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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小伙贪图小利,为犯罪分子提供银行卡非法获利1000元,帮信罪实锤,霖澳绵阳分所律师为其辩护,成功帮其争取到缓刑

发布时间:2023/12/19 10:55:18   Click:

案情概要


某天赵高在刷短视频时,无意中刷到一条介绍如何挣钱的视频,基于好奇就私信了对方,而对方见赵高上钩,当即询问赵高愿不愿挣零花钱,并讲述到若赵高愿意,只需提供银行卡即可(一张银行卡可获利500元),他们会帮其订好来成都的车票及住的酒店。赵高一看正好,本来他就打算去成都换乘飞机前往浙江打工,现在对方帮自己买了云南去成都的车票,不仅可以节省一笔钱还能额外赚钱,何乐而不为呢。于是赵高欣然表示同意。之后,赵高按期到达成都,并按照对方要求提供了两张银行卡、手机、身份证及手机银行APP密码、手机密码。这些东西都交出去之后,赵高才意识到不对——对方极可能在利用信息网络犯罪,奈何为时晚矣,自己早已被对方派人盯住,压根无法取回手机。赵高虽因此获利1000元,但仅3天时间,就接到公安机关传唤,赵高深知难逃法律制裁,遂主动回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局投案,上交了1000元非法收益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查,赵高名下两张银行卡流水有100000元为诈骗所得资金,由此赵高被警方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拘留。

赵高家属得知该情况后,急忙来到四川霖澳(绵阳)律师事务所分所咨询,并委托杨潇玉律师担任赵高辩护人。杨律师接受委托,迅速会见赵高,了解案件情况后,率先帮赵高成功取保。后续,公诉机关认为,赵高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提供银行卡、手机等支付结算工具,帮助犯罪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此,杨律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在案证据能证明被告人赵高系受他人胁迫而提供帮助,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2、被告人赵高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3、被告人赵高自愿认罪认罚,根据规定,可以对被告人赵高减少基准刑;4、被告人赵高违法所得已全部上缴,具备退赃情节、认罪态度好;5、被告人赵高系初犯,无犯罪前科,有悔罪表现且无再犯可能;6、被告人赵高违法所得为1000元,数额较小,请求酌情适用罚金。综上,请求法院从宽处罚。法院审理查明后,采纳了杨律师辩护意见,最终赵高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办案心得


杨潇玉律师:“网络诈骗在生活中屡见不鲜,各式各样的诈骗手段更是层出不穷,让人防不胜防,而‘帮信罪’则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重要‘帮凶’。本案当事人被利益蒙蔽双眼,以为提供银行卡就能轻松赚钱,殊不知已然被犯罪分子利用,迈进了犯罪的深渊,作为其辩护律师,只能尽全力为其争取合法权益,最终未辜负其家属重托,成功帮当事人争取到缓刑。借此案提醒大家,经济性犯罪取保成功乃至于判缓刑的关键是一定要坦白,不要相信民间流传的‘抗拒从严、回家过年’的说法,不然自首都不能成立。同时一定要清楚个人出售、出租银行卡给违法犯罪分子的行为,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不要为了蝇头小利被犯罪分子利用,请妥善保管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切莫因一时贪念沦为犯罪的‘工具人’。”


霖小律有话说


“帮信罪”的全称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办案律师


杨潇玉
四川霖澳(绵阳)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刑事部主办律师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法务合规
同行评价:杨律师善于维护良好的客户关系,理解并满足客户需求,在办案中深入研究案件细节、法律条文,基于案例数据对所办理案件进行有效的分析和论证,多利用协商和调解的方式,解决一些潜在的法律争端,为客户避免不必要的诉讼成本。



注:案件中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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