会为张三争取到公平的判决。

于是赵律师、何律师连夜梳理所有材料,找出关键证据,制定应诉方案,在第二日开庭前,仍然不放过任何细节。

在庭审过程中,赵律师、何律师对王二代理人提供的证据逐一反击,并将庭审中王二发言漏洞与证据相结合,向法官及陪审员阐述了案件事实,并向法院提交了长达六页的代理意见,逐渐扭转了庭审局面。


庭审现场


何玲律师、赵娜律师代理意见

1、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委托合同并不以有偿和书面合同为成立要件。根据签订案涉合同当天的被告李四与张三达成了口头委托协议,张三在办理委托事宜的过程中向委托人报告处理进度、完成了帮李四收取20万元合同款的委托事宜。李四与张三之间具有委托合同法律关系。因被告李四在案涉合作协议签订时已被列为失信执行人,双方为保证合作协议的履行,以张三的名义签订《合作协议》并以其账户收取合同款项:案涉协议系李四要求张三与王二进行签订的,张三与李四的多处谈话录音都提到“李四来处理”含义的话语,并在王二支付案涉款项的当日让张三将全部款项20万元转账给李四指定的银行账户。


2、案涉协议签订的第三日,张三在李四的陪同的下将王二支付的案涉协议20万元中15万元转账给李四指定的账户,并将剩余的5万元于同日取出现金交给了李四,张三完成了委托代理义务。


3、在录音证据中可得知,张三告知王二,所有的钱都是交给了李四的,让王二去找李四,李四也进行了认可,并且让张三转告王二让王二直接找自己解决。以此也可以证明所有款项我们都交付给了李四,完成了委托事项。


4、合作协议的主要条款系李四与王二磋商确定,录音证据亦可证明,王二也明知张三不是合作协议的实际履行人也无履行合作的能力,实际履行人为被告李四。且在录音中,王二还提醒张三代签字的风险。第二次庭审过程中,王二也自认在签订合同时知晓案涉合同款项20万元实际是支付给李四由张三代为签字,其才提醒张三是否要代李四签字。


5、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作协议》应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约束王二与李四,张三仅为受托人(代理人)不是合作协议相对方,且张三已在合同签订当月将合同款项均交由李四指定的账户,已完成了委托事宜,不存在过错,根据公平原则,及遵循民事主体的真实意思表示,王二应向被告李四主张相应权利,若既允许原告向张三主张权利、又允许原告向李四主张权利,则违背了签订协议时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关于该合同的相关履行主体应为李四,原告应当向李四主张权利。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驳回了王二对张三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李四偿还王二20万元及相应利息。


办案心得


何玲律师、赵娜律师:“此次案件难度较大,由于当事人是在临开庭才委托到我们,因此时间非常紧迫,这对律师的代理工作来说无疑是增加了很大难度,我们也是连夜分析证据材料。好在功夫不负有心人,我们找到了录音材料中的关键信息。当日庭审从下午两点一直持续到晚上八点半,中途休庭三次,我们也顶住压力,用关键录音证明了当事人的代签事实,成功让其老板担责,助当事人避免承担20万元的债务。回顾整个案件,即使开庭前法官与我们的沟通让我们倍感庭审艰难,但是我们一直秉持只要接下委托必定竭尽全力的信念,最终拿下这场‘恶战’,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不错的结果,我们也由衷地感到开心。”



案件承办人


何玲
四川霖澳(天府)律师事务所

合同部主办律师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同行评价:何玲律师自执业以来,一直保持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何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思路清晰,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逻辑分析能力与表达沟通能力,办事严谨、勤勉尽责,尤其在合同纠纷方面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在办案过程中与当事人常常能够保持良好的沟通,全力保全当事人的最大权益。




案件承办人


赵娜
四川霖澳(天府)律师事务所

合同部主办律师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同行评价:赵娜律师在法律行业从业经验丰富,是律所合同部的骨干律师,对合同纠纷案件也有丰富的处理经验,赵律师善于结合理论与实践,办案严谨、逻辑清晰,在处理案件中擅长沟通和组织协调,怀着一颗公平正义之心,竭诚为当事人处理好各项法律事务,广受委托人的信赖和支持。


(注: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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