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人损】员工受伤后公司才补缴社保,导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无法报销,而公司又不愿承担,霖澳律师介入,成功确认上述费用由公司承担
案情概要
2023年3月9日,刘海入职A公司从事现场生产操作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2300元/月。
然而,刘海入职的第一天,在工间休息期间因踩到施工围布不慎摔倒受伤,经医生诊断,为“桡骨骨折”,并建议休息2周。次日,A公司帮刘海办理了社保参保登记,并于3月21日缴纳了社保费用。
事后,刘海因不确定在工间休息期间受伤是否构成工伤,遂来到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咨询,在工伤领域有着丰富经验的谭淑律师接待了他。
在与刘海详细地沟通后,谭律师指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职工在工间休息时间,仍然属于工作时间,期间受到的伤害应被视同在工作期间或由于工作而导致的伤害,因此,刘海的情况构成工伤,可以申请工伤赔偿。
刘海得知自己能申请工伤后,万分喜悦,但并不清楚具体的赔偿流程,于是委托谭淑律师担任其代理人,协助处理。
霖澳律师帮当事人成功认定工伤,并在其索赔遭遇困难时,及时协助提起仲裁
谭律师受托后,即刻协助刘海准备相关材料,成功帮其申请了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为十级。
然而,在向人社局申报时,因A公司系刘海受伤后才为其购买的社保,导致部分费用(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等)无法报销。
鉴于该情况,谭律师随即陪同刘海与公司协商,但公司却坚决认为其已帮刘海缴纳了社保,那么上述费用应由人社局支付,不应由其承担。
双方未达成一致,基于此,刘海也不愿继续在A公司工作,选择离职。随后,刘海在谭律师协助下,搜集证据,向仲裁委提起仲裁。
仲裁阶段,谭律师积极举证,并提出,因A公司缴纳社保是在刘海受伤后,导致刘海无法申报相关费用,因此,上述费用应由A公司承担。
另外,刘海已与A公司解除劳动关系,A公司应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刘海应当享受60天停工留薪期,但A公司并未足额支付这段时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
A公司见状,认可向刘海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认为已足额向刘海支付了停工留薪期工资3201.15元,至于其他费用,应由人社局支付。
仲裁委认为,根据刘海的医嘱,建议休息两周,所以停工留薪期应为两周,按刘海月薪2300元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为1073.33元(2300元/月 ÷ 30天/月 × 14天),而A公司已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3021.15元,因此不存在欠付情形。对于其他费用,仲裁委认为应由人社局承担。最终,仲裁委裁决A公司只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2456元。
对这一结果,刘海及谭律师都无法接受,随即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期间,霖澳律师全力出击,助当事人胜诉,顺利拿回工伤赔偿款
诉讼期间,谭律师指出,仲裁委裁决对于人社局未能报销费用的支付主体认定错误,支付主体应是A公司而非人社局。同时,该裁决对刘海的停工留薪期的计算标准错误,应当延长,且停工留薪期工资不能以合同约定为准。
A公司坚持此前意见。对此,法院特向人社局发函询问刘海是否符合领取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条件。
人社局回函称,刘海工伤事故发生时间是在2023年3月9日,A公司于2023年3月10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当月社保费用于2023年3月21日到账,根据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只能支付2023年3月22日至2023年8月31日期间的工伤医疗费用。因此,刘海不符合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条件。
基于此,谭律师进一步强调,根据人社局回复,A公司应向刘海支付3月22日之前产生的医疗费。同时,因刘海不符合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条件,应由A公司向刘海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最终,法院采纳了谭律师的法律意见,判决由A公司向刘海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5716.5元、医疗费377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9719.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2456元,共计78268.7元。
办案心得
谭淑律师:“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受伤后补交的社保,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能不能报?对此,公司坚决认为,只要缴纳了社保,就能报,而前期仲裁时,仲裁委亦是认可该意见,但经过我们不懈努力,最终证实,受伤后补交的社保不能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只能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最后,通过诉讼,我们成功让公司承担了该部分费用,当事人如愿拿到工伤赔偿款。本案提醒大家,在遇工伤索赔困难时,必须要有坚定的维权决心并找专业人士协助,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维护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赔偿。同时,也提醒用人单位,要及时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及损失。”
案件承办人
谭淑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工伤部主办律师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婚姻家事、工伤人损
所获荣誉:2022年度团队贡献奖、2023年度优秀律师、2023年度合同纠纷品类十佳案例
评价:谭淑律师执业以来,一直秉持诚信务实、精益求精的办案宗旨,尽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迄今为止已经办理众多各类案件,其中尤其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事、工伤人损等领域,此外,她经验丰富、功底扎实、思辨敏捷、代理案件数量众多,办案过程中,始终把当事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的合法权益。
(注:文中人名、公司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