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修理厂斥资购买事故豪车,卖家不配合过户,还反诉老板不支付尾款构成违约?霖澳律师助力老板成功解除合同,全额拿回购车款
案情概况
2024年5月,张三驾驶小美名下的玛莎拉蒂在绕城高速发生交通事故,车辆被拖至大伟的修理厂。
大伟对车辆的维修费进行初步评估后,告知小美维修费可能有点高,并询问其是进行维修还是把该车辆卖给他。
面对高昂的修车费,小美权衡再三后选择后者。双方很快签订了《事故车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小美以20万元的价格将未修复的车辆及保险理赔权益一并转让给大伟。大伟先行支付了10万元购车款,剩余尾款在车辆过户完成后第一时间结清。
合同签订后,大伟按约支付了10万元,可小美却迟迟不配合办理车辆过户登记。尽管小美曾寄出过车辆登记证书,但关键的行驶证却几经周折才拿到,且最终被自称是小美老公的张三又要了回去。
大伟多次催促无果,眼看车辆因无法过户而脱审,价值不断贬损,他最终决定拿起法律武器,将小美告上法庭,并委托霖澳律师事务所廖娅婷律师担任代理人。
廖律师接手案件后,通过对案件全面梳理,发现案件存在两大核心难点:
其一、小美与张三早已离婚,大伟只有与张三进行买卖合同等的磋商证据,张三是否属于无权代理?
其二、本案是继续履行合同还是解除合同?当前新车市场价格大幅跳水,二手车市场亦受波及,若继续履行原合同,对买方大伟而言意味着持续扩大损失,但对卖方小美而言,继续履行则利大于弊。
为打破僵局,廖律师协助大伟主动出击,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事故车辆买卖合同》,并要求小美返还10万元购车款及资金占用利息、承担律师费等。
谁料小美随即提起反诉,要求大伟继续支付尾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庭审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矛盾焦点直指“谁才是违约方”。
小美认为,自己已履行核心义务,是买方大伟恶意违约。她辩称,车辆已完成实际交付,大伟已取得车辆并实际使用,其也已将办理过户必需的《机动车登记证书》邮寄给了大伟,车辆已具备过户条件,合同目的已实现,大伟未支付尾款,已构成根本违约。
对此,廖律师进行有力反驳:首先,大伟是基于与小美之间的车辆修理合同有权占有该车辆,并非基于买卖合同已完成的实际交付,双方合同并未明确约定交付时间,小美亦无其他证据证明已完成交付。根据物权与债权相区分原则,案涉车辆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
其次,合同明确约定需小美配合办理过户登记,大伟购买案涉车辆系用于二手车交易而非自用。因小美始终未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导致车辆无法过户,大伟的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
最后,对于张三是否构成无权代理,廖律师强调,张三一直对大伟宣称小美是其老婆,且能轻易拿出小美的行驶证、身份证、银行卡等核心证件,也是由张三驾驶该车发生事故。
从微信聊天记录来看,张三始终代表小美处理车辆事宜。根据民政局调取的婚姻登记信息,两人确曾存在婚姻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大伟作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张三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有效。
法院采纳了廖律师的代理意见,最终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事故车辆买卖合同》;小美向大伟返还购车款1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小美承担大伟的律师费及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大伟将案涉车辆玛莎拉蒂返还给小美。
小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过程中,廖律师据理力争,充分阐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廖娅婷律师: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二手车交易履约瑕疵引发的合同纠纷。本案中,我们不仅准确界定了“表见代理”的法律适用,更抓住了“过户是支付尾款前提”这一核心条款,将对方的违约行为与合同目的落空紧密绑定,最终助当事人实现了诉求。在此,也提醒大家,二手车交易务必“见车、见证、见人”,在涉及分期付款或附条件履行的合同中,一定要将“过户”、“交付”、“付款”等核心义务的先后顺序和触发条件写得清清楚楚。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交易前多一份谨慎,就能避免事后无尽的纠纷。 办案律师
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所获荣誉:2025年度劳动争议品类十佳案例
同行评价:廖律师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耐心接待每一位当事人,不会以案件标的的大小来区别对待,能够为当事人提供全面、细致的法律服务,在诉讼过程中为当事人争取权益最大化,执业以来,始终坚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服务宗旨。
文中人名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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