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公司不签合同、不买社保,且在员工离职证明中添加“放弃权利”条款,霖澳律师揭穿公司阴谋,助员工顺利拿回5.8万赔偿金
案情概要
公司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不买社保,员工无奈离职
2023年3月,陈伟入职A公司担任工程师,但A公司不仅迟迟未与其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也未按规定给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对此,陈伟多次询问,可A公司每次都以各种借口推脱,让其等待通知。这一等就是大半年,A公司始终没个准信,这让陈伟感到非常忧虑。
一开始,陈伟以为公司只是单纯想拖延,直到后来,他听到了一个让他十分震惊的消息——A公司有了替代他岗位的人选。此时的陈伟本就被合同和社保的事情搞得身心俱疲,如今A公司做到如此地步,他也无力纠缠,无奈之下,只能选择辞职。
员工被迫签订“霸王”离职证明,委托霖澳律师助其维权
离职时,陈伟要求A公司支付相应赔偿,但不出意外遭到了A公司的拒绝,而更让其意想不到的是,A公司出具的《离职证明》中,竟赫然写明让陈伟“主动放弃一切向公司诉求的权利”。
为了打破眼前的僵局,陈伟先行签订了该《离职证明》,随后便咨询到了#霖澳律师事务所,律所#廖娅婷律师接待了陈伟,陈伟告知了廖律师其心中的担忧,即其已经签订了A公司出具的《离职证明》,是否会因此无法维权。
对此,廖律师表示,据陈伟所述,A公司未签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的行为已然违反《劳动法》的规定,理应向陈伟支付相应赔偿,而本案的关键在于证明A公司出具的《离职证明》无效。
霖澳律师剖析案件难点,助员工仲裁维权成功
廖律师的专业分析给了陈伟充足的维权信心,其当即决定委托廖律师为代理人,协助维权。廖律师介入后火速梳理相关证据,协助陈伟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陈伟与A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A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经过廖律师的积极举证和全力争取,仲裁委支持了陈伟的诉求,判决由A公司支付陈伟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2000元。
仲裁大获全胜,陈伟十分高兴,可A公司得知这一消息后,表示不服并立马提起了诉讼。不出所料,A公司果然在陈伟已经签署的《离职证明》上大做文章,A公司认为,陈伟签署该份离职证明时已经放弃向公司提出诉求的权利,因此其二倍工资差额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公司不服提起诉讼,霖澳律师强势反击,员工拿回应得赔偿
对此,廖律师早有准备,当即反驳到,用人单位在员工离职时出具“解除(终止) 劳动合同的证明”(俗称:离职证明)是其单方的法定义务,并非双方协商行为。
换言之,该证明是用人单位向离职员工出具的证明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或终止以及劳动者工作岗位、工作年限等信息的证明类文件,其目的是为了让员工在入职新的用人单位时证明其工作年限及履历。
因此,该证明因由用人单位单方面出具并不具有协议的性质,离职员工签收该证明只是签收行为而非协议签字行为,不能以离职员工的签收行为就认定离职员工认可了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所规定的“离职证明”应载明内容之外的,旨在让劳动者放弃权利的表述。
廖律师的论述法理清晰、逻辑严密,最终法院采纳了其代理意见,驳回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后经法院核算,扣除年度奖金,判决由A公司支付陈伟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8000元。
办案心得
廖娅婷律师:“本次案件的关键点就在于公司出具的含有‘放弃向公司提出诉求的权利’的离职证明,当事人签字后是否具有效力。对此,我在介入后查询了许多相关判例及法律法规,找到了驳斥公司方观点的重要证据,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帮助当事人拿回了应得的二倍工资差额,当事人对该结果十分满意。通过本案提醒各位,在入职用人单位时,一定要要求公司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劳动合同,如若不慎陷入劳动纠纷,也一定要及时委托专业人士介入,全力维护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案件承办人
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同行评价:廖律师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耐心接待每一位当事人,不会以案件标的的大小来区别对待,能够为当事人提供全面、细致的法律服务,在诉讼过程中为当事人争取权益最大化,执业以来,始终坚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服务宗旨。
(注: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