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兄弟意气用事致人死亡,我所举证其仅实施一般伤害行为,法院已采纳,被告争取到从轻处罚
一、案情简述
2016年9月25日,被告人林某与李某在开车路过成都市高新区时,看见了其兄弟陈某和被害人王某因争抢出租车而发生争执、互相厮打,遂下车赶到现场与陈某一起对被害人拳打脚踢。期间,被告人陈某揪住被害人的衣服猛推,将被害人推倒在地,头部撞击地面。陈某仍不罢休,又踢王某头部一脚后,与林某、李某逃离现场。被害人王某被送往医院后,因其头部以一定速度与地面作用(摔跌)致脑颅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林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异议,辩称被害人仅倒地一次。辩护人李洪霞律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亦表示异议。
二、辩护思路
【霖澳律所】辩护人李洪霞律师的辩护意见是:
第一,被告人林某在被害人倒地前曾用拳头、巴掌、脚伤害过被害人身体,实施的仅仅是一般的伤害行为,且其并未对被害人头部实施过伤害;
第二,被告人林某并未实施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被害人的死亡与林某的行为之间无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犯罪情节轻微,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且被告人陈某也存在实行过限的行为;
第三,本案系民间矛盾所引发,临时起意的激情犯罪,被告人林某主观恶性较小,在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第四,被告人林某投案自首、愿意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认罪、悔罪,且系初犯、偶犯。综上,请求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李洪霞律师的意见,判处被告人林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李洪霞律师指出在碰到这样的案件时在为当事人的行为对被害人感到抱歉之外还应该认真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林某不是不恶之人,我们需要仔细地阅卷、研究案情为当事人争取正当权益。最终判决三年有期徒刑,缓期四年执行,这证明我们的努力没有白费,事后林某也多次表示万分感谢李洪霞律师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