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开别人车出险遭拒赔?霖澳律师巧用“不利解释原则”,助非被保险人全额获赔!
案情概况
2025年9月某清晨,张三驾驶一辆轻型厢式货车沿道路行驶时,与小海停放在路边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张三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张三负事故主要责任,小海负次要责任。
经查,张三所驾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为李四,其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驾意宝(升级版)”保险,其中驾驶人员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额为20万元,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事故发生后,张三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却被保险公司以“保单载明的被保险人为李四,而非张三”为由明确拒赔。
为妥善解决理赔争议,张三委托霖澳律师事务所张娅律师全权处理。
律师介入
张律师接受委托时,保险公司直接明确以张三不是保险被保险人,与保险无关予以拒赔,张律师直接整理证据立案起诉,并迅速梳理出案件核心代理思路,围绕以下两个维度展开:
第一、保险公司未尽提示说明义务,相关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依据《保险法》,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负有法定的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结合本案事实,从提车到事故发生,案涉车辆一直由张三实际驾驶,被保险人李四从未驾驶过该车。
该事实足以证明,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未能将相关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出足以引起注意的提示,也未进行常人能够理解的明确说明,因此,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
第二、保单条款自身存在缺陷,应适用不利解释原则
案涉保单在“被保险人”的认定上存在前后矛盾:保单正文载明被保险人为李四,而“特别约定”又明确写明“本保单的被保险人为保险单中载明车辆上的驾驶人员”。
依据《保险法》相关规定,当格式条款存在两种以上解释或前后矛盾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即保险公司)的解释。因此,应认定事故发生时的实际驾驶人张三属于保单保障对象。
庭审现场
为夯实上述思路,张律师同步构建了严密证据链。庭审中,张律师向法庭提交了一系列证据,有力地证明了张三长期驾驶案涉车辆的事实、张三与李四之间的雇佣关系以及张三具备合法的驾驶资格。
各项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逻辑闭环,有力地支撑了代理意见。而保险公司仍坚持辩称保单的被保险人为李四,而非张三,拒绝赔偿。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全面采纳了张律师的代理意见,最终判决: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三给付保险金2万元并支付鉴定费用1千元。
办案心得
张娅律师:本案的圆满解决,既维护了张三作为实际驾驶人员的合法保险权益,也彰显了法律对保险合同弱势一方知情权的保护力度。同时提醒广大车主。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需尽加粗提示、明确说明义务,仅勾选确认不算完成告知。格式条款存在歧义时,适用不利解释原则,作出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释。
办案律师
张娅
霖澳律师事务所
交通部主办律师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所获荣誉:2023年度优秀个人奖、2023年度优秀管理奖、2024年度团队贡献奖、2024年度交通事故品类十佳案例、2025年度卓越贡献奖、2025年度交通事故品类十佳案例
同行评价:张律师是一位认真负责、敬业高效、专业过硬的优秀律师,她总能全方位地为当事人考虑,专业、高效地帮助当事人解决面临的问题,她能快速地从复杂的案情中厘清法律问题,通过对案件事实的缜密梳理和充足的研究,找到争议焦点并攻破,全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文中人名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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