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前夫离婚后以“技术总监”身份讨薪4.4万,霖澳律师推翻劳动关系认定,公司无需承担支付责任
案情概况
阿珍与阿伟原系夫妻,婚后二人共同成立了A公司,由阿珍持股90%并担任法定代表人,阿珍的父亲持股10%,阿伟则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经营。
后双方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阿珍名下A公司股权以及该股权所取得的收益分红、相关股东权利归阿珍所有,阿伟放弃该部分财产。
然而,离婚后不久,阿伟却向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主张自己自2022年3月起便在A公司全职担任技术总监,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仲裁委审理后,支持了阿伟的请求,裁决确认双方在2022年3月1日至2024年11月8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A公司以现金方式向阿伟支付2024年7月1日至11月8日年期间的工资4.4万元。
对于该结果,阿珍无法接受,随即委托霖澳律师事务所廖娅婷律师担任A公司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改判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无需支付相应工资。
廖律师接手案件后,经全面梳理案情,发现案件十分棘手:A公司每月规律地为阿伟发放工资、缴纳社保,具有劳动关系的典型权利外观。如何穿透这一表面现象,向法庭揭示双方关系的本质,是本案取胜的关键所在。
为刺穿阿伟劳动者的身份,证实其才是A公司实际经营者身份,廖律师决定重新组织证据,并协助阿珍以A公司名义提起诉讼。
庭审过程中,廖律师围绕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展开了层层说理:
廖律师首先向法庭提交了阿伟与阿珍的结婚证和双方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指出基于双方此前的夫妻关系及公司股权结构,公司更倾向于夫妻共同经营。
同时,大量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阿伟在群内统筹安排公司采购、项目推进等事务,是在履行管理职责,而非接受公司的考勤、考核等日常管理。
其次,多份公司与甲方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显示,阿伟无需公司提供任何授权手续,便可以直接作为公司方代表与甲方签署《技术服务合同》。
这种对外代表公司、对内安排员工工作的行为,明显属于公司经营管理者的职权范畴,完全超出了普通“技术总监”的职责边界。
最后,阿伟从公司获取的款项金额差异大、无固定标准,不符合劳动报酬“定期、定额”的特征。结合双方的夫妻身份及离婚时的股权分割事实,这些款项实质上是公司经营收益的一种分配形式,而非基于其提供劳动所支付的对价。
面对廖律师的严密论证,阿伟仍坚持主张自己在A公司的职务为技术总监,认为其在A公司任职期间,虽与阿珍为夫妻关系,但这跟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事实不冲突,其依法享有劳动报酬。
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廖娅婷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劳动关系的本质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从属关系。
结合本案事实,人格从属性上,阿伟实质履行管理职责,不受公司规章制度约束;经济从属性上:转账金额不固定,不足以认定为劳动对价;组织从属性上,阿伟的行为属于公司经营管理范畴,而非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A公司与阿伟在2022年3月1日至2024年11月8日期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A公司无需向阿伟支付2024年7月1日至11月8日期间的工资4.4万元。
廖娅婷律师: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家事”与“商事”混同而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公司高管、股东(尤其是具有亲属关系的高管)与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往往是审理的难点。很多人误以为只要有转账记录、有社保缴纳,就一定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但法律认定劳动关系的核心标准是“从属性”(包括人格、经济、组织从属性)。在本案中,我们正是通过挖掘聊天记录、合同签署权限等细节,证明了对方实际行使的是“管理权”而非“被管理权”,从而成功推翻了仲裁阶段的认定。在此,也提醒大家,如果股东或亲属确实在公司任职,应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明确岗位职责、薪酬标准及考核制度,避免后续有理说不清。 办案律师
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所获荣誉:2025年度劳动争议品类十佳案例
同行评价:廖律师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耐心接待每一位当事人,不会以案件标的的大小来区别对待,能够为当事人提供全面、细致的法律服务,在诉讼过程中为当事人争取权益最大化,执业以来,始终坚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服务宗旨。
文中人名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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