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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侵权】当事人离婚后户口在前夫村里未迁走,后因男方再婚被取消获得土地赔偿款资格,霖澳绵阳分所律师助其成功维权,拿回补偿款

发布时间:2024/11/27 21:38:34   Click:

案情概要


当事人离婚后户口在男方村里未迁走,后男方村里第一次分配土地补偿款,当事人获全额补偿

2012年2月9日,王雪与张三登记结婚,同年7月31日生下女儿张淼。2013年11月12日,王雪及女儿张淼的户口迁入至张三所在的A村。然而,这段婚姻并未持续太久,双方于2014年6月3日离婚。

2016年8月,A村分配土地征地款时,张三未再婚,王雪、张淼被纳入了分配名单,各分得补偿费40500元,过渡费各4560元。

村里第二次分配土地补偿款,未将当事人纳入分配名单,当事人不服,起诉至法院,但一审、二审均被驳回

2018年8月,A村第二次分配土地征用款及青苗费,因张三已再婚,且出具《承诺书》,称其与王雪已离婚,张淼与其不具有亲缘关系,只认可现有配偶和子女参与分配,A村未将王雪及张淼纳入分配名单,此次每人按27000元分配,另对第一次征地款按每人1250元进行补偿。

A村此举让王雪不服,随即将A村起诉至法院,要去确认王雪、张淼享有A村村民同等分配土地补偿费的权利,并要求A村补足两人第二次土地补偿费及第一次土地征用余额补偿款。

一审法院虽确认王雪、张淼具有A村村民资格,且享有本村村民同等土地补偿分配权利,但以分配方案已经公布发放,变动会使已发放给村民的补偿款金额发生改变为由,未支持其诉求。王雪不服,提起上诉,但被二审法院驳回了。


村里第三次分配仍未将当事人纳入分配名单,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再度失败

2018年10月27日,A村第三次分配土地征用款,与第二次相同,未将王雪、张淼纳入分配名单进行分配补偿,该次分配人均标准为40200元,另有第二次分配余额人均400元。

2022年1月10日,王雪提起行政诉讼,但法院以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发放系村民自治行为且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裁定不予立案。

村里第四次分配按外嫁女标准将当事人纳入分配名单,当事人不服,一审败诉,二审委托霖澳绵阳分所律师协助

2022年10月,A村第四次分配土地及附属物补偿费时,按照分配方案将王雪、张淼以1.4人(外嫁女)的标准纳入发放名单,该次分配土地补偿费为人均5500元,附属物补偿费为人均300元,王雪对认定人数标准不符,未领取。

随后,王雪再次起诉至法院,但仍被法院以相同理由驳回。王雪不服,随即提起上诉,这次王雪更换了代理律师,多番咨询对比后,委托了霖澳律师事务所绵阳分所办案经验丰富的蒲国栋律师担任其代理人。


霖澳绵阳分所律师全力相助,二审获法院支持,当事人如愿拿回补偿款

蒲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对案件的仔细梳理,发现王雪前几次诉讼之所以未能成功,原因在于法院担心若按照原分配方案金额支持了王雪的诉求,可能会导致可分配征地款总额不足或无法执行。

为此,蒲律师多方协助王雪取证,终找到下述新证据并提交至法院:

1、A村出具的证明两份,拟证明A村四次补偿费的分配金额、上诉人的领取情况,以及A村集体账户留有两人第2、3、4次未领取的补偿费;

2、A村四次分配明细表,拟证明A村的补偿费分配总数和分配人数明细;

3、A村改造项目安置协议及水电费结算单,拟证明上诉人参与拆迁安置的人口数是2人,具有村民资格,不是空挂户,应当按照2人户参与拆迁补偿费的分配;

4、微信聊天记录2份,拟证明A村委会书记告知上诉人村集体账户上留有待分配上诉人的资金,且在被上诉人A村微信群中,组长就小组集体账户上留款项并征求小组村民的意见情况,村民均同意留存后分配补偿费。

5、上诉人王雪的银行账户明细,拟证明县政府通过银行账户向其支付拆迁安置补偿中涉及过渡费的情况,王雪二人具有参与分配拆迁补偿费的资格。

庭审期间,蒲律师就上述证据展开充分论述,其中强调因张三再婚及出具承诺书只认可现任配偶及子女的分配份额,A村未将上诉人王雪、张淼纳入分配对象,侵犯了上诉人王雪两人作为村民参与分配征地补偿费的权利。

截止2022年进行第四次征地补偿费分配时,A村长期未对上诉人王雪、张淼的第2、3次征地补偿费形成新的分配方案,期间二人也提起行政诉讼,但均为得到实质解决。现查明A村集体账户留有资金足以解决上述问题,望判如所请。

法院采纳了蒲律师部分法律意见,最后鉴于A村在第四次分配时确认了二人新的分配比例(每人0.7),及考虑张三户现任配偶及子女的分配情况,参照二人在第4次分配时经民主议定程序确认的比例(每人0.7),确认二人在第2、3次应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共计97140元,即第二次应分得 40300 元(第二次分配金额27000元/人x2人x0.7+第一次补偿费余额1250元/人X2人),第三次应当分得 56840元(第三次分配金额 40200 元/人x2人x0.7+第二次补偿费余额400元/人x2人x0.7)。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判决A村向王雪、张淼因征地产生的第2、3、4次补偿费共计105260元。


办案心得


蒲国栋律师:“本案从接手到最终胜诉,整个过程充满了艰辛和波折,但最终的结果令人欣慰。当事人最初一直在通过诉讼维权,但都以失败告终。我们接手后,协助当事人多方取证,终成功帮当事人维权,拿回补偿款。在农村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中,当自身权益受损时,可保留以下证据用以维权:保留参加村民会议、村务活动的相关记录,证明自己积极参与村内事务,具备村民身份;保存土地承包合同、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文件,证明自己在村内的土地权益;保留历次土地征地款分配的明细表、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自己在以往分配中的权益。”




案件承办人


蒲国栋

霖澳(绵阳)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建筑材料合同纠纷、民事执行程序、担保纠纷

所获荣誉:2023年度先进个人

同行评价:蒲国栋律师深耕法律行业多年,在建筑材料合同纠纷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熟知该行业的法律法规与交易习惯,曾成功代理过多起涉及建筑材料供应、工程款结算、质量争议等复杂合同纠纷案件。在民事执行程序领域,更是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与实践经验,精通各类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执行和解以及执行救济程序,能够有效地协助当事人实现权益,最大程度减少损失。同时,在担保纠纷领域,无论是保证、抵押、质押等各种担保方式引发的法律问题,他都能够凭借深厚的专业知识在当事人遇纠纷时,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和应对策略。另外,在银行不良资产处置领域,他也是极为擅长。他始终秉持“专业、专注、诚信、高效”的执业理念,致力于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卓越的法律服务,是众多当事人非常信赖的优秀律师。


(注: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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