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工伤】油罐车司机撞车死亡,劳动仲裁显示:劳动关系不成立!为何陈彦律师仍为他争取到工伤标准赔偿金?
文中人物系化名
棘手,案件无任何信息
律师怎样从头查起?
2017年5月,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接到几位当事人登门咨询,说自己的亲人在车祸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已经死亡,想问应该怎样索赔。在洽谈中,律师发现,他们只知道自己的亲人是司机,在给别人开货车,并不清楚是给谁开货车、单位是谁、老板是谁,均一无所知。
原来,这位货车司机年龄较大,共有两次婚姻,家人均在各地打工,文化程度较低。司机从业以来,也未与任何企业签订就业合同,家人描述:“有人叫他去开车,他就去了。开一次算一次钱,也不知道老板是谁。只知道出事后,交警来通知我们,说人已经死了,别的都不清楚!”
看来,律师想要从家属身上获得更多信息十分困难。
就这样,仅凭一个车辆信息,霖澳律师开始了辛苦的案情工作。终于,通过律师多次前往有关部门反复调查取证,案情真相才一点点清晰起来。
油罐车发生交通事故
司机死亡家属索赔
赔偿主体到底是谁?
主办律师陈彦用交通部门提供的车辆信息在相关平台查询到:发生事故的货车挂靠在眉山市天地运输公司名下!通过与相关单位取得联系,不断调查,反复沟通,陈彦律师查明了案情的基本事实:
2016年5月,刘健(个人)以天地运输公司名义,雇佣司机向林,工作内容为:从四川出发到宁夏装汽油,再将汽油运输至甘孜州各个地方的加油站,工资按照实际运输的次数、路线计算,每月由刘健现金发放。双方并未签订任何协议,也没有工资发放的银行流水记录。
2017年4月13日,向林从宁夏运输汽油回阿坝的途中,在某省道上撞击在公路内侧山岩上后发生侧翻,造成驾驶员向林当场死亡,另一位押运员受伤,车上装载的28 吨汽油泄漏,车辆严重受损。事故后,刘健垫付向林丧葬费等费用共计38450元。
关于这个案件的理赔方案,陈彦律师认为:向林(死者)、刘健(挂靠方)、天地运输公司(单位),三者之间形成了一个三角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林(死者)既可以向刘健(挂靠方)索赔,也可以向天地运输公司(单位)索赔,两个赔偿主体都是可以的,但赔偿标准是不一样的。
赔偿主体不同
赔偿标准怎么不一样?
陈彦律师分析如下:
若赔偿主体为挂靠方刘健,只能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若赔偿主体为天地运输公司,在本案中适用工伤赔偿标准。两种计算方式的赔偿金差额可以达到40万元以上。很明显,为当事人争取到天地运输公司的赔偿对当事人更有利。
可是……
没有任何证据
律师如何策略性拿到挂靠协议
可是,想要向法院证明天地运输公司应该为本案的赔偿主体,就目前的形势来看,困难重重!!
刘健将货车挂靠在天地运输公司,然后聘用了向林,在这过程中,向林没有与刘健、天地运输公司签署任何协议,工资现金发放没有任何银行流水记录,向林也没有与天地公司任何人联系过。在任何资料、证据都没有的情况下,想要证明向林和天地运输公司之间有关系?难!想要证明天地运输公司为赔偿主体,更难!!
策略性申请劳动仲裁 一份挂靠协议浮出水面
随后,陈彦律师作为代理人向当地有关部门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向林与天地运输公司构成劳动关系。
仲裁过程中,天地运输公司为了推诿赔偿责任,主动向该部门出示了刘健与天地运输公司签订的挂靠协议,证明:刘健(个人)挂靠车辆在天地运输公司,刘健(个人)聘用了司机向林。
根据相关规定,这种挂靠关系,被聘用人与被挂靠公司并不构成劳动关系。因此,劳动仲裁认定书明确表示——向林与天地运输公司不构成劳动关系!
这次仲裁必然不会成功,是在律师意料之中!甚至是霖澳陈彦律师有意为之。因为,在什么证据都没有的情况下,陈彦律师通过这种方式,合法获取了车辆的挂靠协议,证明了三角关系的存在,为进一步索赔,打下基础。
庭审焦点:
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还是工伤标准赔偿?
本案如期开庭,庭审现场,原告诉求:
1.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眉山天地运输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标准赔偿原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72320元( 33616 元/年X20年)、丧葬费27212.5元、供养亲属抚恤金958237.6 元(标准: 交通运输平均工资62903元/年,每月5242 元),共计1657770.1元;
2. 被告刘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4.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坚称原告诉讼请求错误
认为本案应为生命权纠纷
但是被告刘健认为:本案是生命权纠纷,不是工伤赔偿纠纷案件。
原告的诉讼主张以及诉讼请求错误,原告以工伤为案由提起诉讼,理应先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刘健本人并不具备运输资质,雇佣了向林为司机,按劳务价格支付报酬,理应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赔偿。刘健认为原告提出的赔偿金额有误,不予认可。
被告:可以赔偿!但是不认可赔偿标准!
被告依据:
劳动仲裁部门——
劳动关系不成立,不支持工伤赔偿!
被告刘健还提到:
原告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认定劳动关系,该委员会出具的文件中,没有认定向林的劳动关系,也没有支持原告工伤赔偿要求。 现该裁决书已经生效,表明原告接受裁决结果,即认可死者向林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原告不能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造成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是驾驶员向林超速行驶,车主刘健提供的车辆性能良好,不存在任何驾驶隐患,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已经购买了驾驶人员责任险60 万元,已经尽到义务。
被告天地运输公司认为:
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应当由被告刘健承担赔偿责任。向林与本公司无关,他是由刘健私自聘用的,因此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人保财险东坡支公司认为:
本案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我方不属于适格主体。
当地劳动仲裁部门认定:劳动关系不成立!不支持工伤赔偿标准!那么,霖澳律师又将以什么方法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呢?
反转!!律师以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为由
提出工伤赔偿标准获法院采纳
陈彦律师在众多法律条款中,不断研究、推敲,为本案找到了两条重要的法律支撑点: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五)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受伤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座谈会纪要(一)》的通知,第十九条:劳动者因工伤亡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发包人和被挂靠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赔付标准进行赔偿的应予以支持,要求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也应予以支持。
本案中,刘健将车辆挂靠在眉山天地运输公司,刘健聘用向林为驾驶员,事发时向林正在履行工作职责,因此眉山市天地运输公司应对向林的死亡承担主体责任,并且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标准进行赔付。
也就是说,本案虽然没有构成劳动关系,但这两个法条的支持下,仍然可以获得工伤赔偿!
在法庭上,陈彦律师的代理意见获法官采纳。这个结果令众人一致感到意外,交口称赞陈彦律师业务精湛!
法院认定
1、 向林与被告天地公司并未建立劳动关系,本案确定为生命权纠纷。
2、本案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核算原告相应的损失。
3、苏梅、邓月享有获得抚恤金的权利。
4、被告天地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刘健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由于本案适用工伤保险待遇,被告人保财险东坡支公司对本案中的赔偿费用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被告天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刘健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393601.2 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霖澳律师用自己的专业和智慧,仅通过一个车辆信息,不断抽丝剥茧,收集证据,策略性获得了挂靠协议,证明了三角关系的存在。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权益,赔偿金额远超死者家属预期。用精湛的专业能力为当事人服务,是霖澳每一个律师不懈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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