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物业保安顶撞业主,公司几次劝退未果,后为规避诉讼风险,直接捏造旷工事实辞退,霖澳律师介入,成功帮其维权,拿回经济补偿
案情概要
物业保安冲撞业主,被公司领导劝退,委托霖澳律师介入
2022年8月14日,张三入职物业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担任保安,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月工资为2100元。工作期间,张三因履职不当(上班打瞌睡、偷懒),曾被公司两次要求参加培训,并进行警告。
2024年1月14日,张三因给业主开门态度不好,双方发生争吵,途中被业主录了视频并发到业主群(视频引发众多业主不满),而后又被业主投诉,导致上级领导直接口头要求其自行离职。
张三见状,当日便从A公司离开,次日就被A公司移除微信工作群,对此,张三越想越不甘心,无法接受自己就这样悄无声息地离开,遂来到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咨询并委托周鑫悦律师协助。
周律师了解情况后,指出目前A公司只是对张三进行劝退,并未发布正式辞退文件,即表明张三此时尚未离职,这时,谁率先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至关重要,这将直接影响张三此后拿到的是补偿金还是赔偿金。
如若公司率先以张三顶撞业主为由将其辞退,无疑构成违法解除,可主张赔偿金,但如果是张三主动提出离职,这时,张三必须得满足特定条件,或者说,双方都说不清的情况下,才能主张经济补偿金。
随后,张三在周律师指导下,要求A公司向其出具正式的辞退文件,但A公司为规避违法解除的风险,并未理会,而是通过微信再次向张三发送劝退通知。鉴于A公司坚决不予出具文件,张三决定提起劳动仲裁。
而后,周律师考虑到A公司有很多对张三不利的证据,如张三此前因履职不当被公司警告、安排培训,加上此次与业主起争执,被录像等,保险起见,建议张三争取经济补偿金。张三听取了周律师意见。
仲裁前,经调查,A公司系B公司名下分公司,于是,张三在周律师协助下将A、B公司一同作为被申请人。
谁料A公司见张三提起仲裁,为证明其是合法辞退张三,竟以张三长期不到岗,构成旷工为由,作出辞退通知,但该事后补救行为,并不能发挥任何作用,因为双方真实情况是早在1月14日起就已解除劳动关系。
仲裁期间,A公司坚决辩称,张三多次与业主发生争执,引发业主带头拒交物业费,让公司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
并且,其在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离岗,公司多次通知,仍未返回工作岗位,双方之间劳动关系解除系因其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导致,不存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事由。
举证阶段,A公司提交了张三与业主争吵的录像,其中可以清楚看到,业主情绪较为激动,并提交了《员工考核绩效奖惩标准》,其中载明,如员工存在刁难、威胁业主,公司可进行劝离或辞退处理。
对此,周律师当即反驳到,A公司所提交录像,其中并不能看出张三存在刁难、威胁、辱骂业主的行为,A公司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A公司单方面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没有充分的违规事实依据,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应向张三支付经济补偿,并补足2024年1月差额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及2023年度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
此外,A公司系B公司分公司,依据《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的规定,A公司的民事责任应由B公司承担。
案件结果
仲裁委作出裁决,确认张三与A公司劳动关系于2024年1月14日起解除,B公司需向张三支付2024年1月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法定节日假加班工资及2023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共计11101.84元。
办案心得
周鑫悦律师:“本案的关键在于识别员工是否确实存在可以被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以及解除程序是否合法。我们通过对公司试图以‘劝退’不成功后又捏造旷工事实,揭示公司规避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风险的意图,成功驳斥了公司的不实指控。借此提醒各大单位,当企业想以违反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无责解除与员工劳动关系时,必须严格适用、把握程度。同时,对于劳动者而言,面对违法用工行为,及时寻求专业人士介入,并保留相关证据,以便更好维护自身权益。此外,如若遇公司‘劝退’或‘口头通知开除’,一定要保存好证据,才能为后续维权打下坚固基石。”
案件承办人
周鑫悦
擅长领域:劳动争议、婚姻家事
同行评价:周鑫悦律师自执业以来,已成功办理了近百起劳动争议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她曾就职于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审判庭(简称“未家庭”),这段经历使她对法院的工作流程了如指掌,能够更有效地协助当事人与法院进行沟通。周律师以其灵活的思维、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以及务实高效的工作风格而著称;同时,她还善于以温情的方式与当事人交流,具备扎实的案件处理能力,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信任与赞誉。
(注:文中人名、公司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