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继承】丈夫婚后立“保证书”却变本加厉家暴妻子!
案情简介:
骆某与裴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4年5月在成都市双流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尤其是骆某有非常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对裴某经常恶言恶语,夫妻之间时有矛盾发生,致夫妻关系不睦,2016年1月份,裴某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驳回,2016年4月骆某向裴某写了一份保证书:“我保证今后不再打裴某,我和妻子裴某平分双方共有的房产。” 但此后骆某与裴某之间夫妻感情并没有得到改善,裴某于2016年7月又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平分骆某婚前所有的一套房产。
办案历程:
【霖澳律所】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李洪霞律师代理了此案,庭审中,双方对离婚没有异议,但是骆某主张保证书没有法律效力,不同意将其婚前所有的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李洪霞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该案中骆某所写的“保证书”就是对其婚前个人财产进行了约定,而且该约定是书面将房产明确为夫妻共同所有,具有法律效力。既然夫妻双方约定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裴某当然有权要求分割。此外骆某在写“保证书”的时候并没有存在受到胁迫、威胁的情形,并没有损害到第三人的权益,完全出于自愿是合法有效的。因此骆某与裴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所立保证书依法具有法律效力。
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对“保证书”的法律效力予以认定,霖澳律师事务所李洪霞律师帮助裴某成功分得骆某婚前个人财产。李洪霞律师提到在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未果,进行诉讼离婚时,无过错方往往以此为据,要求法院按照保证书上的内容进行判决,其中以重婚、出轨、家暴等为条件,以财产权利为处置对象的保证书,在判决离婚时一般都会认定有效,同时李洪霞律师特别提醒,如果婚内保证书中有关于婚姻关系是否解除和子女抚养问题,在诉讼离婚中,并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