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人损】工人刮腻子摔成十级伤残,包工头、承包方互踢皮球,霖澳律师锁定违法分包,主张连带责任,助其成功获赔
案情回顾
2023年12月,张某经丙介绍,前往某家装项目从事刮腻子工作。然而,开工仅两天,意外发生了。
由于工地上没有严密的安全网,也没有专业的防护设备,只有简易的脚手架,张某在施工时,因踩踏的横木突然断裂,导致脚手架瞬间坍塌,从高处重重摔落。
事后,因包工头甲不在现场,丙迅速联系工地承包方(以下简称A公司)的股东乙,二人一起将张某送往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张某桡骨远端等多处骨折。
在经历长达一个月的治疗后,张某终于好转出院。之后,包工头甲向她支付了1.4万元赔偿,过后一直没有过问。
张某不服,果断选择委托霖澳律师事务所协助,律所指派梁洁律师承办此案。
梁律师接手案件后,通过对案件仔细梳理指出,张某仅知晓甲上面的人叫乙,对其他情况一概不知,确认责任主体很难。
为此,梁律师展开多方调查,最终找出了乙背后隐藏的A公司,并协助张某完成伤残鉴定,结果为十级伤残。
随后,梁律师协助张某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起诉至法院,并通过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成功调取了甲的身份信息,将甲追加为共同被告。
庭审过程中,A公司与甲为了推卸责任,互相推诿。
A公司辩称,在张某受伤之前,不认识张某,双方无任何联系,张某并非为A公司提供劳务。A公司把部分装饰工作分包给了甲,据了解,甲把自己承揽的工作又转包给了其表弟丙,张某是丙找来干活的人。
甲曾告知A公司,甲与张某已经协商处理,甲向张某支付了1.4万元,收款人是张某的女儿,该纠纷已案结事了。
甲则辩称,赔偿责任应由A公司或其股东乙承担。张某是由乙安排工作,工资由乙定(300元/天),且脚手架等工具也是乙提供的,自己只是代乙出面处理赔偿,并未雇佣张某。
另外,本案伤残鉴定报告,张某的内固定还未取出,不能反映其身体真实的伤残状况,因此应当重新鉴定或者内固定取出后再鉴定。同时鉴定报告不能反映出功能丧失程度。最后,张某未对脚手架进行检查,自身有过错,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对此,梁律师给予了强有力的反驳,根据丙的证言、甲向张某支付工资及垫付赔偿等事实,足以认定张某受雇于甲。
A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个人甲,违反《民法典》相关规定,构成违法分包,应与甲承担连带责任。乙作为A公司股东,行为属职务行为,相应责任由A公司承担。
法院采纳梁律师意见,认定张某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自负20%责任;甲作为雇主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承担80%赔偿责任。A公司因违法分包,与甲承担连带责任。
经核算,张某损失共计12.9万余元,判决甲向张某赔偿8.1万元,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A公司与甲均提起上诉。梁律师继续代理张某出庭。
A公司上诉称,与甲系承揽关系,张某与甲已达成和解,且农村装修无需资质,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甲则上诉称,与A公司无分包关系,张某系为A公司提供劳务,且伤残鉴定不准确,另外张某应自担40%责任。
梁律师逐一反驳道:首先,甲支付的1.4万元系医疗费而非和解款。其次,无论案涉项目是否属于建设工程,A公司违法分包给无资质个人的事实清楚,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案涉脚手架断裂是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作为工具提供者及劳务组织者,A公司与甲均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对责任划分作出调整,认定张某未尽到安全审慎的注意义务,自身存在过错,自担30%的责任;
甲作为雇主,未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A公司作为定作人,在选任和监督上存在过错,在甲的责任范围内承担40%的共同赔偿责任。
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甲赔偿张某6.8万元,A公司在3万元范围内与甲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梁洁律师:“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违法分包导致责任主体混乱的工伤人损案件。案件的核心难点在于‘破局’——即在包工头与公司互相踢皮球的情况下,精准锁定责任主体。当事人最初对用工链条一无所知,我们通过申请调查令、梳理资金流向(如工资支付路径、垫资细节),成功还原了‘公司-包工头-工人’的用工事实,打破了公司‘不认识工人’的谎言。 针对A公司试图以‘非建设工程’为由规避资质的抗辩,我们紧扣违法分包的法律后果,主张其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最终,虽然二审在赔偿金额和连带责任范围上有所调整,但法院最终确认了A公司的赔偿责任,打破了其‘甩锅’的企图。这也提醒广大工友,在遭遇工伤且遭遇推诿时,切勿轻信口头承诺,应及时保留工资条、工友证言等证据,必要时寻求专业律师帮助,通过法律途径让真正的责任方‘无处遁形’。”
案件承办人

梁洁
擅长领域:人身侵权、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劳动争议
所获荣誉:2022年度团队贡献奖、环境权益维护志愿律师、2023年度团队贡献奖、2023年度工伤人损品类十佳案例、2024年度优秀律师、2024年度劳动争议品类十佳案例、2025年度卓越贡献奖、2025年度工伤人损品类十佳案例
同行评价:梁洁律师拥有丰富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能够把理论知识与实际案件相结合,擅长各类法律文书写作,具有良好的理解能力与沟通能力。在执业生涯中,一直致力于“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力求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文中人名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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