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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人损】当事人在异地受工伤,临近工伤时效才进行维权,霖澳律师抽丝剥茧,在有限时间内查明公司违法分包事实,成功助其认定十级工伤

发布时间:2024/10/11 17:46:06   Click:

案情概要


当事人受工伤未及时维权,霖澳律师临危受命

张三于2022年前往甲地务工,2022年6月30日在工地受伤,但张三受伤后并未及时维权,先是回到了乙地老家休养,找到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时却被公司一拖再拖,又因甲、乙两地相隔甚远,张三一直无法拿到赔偿。

直到2023年5月,张三的子女才委托到了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的侯辉律师助张三维权。此时,距离张三的工伤维权时效逾期只剩不到两个月。

侯辉律师接受委托后,因张三已经返回老家乙地,无法前往甲地实地取证,张三只提供了一张工地大门的照片,照片上只显示了项目信息和总包单位。侯律师便根据这两个信息在政府招标网站上进行了检索,成功找到了总包公司的联系方式。

霖澳律师顺藤摸瓜获得关键线索
但该总包公司属于集团公司,并且在甲地又分为南北两个区域,每个区域又分别设立多个分公司,于是侯律师又向各分公司逐个询问,最终确定了张三受伤所在地的分公司。

获取到分公司名称后,侯律师向当地市长热线求助,得到了公司负责人的联系方式。沟通之后才得知该分公司又将劳务分包给了另一家劳务公司(后称A公司),通过和负责人交流,侯律师最终得知了A公司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但由于张三仅在工地上班几天便受了伤,张三手中也没有任何可以证明与A公司存在用工关系的书面证据。因此A公司并不承认和张三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也不承认张三所受伤害为工伤,还将责任推卸给包工头李四,称张三和包工头李四存在雇佣关系。

而A公司情急之下透露的这个信息,成为了突破案件的关键线索。

对方公司违法分包证据确凿,霖澳律师助当事人认定十级工伤
侯律师得知这个信息之后马上联系到了包工头李四,李四最终也承认了A公司的确将部分劳务工作分包给了自己,张三也是自己雇佣来的。接下来,侯律师通过张三儿子获取到了张三微信中的信息,调取了张三和李四之间的微信转账凭证和流水。

一切证据整理完毕后,侯律师在工伤时效到期之前赶往了甲地,与当地人社局工伤科的工作人员进行了沟通,起初工伤科的工作人员因我们无直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为由拒绝接收材料。

侯律师当即表明,A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了不具有用工资格的包工头李四,如今张三受伤,A公司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随后,工伤科的工作人员联系到了A公司,A公司也承认了将部分劳务分包给了包工头李四,并且雇佣了张三为工地工人。

就此,张三的工伤索赔之路终于打通,人社局收下了材料,将张三所受伤害依法认定为工伤,后来A公司不服人社局的决定又提起行政复议,侯律师再次提交了相关意见,当地政府作出了驳回A公司行政复议的决定。

最终张三成功认定工伤,后经鉴定张三为十级伤残,接下来,侯律师也将继续协助张三进行工伤索赔。

办案心得


侯辉律师:“一开始接到案子是头疼的,由于当事人不在新疆,不同地区的政策有所不同。比如关于用工主体责任,不同省份对此的理解也有所不同,且事故发生了将近一年才委托到我们,很多证据已经灭失,但万事开头难,获取了基本信息后,我们一点点找寻证据,逐步还原了事情的真相,当事人所受伤害也最终被认定为工伤。”


霖小律有话说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案件承办人


侯辉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

工伤部主办律师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工伤人损、不良资产处理

同行评价:侯律师从业以来,以扎实的专业能力和严谨的办案思路备受当事人的好评,面对复杂的案件侯律师可以快速厘清办案思路,通过蛛丝马迹寻找案件突破口。对于当事人,侯律师总是耐心沟通,精准把握当事人的诉求,竭尽全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益。


(注:文中人名、地名、公司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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