霖澳律所首页   |   免费热线:180-4859-4636
 您好,欢迎来到霖澳律所!   联系我们

180-4859-4636

团队介绍 专家顾问 成功案例 霖澳新闻 关于我们
业务领域
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劳动工伤 房产纠纷 合同纠纷 侵权纠纷 婚姻继承 债权债务 法律顾问 其它纠纷

交通事故

LINAO LAW
刑事案件交通事故 劳动工伤 工程房产 合同纠纷 侵权纠纷 婚姻继承 法律顾问 其它纠纷
点此免费通话

180-4859-4636

交通事故

【霖澳案例】连环买卖的车辆在未过户情况下发生车祸,责任谁担?

发布时间:2018/02/02 17:21:15   Click:

案情简介:

2016年3月8日9时30分,黄某驾驶的小型客车,沿新津县长绍街147号路口左转弯时,遇席某横过道路,黄某驾车撞倒席某,致使席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席某负次要责任。另查,黄某为张某所雇驾驶员,该轿车登记车主为赵某,实际车主为张某。现席某经治疗终结,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席某遂将登记车主赵某、实际车主张某、肇事司机黄某、保险公司统统告上法庭。


办案历程:

【霖澳律所】为此赵某来到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我所张言娇律师接受了赵某的委托,张言娇律师认为,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连环买卖车辆且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因为原车主已经将车辆交付买受人,买受人是该车辆的实际支配控制者,也是该车辆运营利益的享有者,所以买受人应对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辆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席某的损失。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外的损失由原告席某、被告张某按责承担。被告赵某虽系登记车主,因无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黄某作为雇员,其造成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失应由其雇主被告张某承担。霖澳律师事务所张言娇律师提醒广大车主,在转让车辆时,买卖双方最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以免事故后双方陷入说不清的境况。 

点此免费通话

180-4859-4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