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投资理财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案金额高达2亿!业务骨干受牵连被公诉,霖澳律师为其辩护,争取到缓刑1年
案情概要
高飞,因自身工作收入较低,在听到朋友说贷款公司待遇丰厚后非常动心,遂加入了A投资理财公司,并凭借自身实力很快晋升为该公司业务团队的负责人,平时主要负责带领业务员以电话营销、摆展架、散发传单、会议营销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投资理财项目——按月支付募集本金1%至1.5%的利息,到期再给予全额返还本金。随着业务的发展扩大,高飞发现公司并没有法定资质,怀疑公司涉嫌违法操作,但转念一想公司正常运营了这么久,自己应该是多虑了。此后,高飞及公司其他团队负责人,通过与集资客户签订借款合同、债权转让合同、居间理财协议的形式,先后对444名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共计201170500元。公司业绩蒸蒸日上,似乎危机也暗藏其中,不久后,因公司老板涉黑,牵扯出公司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整个公司包括员工都被警方查处。高飞至此才知晓公司确实是违法运营,于是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在审查起诉阶段已退缴非法吸收资金提成所得。在办理取保后,高飞表示很懊悔,知道难逃被判处实刑,只能争取缓刑,为此连忙找到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委托杨杰律师担任其辩护人。杨律师通过与高飞详细地沟通了解了案情的来龙去脉,迅速整理好量刑意见提交至检察院,被检察院采纳之后,庭审阶段,杨律师再次梳理辩护意见,提交至法院。
杨杰律师辩护意见
1、被告人高飞系初犯、偶犯,在此之前无任何前科劣迹。根据高飞本人及其家属描述,被告人高飞在此次犯罪行为前具有合法的工作,之所以去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是由于当时社会环境中对外募集资金的公司较多,加上自身只有初中文化水平,法律意识淡薄,以为自己从事的工作属于合法行为,才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2、被告人高飞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1)、被告人高飞在该案件中属从犯。被告人高飞虽系A公司团队负责人,但实际工作内容与普通员工并无区别,可以说A公司业务没有被告人高飞,也不会有丝毫影响,所以被告人高飞在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中只起到了辅助作用,属于从犯,具有从轻、减轻情节。(2)、被告人高飞主动投案,系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被告人高飞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此外还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人高飞依法构成自首,可减轻处罚。(3)、被告人高飞对其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4)、被告人高飞已主动退缴所有违法所得,并主动缴纳罚金。被告人高飞在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下主动退缴所有违法所得,并积极缴纳罚金,足以说明被告人高飞认罪、悔罪的态度,根据相关法律意见,被告人高飞符合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3、被告人高飞主观恶性小,无社会危害性,取保候审期间也遵纪守法。首先,被告人高飞此次所涉罪名并非是暴力型犯罪,相比那些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的暴力犯罪分子,被告人高飞的行为不存在任何人身危险性;其次,被告人高飞只是A公司的普通业务员,只负责拨打电话,被告人高飞无任何权利,也未策划公司业务,主观恶性小;最后,被告人高飞在此次犯罪中自身也认识到了错误,现已积极改正。
4、被告人高飞确有悔改表现,愿意改正,重新做人。被告人高飞因法律意识不强铸成此错,现被告人高飞非常后悔,再有被告人高飞身上承载了家人所有的期望,现今对其过于严厉的刑罚,很可能对其今后就业、家庭都有可以预见的极大影响。现被告人高飞已经充分认识到了法律的威严和震慑,对其宽大处理,挽救的不仅仅是他本人,也是整个家庭,请求法院给予被告人高飞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综上,被告人高飞虽涉嫌犯罪,但高飞具有初犯、偶犯、自首、坦白、从犯等情节,其资源认罪认罚,主要退赃和缴纳罚金,可对其适用缓刑。
案件结果
被告人高飞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
办案心得
杨杰律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刑法》规定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之一,即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故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社会上以存款的形式公开吸收公众资金的犯罪行为,而该犯罪行为根据《刑法》规定,行为人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当事人的所在公司就是以该种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且涉及金额较大,根据法律规定,案涉人员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所幸当事人在该事件中属从犯,作用不大,并且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虽最终仍旧被判处刑罚,但我们尽全力为其争取到缓刑,已是万幸。违法犯罪不可为,最终只会害人害己。”
办案律师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
注:案件中人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