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男子与好友利用国家反诈平台,非法查询他人银行卡信息,或面临3年以上刑期,经霖澳天府分所律师专业辩护,刑期降至1年
案情概要
当事人伙同好友通过非法途径牟利,事情败露被捕
2024年5月,王浩与周波为赚取“好处费”,两人商议寻找公安系统人员通过登陆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以查询上家王五提供的银行卡状态信息。
两人分工明确,周波负责联系公安系统人员并在某聊天软件建群,王浩则在聊天群内发送查询银行卡号。之后,周波联系到非正式民警(辅警)张三并建立群聊,王浩将所需查询的银行卡号发至群内。
随后,张三趁下班无人之际,先是用正式民警的账号登录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接着在限定的2小时内,按照王浩提供的卡号,一一查询银行卡止付、冻结信息,最后将去除水印后的查询信息拍照传送到聊天群。
首次行动一切还算顺利,周波与上家王五结算后,将所得利益进行了分配。在此期间,因王浩与张三就报酬问题发生矛盾,王浩便让周波另行找人协助查询。
之后,周波另找到一名非正式民警(辅警)李四,并承诺查询一条信息支付100元的报酬。很快李四通过重复此前张三的操作,成功完成查询任务,而周波也按约向其支付了报酬。
眼见事情发展比预期顺利,王浩和周波心情无比喜悦,又开始计划着下一次的行动,但通过违法途径获利岂能长久。2024年7月12日,王浩、周波、李四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警方刑事拘留,并于8月17日被捕。
王浩家属得知消息后,心急如焚,赶忙委托#霖澳律师事务所天府分所杨杰律师 担任王浩辩护人,争取减轻量刑。
霖澳(天府)律师有效辩护,当事人刑期减至3年以下,全案量刑最轻
杨律师受托后迅速介入,了解案件进展,经查,前期张三非法查询银行卡信息3248条,发送1272条银行卡止付、冻结信息,后期李四非法查询银行卡信息581条,发送已被冻结、止付银行卡信息294条。
后公安机关侦查完结,将案件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王浩参与了张三及李四两条犯罪路径,情节特别严重,且到案后未如实供述,没有自首情节,建议量刑为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并就此向法院提起公诉。
对此,杨律师经细致分析案件材料后提出辩护意见,对于李四路径的犯罪事实,王浩确系全程参与;但对于张三路径的犯罪事实,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王浩实际参与,相关结果不应归责于王浩。
庭审时,杨律师重点围绕王浩未参与张三路径进行辩护,主张检察院该部分指控证据不足。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王浩仅参与了通过李四的犯罪路径,构成情节严重(而非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并最终认定了王浩具有自首情节。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王浩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周波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李四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
办案心得
杨杰律师:“本案当事人家属委托我的时候,当事人已经被警方刑事拘留了。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被指控参与了两条犯罪路线事实,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建议量刑三至七年有期徒刑,且认为当事人未如实供述,未认定自首情节。后面在审判阶段,我们指出前期犯罪路线证据不足,最终经过庭审,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当事人并没有参与前期犯罪路线,构成情节严重,处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自首情节也认定了。且值得一提的是,检察院起诉时当事人是第一被告,最终经过庭审,当事人为第三被告,全案量刑最轻。”
案件承办人
(注: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