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21 20:38:38 Click:
案情概要
2022年2月21日,李建入职A公司担任研发人员,工作地点为甲区。2023年12月18日,李建突然收到A公司的通知,其所在部门将搬迁至乙区,而甲区与乙区相距近20公里,这严重增加了李建工作的交通成本和通勤时间。收到通知当天,李建便与主管进行了沟通,明确表示不愿意变更工作地点,但对方让李建“理解一下”。次日,李建又找到A公司的负责人针对变更工作地点的事情进行了沟通,并再次明确表示“拒绝搬迁”,但负责人依然不顾李建的诉求,仍以“大家都需要适应新的改变”为由搪塞李建。李建对于A公司单方面决定变更工作地点的行为非常生气,即使自己已明确表示拒绝,A公司也未能给出合理的安排或补偿方案。为此,李建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最终委托到了霖澳律师事务所的姜沙律师。姜律师接受委托后,先是了解了整个事件的情况,随后立马协助李建于向A公司发送了一份正式的“辞职信”,其中对李建的离职原因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并明确表示李建系被迫离职,为后续李建申请劳动仲裁做好准备。紧接着,姜律师将李建与公司高层沟通的聊天记录、李建的工资明细以及工作证明等证据材料准备齐全,协助李建提起了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李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19日未付工资、未休年假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其中,关于未支付工资以及未休年假工资的主张,姜律师提交了李建的各个工资明细佐证,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姜律师提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规定,A公司就单方面变更工作地点未能与李建协商达成协议导致双方劳动关系解除,A公司应该向李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最终,经过姜律师的有力举证和争取,仲裁委裁决由A公司支付李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19日未发放工资2960.39元、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年休假工资9421.18元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40982.14元,共计53363.71元。
办案心得
姜沙律师:“当事人被公司单方面通知变更工作地点,多次表示拒绝也未能得到一个妥善的处理结果,遂委托到了我们助其维权。我们接手后先是协助他向公司发送了‘辞职信’,明确了当事人的离职原因系公司导致,为后续的劳动仲裁做好准备,最终成功为当事人拿回了5万多的拖欠工资及补偿。”
案件承办人
擅长领域:劳动争议、合同纠纷
所获荣誉:2023年度最具影响力律师、2023年度团队贡献奖,2023年度劳动争议品类十佳案例
同行评价:姜沙律师,自执业以来,专注于劳动纠纷及合同纠纷领域,尤其擅长办理个人及企业因劳动争议引发的经济纠纷诉讼案件。此外,姜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不仅专业、严谨,还能很好地将理论与执业经验有效结合,及时、高效地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姜律师秉持“只做精品”的理念,精心打磨每一个案件,为当事人提供有温度的法律服务,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注:文中人名、公司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