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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人损】男子工伤六级,未报销的医疗费高达16万多,公司拒绝承担,霖澳律师介入,成功确认该款由公司承担并帮其拿回工伤赔偿及工资

发布时间:2024/10/11 17:50:51   Click:

案情概要


当事人工伤六级,却要自行垫付超16万医疗费,果断离职委托霖澳律师协助维权

2021年5月4日,张三入职A公司担任厂长,某天在生活垃圾处理车间巡查设备时,不慎摔伤头部,当即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随后进行了长达193天的住院治疗及90天的康复治疗。

住院期间,A公司为张三申请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为六级伤残,然而,张三总的医疗费用高达40万元,不能报销部分就有近20万,而其中还包含张三自行垫付的16万余元。

面对如此巨额费用,张三找到公司就不能报销的医疗费协商赔偿,结果公司并不愿意,眼见双方协商不下,张三一怒之下果断离职,随即委托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郝月律师担任其代理人,一并处理医疗费以及工伤赔偿事宜。

霖澳律师助其提起仲裁,仲裁委未能支持医疗费,继续诉至法院
郝律师了解情况后,指出对于工伤保险待遇未能报销的医疗费怎么处理,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只能全力争取。随后,郝律师在梳理证据时,发现A公司未足额发放张三2023年5月工资,于是,在帮张三提起仲裁时,一并向仲裁委提出该主张。

仲裁过程中,A公司对张三所主张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2023年5月工资均提出异议,其中认为医疗费及护理费,均已由人社局报销,而2023年5月工资,也已超过仲裁时效。

对此,郝律师积极举证反驳,最终,仲裁委采纳了郝律师部分法律意见,裁决A公司向张三一次性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87239.47元、护理费3396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156.8元、2021年5月工资差额8248元。

对于该结果,张三无法接受,随即在郝月律师协助下,起诉至法院。

诉讼阶段,霖澳律师与对方展开激烈对抗,最终胜诉,确认工伤未能报销医疗费由公司承担
诉讼期间,郝律师将由A公司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的情况说明(载明张三自行垫付医疗费138645.89元)、欠条(载明张三自行垫付住院费14671.8元)提交至法院,并要求A公司向其支付医疗费共计163614.23元(其中包含张三自行垫付153317.73元、7200元检测费、3000元模具设计费、96.5元病案复印费)。

同时,郝律师指出,张三因工受伤,尽管工伤基金拨付了医疗费,但张三仍需自行垫付医疗费163614.23元,垫付金额巨大,如若按照仲裁委裁决的工伤保险基金未报销医疗费部分由张三自行承担,则严重违背了《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损害了工伤职工应获得的经济补偿。

此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也可以看出,工伤职工应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因此,张三在超出工伤保险待遇未报销医疗费部分,应由A公司承担。

而A公司却辩称,其已为张三购买了社保,而社保目录里面的治疗方式和治疗药物,是能够满足张三的需求的,不能报销的费用不应由其承担。

对此,郝律师反驳到,工伤保险制度的主要目在于及时救治、补偿工伤职工,同时通过社会化负担的方式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非替代、免除用人单位责任。

其次,人社局称核减的费用是张三不符合工伤保险待遇报销的费用,符合标准的医疗费已经拨付,但拨付的款项被公司占有,故A公司应退还给张三。

再有,对于张三主张的医疗费中超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部分费用由谁承担,法律并未明确,但《工伤保险条例》是有关权利保障的行政法规,应作有利于劳动者利益的解释。

并且在适用工伤保险赔偿时,《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对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部分免除赔偿责任。因此,张三治疗工伤期间个人负担医疗费部分应由A公司承担。

A公司见张三证据充分,认可了张三自行支付153317.73元医疗费事实,但并不认可该笔款项是支付此次工伤事故的费用,其认为,张三本身存在腰椎间盘突出、肺功能障碍、双肺肺炎等其他非工伤病因,而张三并不能证明未报销费用就是用于上述工伤的治疗。

对此,郝律师再次反驳,A公司辩称张三支付的医疗费并非都是治疗工伤疾病,但并未予以举证证明,且亦未举证证明张三对此次工伤事故有重大过错。

最后,法院采纳了郝月律师大部分法律意见,对于张三主张的7200元检测费,3000元模具设计费、96.5元病案复印费,因证据瑕疵,未予支持。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张三与A公司劳动关系解除,并由A公司向张三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87239.47元、护理费3396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156.8元、医疗费153317.73元及2023年5月工资差额8248元,共计313922元。


办案心得


郝月律师:“本案是律所的第一个关于工伤保险基金未能报销的医疗费,在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我们成功帮当事人争取到由公司承担的案例,尽管中途,公司一再强调当事人所需医疗费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能报销部分不应由其承担,但我们从工伤保险制度的根本目的出发,强调了公司的社会责任和义务,最终说服法院支持了我们的主张,有效地减轻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对于该结果,当事人很满意。”



案件承办人


郝月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工伤部执行部长

擅长领域:工伤人损、劳动争议、交通事故

所获荣誉:2022年度团队贡献奖、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2023年度优秀管理人、2023年度优秀律师、2022-2023年度金牛区优秀律师

同行评价:郝律师有丰富的公检法系统工作经历,曾先后于法院立案庭、民庭、法制办工作,熟悉案件立案、审理、结案等各办案环节。郝律师性格率真、特立独行,工作认真负责、刻苦钻研,追求高效率,高质量。拥有较为丰富的劳动争议和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解决经验,擅长谈判和调解,可以准确快速及时处理案件,凭借其扎实的法学知识、良好的法律素养受到委托人的一致好评。她坚信“法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立志成为一名有血有肉的法律人。


(注:文中人名、公司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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