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公司为“合法”辞退7年老员工,自导自演将违法行为合理化,霖澳律师揭穿公司诡计,助员工拿回近10万
案情概要
公司自导自演辞退7年老员工,霖澳律师介入助员工维权
2017年7月5日,李芳入职A公司从事清洁工作,当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自此之后,李芳成为了A公司的一名员工,在自己的岗位上兢兢业业,一干就是7年。
2024年初,A公司内部传出公司经营困难的风声,李芳一开始并未在意,结果在2024年2月5日这天,李芳突然收到A公司发送的两份文件。
一份是《警告书》,其中载明,因李芳存在无故旷工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的管理制度并造成营业损失,特向李芳发出严重警告,并要求其立即停止旷工行为,否则公司有权按照规章制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追究其相关责任及赔偿;
另一份是《解除劳务合同协议书》,其中载明,A公司最后一次与李芳签订的合同期限已于2023年7月5日终止,A公司决定不再续签,于2024年2月5日与李芳解除劳动关系。
收到这两份文件的李芳一头雾水,但其却明白A公司此举已经侵害其权益,只是不知从何开始维权,于是在和家人协商后,李芳委托到了#霖澳律师事务所朱智涛律师为代理人协助维权。
霖澳律师深入解读公司“骚操作”,制定详细策略助员工仲裁维权
朱律师在向李芳了解了整个事情的来龙去脉后,一针见血地指出,A公司完全是在自导自演、自作聪明——意图用《警告书》将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理化。
但实则不然,《警告书》反而暴露了其未依法续签劳动合同的事实,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李芳有权向A公司主张赔偿。
对此,朱律师立马开始针对A公司的各项违法行为整理相关的证据材料,经过调查,朱律师发现,A公司还存在未按时足额为李芳购买社保的违法行为。
将案件情况厘清后,朱律师整理出了一套完整的证据材料,经过与李芳沟通,确认好最终的诉讼策略,随即协助李芳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李芳与A公司于2017年7月5日至2024年2月5日存在劳动关系,并由A公司支付未付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开庭之时,朱律师进行了有力举证和严谨说理,最终仲裁委作出裁定:确认双方之间自2017年7月5日至2024年2月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A公司向李芳支付工资11600元、赔偿金58800元,2023年8月5日至2024年2月5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4754.88元。
公司不服仲裁结果提起诉讼,霖澳律师冷静回击,大获全胜
然而,裁决结果出来后,A公司当即表示不服,提起了诉讼。对此,朱律师对A公司的诉状进行了细致分析,将证据材料进行完善后,协助李芳应诉。
庭上,A公司态度十分强硬,认为A公司与李芳在合同到期后,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A公司只需支付劳务报酬;
另外,是因李芳违反公司制度,导致A公司出现经济损失,所以A公司才提出与李芳解除劳务合同,故A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行为,不应向李芳支付赔偿金以及二倍工资差额。
面对A公司的无理说辞,朱律师冷静回击,其一,2023年7月5日合同到期后,李芳仍在为A公司提供劳动,受A公司的管理,并由A公司向其发放工资并购买社保(A公司亦未足额购买),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双方劳动关系实际持续至2024年2月5日A公司发出《解除劳务合同协议书》之时。
其二,A公司以《警告书》主张李芳“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解除劳动关系。然而,《警告书》内容空洞,完全不足以证明李芳存在符合解除条件的事实。A公司解除行为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构成单方违法解除。
不仅如此,朱律师还进一步指出,仲裁裁决关于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有误。双方并非首次订立合同,而是应续签劳动合同。因此,计算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时,不应扣除1个月“宽限期”。A公司应足额支付自2023年7月6日至2024年2月5日解除日止的二倍工资差额。
经过朱律师的全力争取,法院最终采纳了朱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如下:确认A公司与李芳于2017年7月5日至2024年2月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A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日向李芳支付工资11600元、赔偿金57582元、二倍工资差额27850.51元。
办案心得
朱智涛律师:“本次案件中,公司方因想单方面解除与当事人的劳动关系又不给赔偿,从一开始就‘自导自演’了一场戏,试图通过发送《警告书》来合理化自身违法操作,好在当事人没有沉默以对,而是及时委托我们介入协助。在专业人士的面前,公司方的企图昭然若揭,我们迅速采取行动,协助当事人仲裁,包括后续公司不服提起诉讼,我们也是冷静应对,最终成功助当事人拿回了近10万元,当事人非常满意。通过本案提醒大家,如若在职场中遭遇不公待遇或面临侵害自身权益的情况,一定要及时委托专业人士介入,以保障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案件承办人
朱智涛
霖澳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同行评价:朱律师法学专业知识过硬,逻辑清晰,办事认真负责,执业以来,始终坚持诚信做人、依法办案的服务宗旨,为当事人提供全面、细致的法律服务,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在诉讼过程中得到最大程度的维护。
(注: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