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侵权】新房刚装修完就被泡水,因无法确定责任人,当事人陷入维权困境,委托霖澳律师介入,成功揭露事情真相,并挽回各项损失7万多
案情概要
2020年6月,陈兰在A公司购买了一套精装房,2021年年底完成交付,随后,陈兰将房屋发包给B公司进行软装,2022年5月21日,B公司软装完毕,双方办理结算。原本陈兰系租房居住,眼见新房装修完毕,其打算等出差回来后就不再续租,直接搬进新房居住,可就在其还在外地出差时,便接到小区物业通知,新房主卧卫生间阀门处一直漏水且地漏无法排水,导致整个室内已有积水,地板、墙面、桌柜等均处于泡水状态,对此,陈兰怒火中烧,当即先行让物业紧急处理积水问题,而后不得不再次续租(月租金2700元)。后续其因不确定此次漏水是开发商A公司的失误还是B公司装修疏漏导致(房屋软装期间,陈兰发现B公司更换卫生间洗脸盆时地面有水,遂通知B公司前往查看,之后B公司回复弄好了,陈兰也就没有去实地查看过),遂将此事均告知了A、B公司,意图一同协商赔偿事宜,谁料,A、B公司均不愿担责,最终三方不欢而散。鉴于A、B公司如此态度,陈兰知晓仅凭其个人能力,无法成功维权,遂果断选择委托律师介入,而在多番咨询对比后,最终选择了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雷泽林律师。
雷泽林律师接受委托,通过与陈兰沟通了解案情及实地查看,在充分了解事故原因后(案涉房屋漏水系主卧卫生间洗手面盆下方的两个进水三角阀门没有拧紧导致),指出目前维权存有两处难点,其一,A、B公司均不愿担责,导致事实不清,责任方无法确定;其二,案涉房屋具体损失不明。为解决上述难题,雷律师先是多次前往案涉房屋调查,期间发现案涉房屋样板间主卧卫生间洗手面盆的两个进水三角阀门的旋钮是船形且没有红蓝冷热水标志,而案涉房屋三角阀门的旋钮实际却是长条形且有红蓝冷热水标志,即意味着案涉房屋此处的三角阀门曾被更换过。于是,雷律师以此为突破口,协助陈兰搜集相关证据。同时,雷律师协助陈兰向法院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案涉房屋因漏水产生的装修损失进行鉴定评估,结论显示,案涉房屋因漏水造成的装修损失为31734.25元(鉴定费用11955元由陈兰垫付)。待准备充分,雷律师协助陈兰起诉至法院,期间为更好明确责任归属,雷律师建议将A、B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对此,陈兰表示赞同。庭前,法院组织调解,奈何调解未果,最后直接进入诉讼程序。
陈兰诉讼请求
1、判令A公司、B公司立即支付陈兰赔偿款31734.25元及鉴定费11955元;
2、判令A、B公司向陈兰支付房租租赁费32499元。
庭审现场
A公司
案涉房屋漏水、积水是由主卧卫生间阀门漏水引发,而事发时漏水阀门并非A公司交付时模样,至于地漏无法排水,原本案涉房屋客厅阳台与客厅原有玻璃推拉门相隔,后续A公司交付房屋后,陈兰拆除了该玻璃推拉门,并将客厅阳台予以封窗处理,导致客厅阳台的地漏被封盖住了,故案涉事故损害并非A公司造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B公司
案涉事故漏水,三方均有责任,B公司只应承担六分之一的责任。首先,B公司是软装公司,不是装修公司,并不会实施砸墙、铺装及改造结构类工作,故房屋地漏堵塞与B公司无关。其次,虽然卫生间的洗手面盆及水龙头及洗手面盆下方的浴室柜都是由B公司提供,但面盆下方漏水的两个进水三角阀门不是B公司提供,水龙头连接该三角阀门的软管也不是B公司提供的,故案涉房屋发生漏水是因陈兰出远门没有关闭水电总阀导致,B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即使法院认为有责,也应仅承担部分责任。
雷泽林律师
1、关于案涉房屋漏水事故责任,B公司作为软装公司,其在开发商交付完毕后入场软装,其更换了案涉房屋主卧卫生间的浴室柜、面盆及水龙头,而为保障水龙头与进水金属软管的安装匹配,一般水龙头与进水金属软管都是配套成套出售,B公司安装工序必然涉及开发商交付的原浴室柜、面盆、水龙头及进水金属软管的拆除与更换后新的浴室柜、面盆、水龙头及进水金属软管的重新安装,故该安装过程必然涉及案涉漏水的三角阀门的拧动。而在B公司安装完毕后,案涉三角阀门发生漏水,说明是B公司安装的案涉三角阀门松动所致,B公司在更换进水金属软管时未将案涉三角阀门拧紧,导致其经受水压时发生松动导致漏水,故B公司应对其施工瑕疵造成的漏水导致陈兰产生的装修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关于案涉房屋地漏无法正常排水,导致房屋积水问题,客厅阳台地漏其设计功能应在于排泄客厅阳台积水,且位于客厅阳台侧面,但按照开发商A公司原来设计,该推拉门的地面轨道上沿距离地面有一定高度,若陈兰没有拆除推拉门或关闭推拉门,基于该推拉门地面轨道上沿距离地面的高度或基于推拉门的关闭也很难实现客厅积水的排泄功能,且陈兰也不能预见到B公司的施工瑕疵及漏水隐患,故A、B公司应对该事故引发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综上,虽说案发时陈兰并未关闭水电总阀,但对于B公司的施工瑕疵直接造成的漏水及A公司提供地漏未能排水,陈兰并不能预见该安全隐患,故陈兰未关闭总水阀,并没有过错,因此,陈兰因案涉房屋发生漏水事故,导致房屋装修损失及其不能按期入住而在外租房居住产生租金损失,应由A、B公司共同承担。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审理查明,案涉房屋卫生间漏水确系B公司疏漏导致,故陈兰主张B公司对其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至于A公司,因陈兰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提供的地漏存在质量问题,故本院不予支持。对于损失数额,鉴定机构已评估陈兰的装修损失为31734.25元,该损失本院予以支持,而陈兰为此产生的鉴定费用11955元,本院亦予以支持。案涉事故导致陈兰不能使用房屋,其因此产生的租金损失,本院予以支持,时间从事发当天9月18日至评估报告出具之日2023年8月2日,此外,修复案涉房屋还需一定合理修复期,故本院对合理修复期的房屋租金损失酌情确定为一个月。经核算,本院支持的前述期间陈兰的租金损失合计为30960元。
案件结果
1、B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陈兰房屋装修损失31734.25元及鉴定费损失11955元,两项损失合计43689.25元;
2、B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陈兰替代性租房的租金损失30960元。
办案心得 雷泽林律师:“本案主要争议点在于漏水事故的责任归属,究竟是开发商还是装修公司,对此我们进行了多次实地调查,发现了问题所在,并通过将两家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进行起诉,在庭审上讲事实、摆证据,使得我方的诉讼请求基本上都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当事人在我们的专业协助下,成功维权,并在后续通过强制执行追回了应得款项。由此可见,我们在发生类似侵权事件的时候,不要觉得这个事情很麻烦,不容易取证证明侵权人的责任,就轻易退缩,正义或许需要一番努力才能实现,但只要我们坚持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益,终将赢得应有的补偿。” 案件承办人 同行评价:雷律师兼具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案件检索与分析能力以及优秀的文书书写能力,面对大大小小的案件雷律师都可以冷静应对、理性分析。雷律师执业以来深耕于婚姻家事、合同纠纷案件,不断总结经验,将每一次的办案思路都内化为自身的经验储备。除此之外,雷律师的沟通能力格外出色,具有十分优秀的谈判能力,能够通过当事人的诉求为当事人制定最合适的诉讼方案,为当事人保全最大利益。 (注:文中人名、公司名均为化名)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