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道路垃圾未清理干净导致的车祸,后果谁担?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11日傍晚,包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由某镇政府方向往学府大道方向行驶,21时55分许,包某驾驶该车行驶至某县公园路旁处,遇谭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从左至右行驶至此处时,因路面上堆有木块堆,包某所驾车前部与谭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右侧发生碰撞并碾压,造成谭某受伤,车辆受损。交警认定包某负主要责任、谭某承担次要责任。谭某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交警部门无法查清该处木块堆的所有人或行为人。该处道路属于城市道路。因交警部门无法查清该处木块堆的所有人或行为人且该处道路属于城市道路。谭某遂委托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墨兰兰律师代理了此案,将包某、某县城市管理局告上法庭。
办案历程:
【霖澳律所】霖澳律师事务所墨兰兰律师提出了以下代理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事实,某县城市管理局负有对事发路段管理养护及保洁的职责,无论该木块堆是他人故意堆放还是其他原因所致,作为城市道路的管理养护及保洁部门均应对此及时处理。该案事故的发生地属某县城管局养护范围,城管局在诉讼中未能证明已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件结果:
因某县城市管理局未能证明其管理无过错,最终法院判决:结合案情,酌定某县城市管理局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谭某3万元;包某赔偿谭某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