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货车司机入职公司1年多,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毫无征兆突然将其口头辞退,也不予任何补偿,霖澳律师受托助其成功维权
案情概要
2022年2月1日,王兴入职A物流公司,担任货车司机,每月工资为7300元(6000元基础工资、1200元生活费、100元电话费),每月固定跑6趟货运,若超出6趟则超出部分按每趟500元另行结算,王兴工作期间勤勤恳恳,从不懈怠。然而,一年后王兴突然被A公司口头辞退,没有任何提前通知,也没有任何补偿,这让王兴深感震惊和无助,不知道自己做错了什么,为何会突然被辞退。事后,王兴找到公司领导层讨要说法,得到的却是冷淡的回应。对此,王兴决定寻求法律的帮助,于是来到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咨询,擅长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姜沙律师接待了他。经过详细地沟通后,姜律师根据王兴所讲述的情况,分析到,A公司临时辞退王兴,并未提前通知,也没有任何补偿,此举确系违法,王兴可提起劳动仲裁维权,可现今存在两个难题,其一、王兴虽入职A公司1年多,而A公司也在2022年10月给其缴纳了社保,但并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故还得先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其二、王兴仅是被A公司口头辞退,并无实证能证明A公司确实辞退过王兴这样一个基本事实,只能全力争取。王兴听后,果断委托姜沙律师担任其代理人,协助维权。姜律师接受委托,迅速搜集有利证据,并巧妙支招协助王兴获得A公司辞退王兴的录音,最后整理证据及代理意见提交至仲裁委。
王兴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确认王兴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2、请求裁决A公司支付王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5700元(7300元×9个月);
3、请求裁决A公司支付王兴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10950元(7300元×1.5个月)和代通知金7300元。
庭审现场
我司与王兴不存在劳动关系,没有与王兴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也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首先,王兴受雇于案外人张三,接受张三的安排从事驾驶业务,其所驾驶的车辆实际车主系张三,其运输的货物也系张三联系,属于张三的运输业务,王兴的工资也系由张三支付。其次,王兴驾驶车辆系张三挂靠在我司名下运营,而王兴在工作期间存在多次违章,未与张三协商便自行离开岗位,导致我司遭顾客多次投诉。再有,我司为张三缴纳社保是基于张三的请求,该部分款实际是由张三进行结算。最后,对于我司愿意为王兴出具离职证明,是因王兴以找工作方便为由作为理由,我司仅是出于好心给予方便。综上,王兴所出示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请求仲裁委予以驳回。
姜沙律师
1、当事人王兴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首先,A公司系从事货运服务的公司,而当事人王兴系身体健康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双方均符合劳动合同法的主体。其次,当事人王兴投入劳动,获得劳动报酬,A公司通过微信管理当事人,当事人在微信向A公司汇报工作成果,再由A公司通过微信每月给当事人核算工资、发放工资。当事人接受A公司的管理与安排,遵守A公司的规章制度及管理,其驾驶的车辆为A公司所有,双方之间的关系具有相当的稳定性,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依附性与经济从属性,且A公司自2022年10月便开始为当事人王兴缴纳社保。故综上,双方符合原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发[2005]12号)的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存在劳动关系。
2、A公司应支付当事人王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5700元(7300元×9个月)。当事人自2022年2月1日入职以来,A公司一直未与当事人王兴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3年5月27日,A公司辞退当事人王兴,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故A公司应当就未与当事人王兴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当事人王兴二倍工资差额65700元。
3、A公司应支付当事人王兴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10950元(7300元×1.5个月)和代通知金7300元。当事人王兴自2022年2月1日入职以来,一直勤勤恳恳,谁料2023年5月27日,A公司就口头通知,解除与当事人王兴之间的劳动关系,并与当事人做了工资结算,违法辞退当事人,未提前一个月通知,未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中,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故A公司应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原因的相关证据,若未提供则应承担不利后果。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A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未提前一个月通知当事人王兴,故A公司应当支付当事人王兴一个月工资即7300元作为代通知金。另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A公司应就解除劳动关系支付当事人经济补偿,根据当事人王兴月工资标准及工作年限可知,A公司应当支付当事人王兴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0950元。综上,请求仲裁委依法裁决。
仲裁委认为
本委认为,对于申请人王兴主张与被申请人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则述称申请人驾驶车辆系挂靠至被申请人人名下,但因被申请人未提供相应证据,本委不予采信。其次,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仅与案外人张三之间为雇佣关系,与被申请人无劳动关系,但根据被申请人当庭陈述及相关证据并不能合理排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本委亦不予采信。最后,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本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对于申请人主张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因被申请人未提供相关证据进行答辩,本委确认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对于申请人主张的金额,本委认为申请人于2023年6月16日向本委提起仲裁,2022年6月17日前的仲裁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故本委予以部分支持,即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期间为2022年6月17日至2023年2月1日,差额共计54456.32元。而对于申请人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因被申请人并未就此提供相应证据,故本委对申请人所述事实予以采信,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代通知金7300元和经济补偿金10950元。
仲裁结果
被申请人A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王兴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4456.32元、经济补偿金10950元及代通知金7300元,共计72706.32元。
办案心得
姜沙律师:“本案当事人遭遇不公平对待——公司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临时辞退、不予赔偿,好在维权意识较强,事后即刻就找到我们协助其维权。而我们接受委托后,发现当事人该种情况,虽证据有所瑕疵,但可以补足,而对方因未能提供证据进行反驳,需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最终,仲裁委采纳了我方意见,当事人得以成功维权,拿回超7万元赔偿。该案也提醒大家,当自身权益受损时,要敢于维权,若自己不能解决,可寻求律师协助,断不可轻易放弃。”
霖小律有话说
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具体怎么分配?
1、劳动关系问题。劳动者主张存在劳动关系的,由劳动者对劳动关系存在进行举证。用人单位否认存在劳动关系,则由用人单位进行举证;
2、入职时间、离职时间问题。用人单位主张的入职时间或离职时间与劳动者主张不一致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3、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问题。劳动者主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
4、拖欠工资问题。劳动者主张未足额发放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由劳动者举证证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具体数额,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足额发放了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的,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工资发放情况;
5、加班工资问题。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原则上由劳动者举证证明存在用人单位安排的加班事实,但有例外,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的考勤、工资表能够证明加班事实的,由用人单位提交考勤、工资表;
6、提成、年终奖、补贴、津贴等待遇问题。劳动者主张提成、年终奖、补贴、津贴、婚家、丧假、病假、非因工死亡等待遇的发放,原则上由劳动者一方举证证明,但存在例外,即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发放的员工手册或签订的合同内有明确规定或约定的,由用人单位举证为何不发;
7、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赔偿金问题。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赔偿金的,如果是劳动者主动辞职的,以及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由劳动者举证证明辞职原因及劳动合同到期时间。如果是用人单位作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则有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其决定的合法性;
8、工伤待遇问题。劳动者主张工伤待遇的,由劳动者举证证明责任,用人单位否认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办案律师
姜沙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劳动争议部部长
擅长领域:劳动争议,合同纠纷
同行评价:姜沙律师,自执业以来,专注于劳动纠纷及合同纠纷领域,尤其擅长办理个人及企业因劳动争议引发的经济纠纷诉讼案件。此外,姜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不仅专业、严谨,还能很好地将理论与执业经验有效结合,及时、高效地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姜律师秉持“只做精品”的理念,精心打磨每一个案件,为当事人提供有温度的法律服务,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注:案件中人名、公司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