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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员工恪尽职守帮公司催收货款,却被公司怀疑截留公司货款及单据,并将其违法辞退,霖澳律师帮其沉冤得雪,成功拿回应得赔偿

发布时间:2023/12/22 14:08:41   Click:

案情概要


员工被公司以私自截留货款为由辞退,来到霖澳律所咨询律师

杨清系A公司员工,平时主要负责公司销售及客户货款催收(杨清找到购买方,购买方将货款支付于杨清,再由杨清转交给公司。杨清自入职以来,对工作始终恪尽职守,然而,某天杨清突然收到公司发函,称杨清所上交账务不清(公司怀疑杨清截留货款),限定杨清3日内必须要将所有账务都上交公司,若杨清未按时上交,则视为杨清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届时公司将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杨清看后,心想自己并未少交货款,平时就算多收客户的,也全部上交了公司,由公司退还给客户,现今账务不清,主要是公司对账不清楚,应与自己无关,于是,杨清并未理会。可截止时间到期后,杨清果真收到A公司发送的《解聘通知书》,杨清对此表示不能接受,也不能理解,遂来到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咨询,袁萍萍律师接待了她。

霖澳律师为其提供专业法律意见,当事人毅然选择法律途径维权

经过一番详细地沟通后,袁律师分析到,根据杨清所述,其平时向客户催收货款均是以公司开具的单据为依据,因货款存在滚动结算及客户退货的惯例,其对于所收取的货款即使存在误差,在与公司及客户对账后,均予以及时结清,且其曾主动要求公司查账,帮助公司催收货款,其并不存在A公司所称的未及时足额将所收货款交回公司,涉嫌截留货款及公司单据的行为,即不存在任何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相关劳动合同法的行为,也未对公司造成任何经济损失,由此,公司在无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单方向杨清发送《解聘通知书》进行辞退,属于是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极大损害了杨清的合法权益,故杨清有权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此外,因其存在加班及未休年休假的事实,故杨清亦有权请求公司支付该加班工资及未休带薪年假的工资。杨清听后,幡然醒悟,回去之后当即找到公司沟通赔偿事宜,但公司并不认可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事实,拒不赔偿。沟通无果,杨清果断委托袁萍萍律师担任其代理人,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

仲裁过程双方展开激烈对抗,霖澳律师专业取胜,当事人成功拿回应得赔偿

袁律师接受委托,迅速搜集相关证据,梳理法律意见提交至仲裁委,过程中,公司辩称其系依法解除与杨清之间的劳动关系,无需支付赔偿金,对于加班工资,其已足额支付,无需另行支付,至于年休假,杨清已全部休假完毕,亦不应再次支付。对此,袁律师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就其作出解除与杨清劳动合同而产生的争议承担举证责任。然从其提供的《员工手册》载有:“员工私自挪用公款或货物一次,限期归还并处100元罚款,第二次予以辞退并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内容来看,应当是员工因“私自挪用公款或货物”行为被处罚后,再次出现“私自挪用公款或货物”行为,方可视为员工重大违纪。可本案中,公司并未提交杨清多次私自挪用公款或货物的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故公司应向杨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而对于加班工资,公司并未足额支付,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公司应足额向杨清支付加班工资。至于杨清未休年休假,虽疫情静默期间休了5天,但距今仍旧还有1天年休假未休,则公司理应支付杨清未休年休假工资。仲裁委查明事实后,认为公司以杨清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作为解除杨清劳动合同的决定,事实不清楚,依据不充分,不予支持。对于袁律师所提法律意见,仲裁委全部予以采纳。


仲裁结果


A公司在裁决书生效后5日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向杨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6000元,加班工资差额25854.41元,未休年休假工资551.72元,合计62406.13元。


法律文书



办案心得


袁萍萍律师:“本案当事人清清白白做事,却被公司以涉嫌截留公司货款及单据为由辞退,面对公司乱扣帽子的行为,当事人在咨询我们后了解了相关法律知识,找公司理论,但公司依然态度强硬。后续,当事人果断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而我们作为当事人代理人,自是全力为其争取最大合法权益,最终成功助当事人如愿拿回应得赔偿超6万元。借此案旨在告知大家,只要我们做事坦坦荡荡,哪怕别人怀疑,我们也可以问心无愧挺直腰板与他们对质,并拿回应得赔偿。”



办案律师


袁萍萍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合同部主办律师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民商事纠纷、公司法律顾问、经济犯罪、涉税争议

同行评价:袁萍萍律师,不仅是执业律师,同时也是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这让她在擅长的合同纠纷、民商事纠纷、公司法律顾问领域更加如鱼得水,优势明显。袁律师自执业以来,凭借深厚的法律实务操控能力及扎实专业的法财税一体化综合知识,为众多当事人挽回了大量经济损失,并且凭借严谨负责、真诚高效的办案风格,为当事人提供全面、优质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普遍好评。



注:案件中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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