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人损】55岁食堂阿姨发生工伤,公司以其已过法定退休年龄,双方系劳务关系为由拒赔,霖澳律师介入,成功让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案情概况
2024年2月26日,李佳(55岁)经朋友介绍到A公司上班,而A公司又将其安排至B公司食堂上班,岗位是食堂售餐员,负责售卖早餐面条及厨房卫生清洁等工作,双方约定工资为100元/天。
然而,上班一个月时间不到,李佳在食堂一楼炒菜区拖地时摔倒,致左手臂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左桡骨远端骨折,尺骨茎突骨折。李佳住院期间,A公司承担了所有医疗费用,并支付了劳务费共计1500元,但自此之后,便不再过问。
李佳认为自己在上班期间受伤,应属工伤,遂找到A公司协商,但A公司却认为李佳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并且其已为李佳支付了医疗费及劳务费,不应再承担其他责任,双方沟通失败。
鉴于A公司强硬态度,李佳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并委托霖澳律师事务所杨琴艳律师协担任其代理人。
杨律师了解情况后,迅速展开调查,发现B公司食堂实际是A公司承包的项目。
基于此,杨律师随即协助李佳梳理相关证据,以A公司和B公司为被申请人,向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尽管仲裁委以李佳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未予受理,但这并未影响李佳维权的决心。随后,在杨律师协助下,李佳起诉至法院。
诉讼期间,A公司辩称,首先,李佳入职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劳动者主体资格条件,双方之间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其次,李佳未按照公司要求穿工作鞋,应对自己受伤承担主要责任。再有,公司已支付了李佳的劳务费和医疗费,李佳也不存在其他损失,公司不应再承担其他责任。
对此,杨律师强调,李佳自2024年2月26日起在A公司所承包的食堂工作,A公司系李佳的用工主体,A公司应对李佳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采纳了杨律师法律意见,认定A公司对李佳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为后续认定工伤索赔奠定基础。
办案心得
杨琴艳律师:“在类似当事人这样的情况中,食堂阿姨等弱势群体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这类员工通常不是单位的正式职工,因此在受伤或发生其他劳动争议时,雇主往往会以各种理由否认工伤,拒绝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建议大家一定要尽早委托律师协助,从而快速实现维权。
案件承办人
杨琴艳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 工伤部主办律师
擅长领域:15余年大型保险公司法务经验,2年临床经验,专业代理四川及周边疑难复杂保险拒赔纠纷案件,对保险合同纠纷、工伤、人损纠纷、医疗损害等各类型案件积累了丰富实战经验。
同行评价:杨琴艳律师自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保险法律服务领域,在处理复杂的保险拒赔案件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能精准地分析病历资料,确保每一个细节都得到恰当的考量,并基于这些分析结果与保险公司进行高效有力的谈判,对于需要进行专家出庭询问、司法鉴定指导和审查的,也能运用医学知识储备积极维护当事人权益。
(注:文中人名、公司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