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5名焊工被公司集体辞退,借口“消极怠工”?霖澳律师硬核维权,5人二审全胜获赔近40万
案情概况
2017年9月,大伟、大雄、大东等五人共同入职了成都A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在焊装车间担任加焊工,负责车身加焊。
五人与A公司均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A公司依法给五人正常购买社保并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在职期间,五人工作勤勤恳恳,未曾懈怠。
然而,2024年9月某天,五人像往常一样准备开始一天的工作,结果却突然收到车间主任代A公司发出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对车间管理处于消极抵抗状态”等理由正式解除与五人的劳动关系。
突如其来的辞退决定让五人猝不及防,一时不知所措。面对A公司单方面决定,他们决定拿起法律武器,并委托霖澳律师事务所的廖娅婷律师担任代理人。
廖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对案件展开全面梳理,并指出案件的核心点在于:A公司向五人发出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解除事实是否存在,解除是否存在合法依据,该解除行为是否违法?
对此,廖律师即刻着手梳理证据,并协助五人提起劳动仲裁,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庭审过程中,公司为证明其为合法解除,向仲裁庭举示了一系列证据,包括公司管理制度、规章制度培训宣贯记录以及五人的违纪通报批评。
在公司看来,这套“组合拳”足以证明五人违纪在先,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有据。
面对公司的证据,廖律师没有陷入对具体“违纪”行为的纠缠,而是从法律程序和实体规定两个维度直击要害。
首先,程序违法。廖律师指出,五人入职A公司时,从未签署过《员工手册》或者《公司规章制度》,对公司的规章制度内容并不清楚,而且五人收到A公司给的通知书后,对自己到底是什么行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具体是违反哪一条的规章制度均不清楚,公司至今也未进行过说明。
退一步讲,即使公司存在规章制度,但是该规章制度没有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工会或员工的意见、制度内容确定后没有公示直接发布、没有采取适当的方式确保员工知晓制度或纪律等,在此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上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
其次,五人的行为是否达到“严重”程度。廖律师强调,判断员工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需综合考虑该行为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是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失、是否导致劳动关系信赖基础彻底丧失、是否具有连续性或引发连锁反应等因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发生的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A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五人的行为达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程度,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后,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比例原则。用人单位虽然有权自主制定规章制度,但这并不等于可以随意尺度、超出“公平公正、符合比例”的法律原则。解除劳动合同是一种最严厉的处罚措施,应该是在穷尽了其他处罚手段后才能适用。
本案A公司在发现五人存在所谓“违纪行为”时,未给予任何提醒或警示,直接作出解除决定,明显违反比例原则。更为致命的是,公司管理制度中并未明确规定存在通报内容即享有劳动合同解除权,其解除行为缺乏制度依据。
廖律师的代理意见逻辑严密,直击要害,得到了仲裁庭的采纳。最终,仲裁委认定A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裁决A公司需向五人支付经济赔偿金。
A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采纳了廖律师的核心意见,判决驳回A公司全部诉求。
A公司仍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指出A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五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规章制度,达到了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
同时,A公司主张的解除理由与《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中载明的内容不完全相符。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公司未能履行其举证责任,应承担不利后果。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场历时一年半的维权之路,从仲裁打到二审,最终以五人的全面胜利告终。大伟、大雄、大东,加上另外两人的赔偿,五人最终总共成功获赔近40万元。
办案心得
廖娅婷律师:本案公司虽提交了规章制度及违纪通报,但未能证明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也未能证明员工行为达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程度,更未证明解除行为符合比例原则。因此,仲裁庭及法院均认定公司解除行为违法,需支付经济赔偿金。在此,也提醒大家:第一,入职时务必签署《员工手册》或《公司规章制度》签收确认书,若未签署,应保留相关沟通记录;第二,收到解除通知书后,应仔细核对解除理由是否与规章制度一致,若不一致,应保留书面异议记录;第三,日常工作中应保留考勤、工资、工作沟通等证据,以备不时之需;第四,若遭遇违法解除,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错过仲裁时效或证据灭失而导致维权困难。
办案律师
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所获荣誉:2025年度劳动争议品类十佳案例
同行评价:廖律师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耐心接待每一位当事人,不会以案件标的的大小来区别对待,能够为当事人提供全面、细致的法律服务,在诉讼过程中为当事人争取权益最大化,执业以来,始终坚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服务宗旨。
文中人名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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