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事】男子生前不尽孝,老人死后拿遗嘱要求平分 35.8 万抚恤金,霖澳(德阳)律师明确抚恤金不是遗产,最终仅分得5万
案情概况
李老头是某建筑公司的离退休人员。2025年11月,李老头因病重去世后,社保机构核发了遗属待遇,其中包括丧葬补助金9万余元(已用于操办后事),抚恤金35.8万余元。
按照常理,抚恤金应主要分配给长期陪伴、照顾老人的配偶王老太和女儿阿梅。可就在老人去世后不久,多年未见的儿子大伟却跳出来要求平分上述款项。
在遭到王老太和阿梅拒绝后,大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阿梅、王老太向其支付李老头“单位补贴款”中其应得份额。
理由是,李老头生前于2023年立下遗嘱,对其死亡后的财产处理作出安排,其中明确载明:李老头死亡后,其原工作单位发放的单位补贴由大伟与阿梅平分。
面对该情况,阿梅当即带着王老太找到霖澳(德阳)律师事务所寻求协助,并委托贺刘成律师担任代理人。
贺律师接手案件后,没有急着去解释“谁该多分”,而是把诉争的款项,进行重新定性。
第一,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抚恤金是被继承人死亡之后才产生、由社保机构发放给遗属的物质抚慰和生活补助。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明确: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抚恤金产生于被继承人死亡之后,权利主体为在世遗属,因此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
第二,遗嘱无权处分他人权利。既然抚恤金并非李老头的个人财产,那么无论遗嘱如何约定,均不能当然决定抚恤金的归属和分配。大伟以遗嘱主张平分抚恤金,法律依据不足。
第三,“单位补贴”与“抚恤金”不能混同。遗嘱中提及的“单位补贴”,指向的是李老头生前原工作单位可能发放的相关补贴;而本案争议的35.8万余元,系社保机构按照遗属待遇规定核发的抚恤金。二者在发放主体、性质、来源上均不相同。大伟以“单位补贴”之名主张“抚恤金”之实,属于概念混淆。
在此基础上,贺刘成律师进一步整理相关证据,证明阿梅长期为两位老人买菜、做饭、洗衣、打扫,并在老人多次住院、两次大手术期间承担主要陪护和照料责任。
与此同时,短信记录显示,大伟多年未探望父母,常以“请保姆”“身体不好”为由推脱赡养义务,甚至曾向父母索要高额费用,并出现过“不孝”“同归于尽”等不当言辞。
法院组织双方调解,经协商,各方达成一致意见,约定:李老头去世后核发的抚恤金35.8万余元,长子大伟分得5万元,女儿阿梅分得10.8万余元,王老太分得20万元。
贺刘成律师:本案当事人最初面临的困境在于,对方手持遗嘱提起诉讼,主张平分老人去世后的相关款项,给当事人造成了较大心理压力。我们介入后,没有陷入“谁该多分、谁该少分”的情绪争论,而是先把争议焦点拉回到法律定性上:抚恤金系被继承人死亡后由社保机构向遗属发放的抚慰和生活补助,不属于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因此不能直接作为遗产处理。遗嘱可以处分遗产,但不能当然处分本就不属于遗产的抚恤金。在厘清法律性质后,我们又围绕各方对老人的实际扶养、照料情况组织证据。通过“法律定性+事实证据”的双重路径,案件最终在法院调解中达成较为合理的分配方案,帮助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办案律师

霖澳(德阳)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公司法务、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所获荣誉:2019年度优秀律师、2020年度优秀律师、2022年度十佳优秀案例、2022年度优秀律师、2023年度团队贡献、2023年度工程房产大类十佳案例、2023年度劳动争议品类十佳案例、2023年度交通医疗大类十佳案例、2024年度工程房产品类十佳案例、2024年度合同纠纷品类十佳案例、2024年度债权债务品类十佳案例、2024年度最具知名度律师、2025年度律所建设奖、2025年度工程房产品类十佳案例、2025年度债权债务品类十佳案例
同行评价:贺律师在执业以前曾在部队服役多年,培养了他独特的思维方式、严谨的工作作风和坦诚豁达的待人方式。贺律师致力于民事侵权、债务处理、刑民交叉、疑难民商事争端解决等专业领域,曾参与处理多起重大疑难诉讼和仲裁案件,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贺律师擅长案件的诉讼程序设计,具有超强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能力。特别在工程房产、公司法务、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文中人名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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